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爽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2010年甲公司、王某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名下面积为2.2万余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以6500万余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据此支付5300万余元转让款,案涉土地亦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2012年,因不能按时交地,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单价下降,同时约定如甲公司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项目地块土地证交给项目公司,双方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如不能,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014年,甲公司催款时,乙公司以实际使用面积仅1.6万余平方米,其已超额付款应退还并另诉为由抗辩。2016年,甲公司、王某以实际交付土地与约定不符、乙公司对转让价款金额提出异议、案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为由,诉请解除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

①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基于实际交付土地面积与合作协议约定存在差异而对受让股权应支付价金数额持有异议,未再按协议约定数额、时限继续支付,并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决,均非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甲公司、王某以此为由主张乙公司严重违约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进而请求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②如前所述,该武汉合同案中在涉案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虽有置换土地面积减少等情况变化,但合同双方其时已选择继续履行。目前,合同约定的股权让与变更登记早已完成,实际交付的土地亦已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股权转让对价亦有相应支付,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因实际交付土地与约定不同所导致价金数额方面争议,乙公司亦已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相关争议亦可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予以审理裁判。在此情况下,甲公司、王某以因实际交付土地与约定不符、乙公司对股权转让价金数额提出异议为由,主张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并请求法院判决予以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王某诉请。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已根据变更后情况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继续履行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对一方诉请解约主张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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