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买卖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沈某于2017年9月24日经朋友周某介绍,去甲房产公司看房,并于当日支付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支付定金2万元。同年10月2日,至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购买 5号楼805室,合同总价格为739947元。但付款后甲公司告知沈某其中支付的12万元是给乙公司(代理/中介公司)的团购服务费。但沈某并未接触过乙公司的人员,也未享受过乙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及优惠,因此要求甲公司及乙公司共同退还12万元的服务费。该武汉合同案审理中查明2017年6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签订《渠道总代理合同》及《渠道代理服务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委托代理销售期间,乙公司负责销售内场接待、分销外联等,甲公司允许乙公司向客户收取12万每套团购服务费。
该武汉合同案中沈某签订《认购协议》时,房屋总价889947元,协议约定团购期间认购并按时签约,同时办妥银行按揭手续,可享受交12万元享受15万元优惠总价。当日,沈某出具给乙公司一份《确认函》,确认“本人作为购房人,经乙公司提供团购服务,购买5号楼805室住宅,本人购买时享受了15万元优惠,本人在购买该房屋时,支付的款项均已由公司明确标价告知,所付款项大于购房合同中购房款的部分,本人确认并同意由乙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收取该房屋购买等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团购服务费等,以上费用合计12万元,本人自愿于2017年9月24日前付清”。
该武汉合同案同年10月2日,沈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沈某购买5号楼805室房屋,实际成交总价739947元,首付房款359947元,含定金2万元签约时办妥38万元的银行按揭手续等。同年10月2日,沈某支付给乙公司12万元,乙公司同日出具给沈某一份收到12万元的收据,收款事由载明“5号楼805室服务费”。
综上,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作为中介人的中介活动根据中介合同内容,提供约定的中介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便是实现了中介合同的目的。此时,沈某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条件便已成就,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服务费。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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