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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 的公司;
3、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住 所: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XXXX 万元
股本总额为: XXXX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三条 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 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四条 公司增资扩股
甲、乙两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六条 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
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七条 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数 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八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 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 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九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2. 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使得丙方推荐的X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三条 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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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原公司股东):
1、A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2、B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是一家于 年 月 日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公司住所地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为公司原股东,其中A 持有公司 %的股份,B 持有公司 %的股份。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财务报表体现出的公司总资产为 万元,负债为 万元,公司净资产为 万元。甲方保证上述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3、现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公司增资扩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双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1、 A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2、 B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第三条 公司增资扩股
1、甲方同意放弃增资的优先购买权,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
2、乙方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乙方占有增资后公司的 %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四条 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注册资本为: 万元
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1、 A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2、 B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3、 乙方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第五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
2、甲方保证除了已向乙方披露的公司债务外(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债务、公司应缴纳的税收、社保费用、行政处罚款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等,具体债务情况见附件),不存在其他的债务。如有其他债务,甲方承诺自愿全部无条件承担,与公司及乙方无关。若法院或其他行政部门裁决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承担责任后,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七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约定足额完成认缴的出资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出资汇入验资帐户。
2、乙方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乙方开具出资证明书,并将乙方名字载于公司名册。
3、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章程修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九条 董事推荐
甲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乙方有权委派 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委派上述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后,当公司其他股东委派新增董事进入董事会时,应保证A 可委派同等数量的新增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股东地位确认
甲方承诺在乙方完成出资后 日内办理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公司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尽快正式确认乙方的股东地位。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若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认缴的出资额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其实际出资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3.1、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2、甲方所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欺诈,致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4、合同解除后,除本合同解除之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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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乙方:(投资人)
(自然人: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公司机构: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营业执照码)
丙方:(投资人)
(自然人: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公司机构: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营业执照码)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于20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为增强公司实力,尽快将公司做大做强,经甲方公司决定,通过了增资扩股决议。
2、甲方在本次增资扩股前的股东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公司股东及出资构成表》。与投资者签署本合同。
3、甲方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万元增加至 万元。乙方、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投资入股。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对甲方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释义
1、本合同内(包括“鉴于”中的内容),除为了配合文义所需而要另作解释或有其他定义外,下列的字句应做以下解释:
增资扩股,指在原公司股东之外,吸收新的股东投资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甲方公司,指本次增资扩股前的 有限公司
新甲方公司,指本次增资扩股后的 有限公司。
书面及书面形式,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本合同,指本合同或对本合同进行协商修订、补充或更新的合同或文件,同时包括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相关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订、予以放弃、进行补充或更改的任何文件,或根据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相关合同或文件的条款而签订的任何文件。
2、本合同中的标题是为方便阅读而加入的,解释本合同时应不予理会。
第二条 增资扩股方案
1、方案内容
(1)对甲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
(2)乙方以现金出资 万元投资入股甲方公司,占新甲方公司注册资本的 %。
丙方以现金出资 万元投资入股甲方公司,占新甲方公司注册资本的 %。
(3)增资扩股完成后,乙方、丙方成为新甲方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对方案的说明
(1)甲、乙、丙三方确认,甲方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全部转归新甲方公司。
(2)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新甲方公司仍以经营原主营业务为主业。
3、甲方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扩股后的甲方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合同附件《新公司股东及出资构成表》:
第三条 重组后的甲方公司董事会组成
1、重组后的甲方公司董事会由3人组成,甲、乙、丙三方均有权选举、提名、推选董事人选。
2、甲方公司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公司保证公司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已披露的债务负担外,不会新承继或增加其他债务,如有该等事项,则甲方应对乙方给予等额赔偿。
2、乙方、丙方保证按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及数额投资到位,汇入甲方公司账户或相应的工商验资账户。
第五条 投资到位期限
乙方、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增资全部汇入甲方公司指定账户。
第六条 陈述、承诺及保证
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本合同其他各方陈述如下:
(1)其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合同,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并且直至本合同所述增资扩股完成,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2)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本合同任何一方向本合同其他各方做出承诺和保证如下:
(1)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其在合同内的陈述以及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3、甲及原全体股东的承诺与保证。
(1)如发现甲方存在虚假瞒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和所持公司股权的真实状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
(2)在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扩股后,如发现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和负债清单之外的债务,则该部分债务应由甲方及原全体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由此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及原全体股东负责赔偿。
(3)在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扩股完成后,如发现甲方隐瞒有关该股权存在的权利瑕疵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及原全体股东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及原全体股东负责赔偿。
(4)如甲方申报的公司资产、债权存在虚假、超过诉讼时效、权属争议、严重质量部题等情形,导致乙方、丙方受到损失的,由甲方及原全体股东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事项
1、各方均有义务诚信、全面遵守本合同。
2、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全面履行其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应当赔偿由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保密
1、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所述与甲方公司增资扩股进行沟通和商务谈判始,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现场考察、制度审查等工作过程,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等,在增资扩股全部完成的整个期间内,各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他方披露或提供的保密资料以及本增资扩股方案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但通过正常途径已经为公众获知的信息不在此列。
2、保密资料的范围涵盖与本次增资有关的、由各方以书面、实物、电子方式或其他可能的方式向他方(或其代理人、咨询人、顾问或其他代表)提供或披露的涉及各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财务报表、人事情报、公司组织结构及决策程序、业务计划、与其他公司协作业务的有关情报、与关联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等。
3、本合同终止后本条保密义务仍然继续有效。
第十条 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书面发出,并可用亲自递交,邮资付讫之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至收件人在本合同中留有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有关方面为达到本合同的目的而通知对方的其他联系地址。
2、各方须于本合同签署当日将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在甲方公司登记备案。如有变动,须书面通知各方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作为系确定新甲方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合同修改;本合同在不与新甲方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新甲方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转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外,本合同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
2、更改
除非三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做任何修改、补充或更改。
3、独立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定属于非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分割并应被视作无效,该条款并不改变其他条款的运作和效力。
4、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等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或受到严重影响时,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改变,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由于发生上述事件,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合同时,由本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争议解决
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无法达成互谅的争议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新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正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每份文本经签署(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每页签字或加盖骑缝公章)并交付后即为正本。所有文本应为同一内容及样式,甲方及原全体股东共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增资扩股协议》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转自:唐青林 李舒 刘倩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裁判要旨
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为债权投资。
案情简介
一、2013年6月8日,青企壹公司与盈腾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青企壹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盈腾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900万元,认缴金额为3190万元。《增资协议书》约定青企壹公司不参与盈腾公司管理,每年收取固定收益,合作期满后双方同意盈腾公司按青企壹公司初期投入金额原价回购股份。
二、2013年6月8日,青企壹公司与斯科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因斯科尔公司为盈腾公司现有股东之一,青企壹公司确认参与盈腾公司增资扩股,斯科尔公司每年向青企壹公司支付固定金额319万元。
三、2015年7月2日,青企壹公司与盈腾公司签订《撤资退股协议书》,约定青企壹公司期初投入3190万元分四次全额撤出公司,盈腾公司保证青企壹公司在办理撤资手续及股权变更期间按原协议规定享有稳定的投资收益。
四、关于青企壹公司与盈腾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审北京二中院认为盈腾公司以支付固定收益的形式向青企壹公司支付占用资金的损失,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五、盈腾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从当事人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状况来看,青企壹公司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驳回上诉。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青企壹公司与盈腾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北京高院从双方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认为双方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
首先,从约定内容看,《增资协议书》约定青企壹公司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每年收取固定收益;收取固定收益后,青企壹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分红;合作期满后,盈腾公司按青企壹公司初期投入金额原价回购股份。因此青企壹公司投资的目的显然不是取得公司的股权。
其次,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青企壹公司向盈腾公司支付3190万元后,盈腾公司并未办理任何增资手续。《增资协议书》约定期届满后,盈腾公司仍保证青企壹公司在办理撤资手续及股权变更期间按原协议规定享有稳定的投资收益。
北京高院认为盈腾公司与青企壹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的真实目的为借款,所以二者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北京高院关于以提供借款为目的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裁判观点,总结如下,供实务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所以,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股权投资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等标准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本案中,法官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非常关键的有两点,其一是青企壹公司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二是青企壹公司收取固定投资收益。所以,往后商事交往中,如果当事人希望与目标公司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股权投资关系,则应当在开始时明确并且后续实践中也遵从:仅从公司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管理。这样一来,即使在投资时签订的文件为《增资扩股协议》,法院也会考察实际情况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而支持当事人向目标公司主张实现债权。
3、关于名股实债的效力问题,即如果企业希望以名股实债方式投资目标公司,在法院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是否会造成因违反监管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北京高院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一、关于盈腾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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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企壹公司与盈腾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盈腾公司认为《增资协议书》是双方投资合作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本案中,虽然青企壹公司与盈腾公司、银杏盛世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但从《增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及《增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看,青企壹公司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首先,从约定内容看:《增资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增资完成后,青企壹公司成为盈腾公司的股东,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无投票权,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九条约定,青企壹公司享有每年优先收取固定收益的权利,每年收益率为青企壹公司出资金额的5%(税前);收取固定收益后,青企壹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分红。第十条约定:盈腾公司按青企壹公司初期投入金额原价回购股份。同时,在青企壹公司退股时,盈腾公司需按青企壹公司出资额每年3%(税前)比例一次性给予青企壹公司作为股本公积。以上约定清楚地表明,青企壹公司在本次增资合作中,虽然出资获得盈腾公司股权,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与股东身份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在合作期内仅享有优先收取固定收益的权利,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其投资的目的显然不是取得公司的股权。其次,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青企壹公司向盈腾公司支付3190万元后,盈腾公司并未办理任何增资手续。银杏盛世公司与青企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斯科尔公司仍然继续按照《增资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比例及金额向青企壹公司支付费用。《增资协议书》约定的两年期届满后,盈腾公司在《就北滘青企壹投资有限公司撤资事宜的答复》及《撤资退股协议书》中仍然承诺保证青企壹公司在办理撤资手续及股权变更期间将按原合作方案享有稳定的投资收益。盈腾公司及斯科尔公司的上述行为亦表明,盈腾公司与青企壹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的真实目的为借款。
案件来源
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企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01号]
延伸阅读
一、《增资入股协议》规定投资人注资后持有公司股权,期满目标公司无条件回购,属于股权回收关系
案例一: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多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135号】本院认为,本案中,平安大华公司与尚信公司以及尚信公司原股东之间签订的是《增资入股及股权收购协议》,具体模式为,平安大华公司向尚信公司注资5000万元,使尚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从2000万元变更为7000万元,平安大华公司从而持有尚信公司71%的股权,待两年期满后,金万科公司无条件的向平安大华公司收购该股权。协议签订后,平安大华公司按约向尚信公司注资5000万元,尚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相应的进行了变更,现因金万科公司未按约收购平安大华公司持有尚信公司71%的股权,平安大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据此,本案的《收购协议》从名称到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方式等均不符合委托借款合同的特征,平安大华公司与尚信公司之间并非委托借款的法律关系,被告尚信公司与第三人许刚的抗辩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确认平安大华公司与金万科公司之间为股权回收关系。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因故不能履行,双方约定返还投资款并约定利息的,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二:关于兴秦公司与郭一新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首先,2011年11月15日,郭林与兴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签订后,郭林以兴秦公司名义向咸阳高新管委会缴纳1200万元征地款。后因土地招拍挂手续不能按时完成,郭林与兴秦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29日、2013年5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均约定由兴秦公司向郭林返还投资款,并约定利息。返还本金及利息系借款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故此时,兴秦公司与郭林之间已变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三、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股权转债权和债权转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有效
案例三:上海谷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建敏与林建初、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73号】本院认为,签约各方对2012年6月12日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故该协议已经生效,对签约各方均发生法律效力。原登记在博凯公司名下的质押性质的股权,转变为实际持有的股权,林建初等对谷成公司的借款债权相应地转为股权,由博凯公司代为持有。……2011年3月11日《合作协议书》约定姜涛、潘苍华、陈隆隆、林建初共同借款给谷成公司,由林建初作为受托代表人与谷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后,林建初与谷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金建敏提某的经谷成公司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潘国和签字的三张《资金证明》的内容表明,谷成公司知晓收到金建敏合计8,000万元的出资属于林建初与谷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部分款项,且谷成公司规定确认金建敏是《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之一。同时2012年6月12日《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的签订也进一步表明,谷成公司知晓《借款合同》的借款方包括林建初、姜涛、潘苍华等人,故根据本案的情形应认定为谷成公司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知道林建初与金建敏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该合同直接应约束金建敏和谷成公司,金建敏与谷成公司间借款关系成立。博凯公司根据《债权转股权协议书》而持有谷成公司的股权,系代林建初、金建敏等债权人持有,之后,各方又达成协议,将上述股权转为债权,谷成公司仍归还涉案借款,故金建敏现有权向谷成公司主张返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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