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当约定不明时法院如何认定,股权增资转让协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琬瑶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在“钱袋子”鼓起来的同时

  人们也希望能够“钱生钱”

  投资理财行为越来越普遍

  今天

  就让我们以一个实际案例

  带大家看看在投资的过程中

  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多加注意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鼎公司——甲方

  被告景某——乙方

  2017年1月5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某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联席合伙人合作协议》,邀请被告出任公司联席合伙人,成为联席董事,进入董事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入伙费,双方还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入伙费支付方式、引入项目收益分成方式等内容。

  2017年1月24日

  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入伙费“定金”15万元。

  2017年6月21日

  被告有意向原告出资并成为该公司股东,便与原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就原告股东同意被告出资、被告出资及股份转让、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达成了协议。

  这场合作本来是各得其所、两全其美

  可当被告签完协议

  拿过合同细细研究后

  却产生了一个疑问

  这合同里面并未说明

  这一百万投进去到底是股权转让

  还是增资扩股呢?

  这里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这两个专业名词到底是什么意思: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发生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引起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钱款是给原股东的。通常称为:“老股转让”,是股东变现的一种形式。

  增资扩股,是指由新股东或原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通常称为“新股认购”,钱款则是进入公司账户。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在资金受让方、注册资本、新股东的权利义务、表决程序、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亦有差别,也正是因为这些差别,让被告有所犹豫。

  遗憾的是,在随后的沟通中,原、被告双方未能对这100万投资款的性质达成一致,于是被告认为该协议书约定不明,不同意继续履行。

  而原告则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剩余80万元投资款转入原告公司账户,之后原告将与被告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等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案由是否为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以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主张《股权投资协议书》是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股权转让,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的原因是当时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是以增资还是股权转让的方式引进被告的资金。

  对此说法,法院认为:

  首先,股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是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外的人,持有股权是转让股权的条件和基础,公司不是自身股权的权利主体,亦不持有自身的股权,不是股权转让的主体。

  原告作为目标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通过回购股权持有标的物的情形下,在《股权合作协议》中约定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被告,并认为其应继续履行合同,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即使如原告所称,其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让公司股权给被告。但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经被告同意,涉案《股权合作协议》却并未对此予以约定,原告也未取得被告同意,故对于该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再次,原告称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的原因是当时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是以增资还是股权转让的方式引进被告的资金,而其提交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早于《股权投资协议书》签订之日2017年6月21日,这仅表明“一致同意原告注资成为本公司新股东”,无法佐证《股权投资协议书》所称出资100万元系增资款还是股权转让款,该协议对此约定不明,故不适用继续履行。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其操作流程、法律性质、资金受让方、注册资本、新股东的权利义务、表决程序、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均不相同。如投、融资双方在投资过程中对于具体的投资方式没有明确认识,将给投资过程增加不确定性,当事人可能因此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及资金损失。

  上述两种投资方式的差异不仅涉及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亦对目标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存在影响,故如投资协议对投资方式未经充分磋商合意导致约定不明,而投、融资双方亦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且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无法依据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对其实质内容进行确定,将会使投资协议因欠缺必备条款而无法继续履行。故本案中,法院对原告的诉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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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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