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有理也告不赢,民告官去哪个部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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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下半句
什么是“民告官”?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什么是“民告官”?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什么是“民告官”?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什么是“民告官”?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
什么是“民告官”?
“民告官”即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个人、企业,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和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综上所述,行政争议是民与官之间的争议,是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个人、公司企业、组织发生的争议。因行政管不作为而选择了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之一。每个人都需要跟政府部门打交道,办证件、开证明、查询信息、维护权益等等,但是因为政府部门在办事过程中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发生纠纷,即产生“民告官”。
来源: 粤龙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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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是行政诉讼吗
什么是“民告官”?
“民告官”即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个人、企业,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和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综上所述,行政争议是民与官之间的争议,是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个人、公司企业、组织发生的争议。因行政管不作为而选择了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之一。每个人都需要跟政府部门打交道,办证件、开证明、查询信息、维护权益等等,但是因为政府部门在办事过程中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发生纠纷,即产生“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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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行政诉讼胜率
新华网北京2月7日电(于子茹)自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如何准确适用新旧司法解释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最高法7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进一步对“民告官”案件规范进行了统一、明确和细化。
谁能告?
——“民告官”需要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强调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新行政诉讼法对于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的规定,有利于畅通救济渠道,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江必新认为,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
对此,《行诉解释》主要在四方面对原告诉讼主体的资格进行了明确。
——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行诉解释》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债权人的原告资格。《行诉解释》规定,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行诉解释》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行诉解释》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哪些不能诉?
——信访机构的办理行为不能被起诉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江必新告诉记者,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
为了明确可诉行政行为的界限,《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行为。这五种不可诉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和信访办理行为。
“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江必新告诉记者,信访办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的行为,因此,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属于不可诉行为。
同时,江必新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作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而对于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江必新表示,“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他认为,内部层级监督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管理的内部事务。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江必新举例说道。
“民告官不见官”?
——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要求,也体现了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立法宗旨。”江必新介绍,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行诉解释》继续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份《刑诉解释》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江必新说。
江必新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即,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记者还注意到,《行诉解释》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而对于那些不能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行诉解释》,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外,《行诉解释》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民告官十不赢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邱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于诉讼两造在行政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行政诉讼也常常被俗称为“民告官”。此种行政诉讼制度,是西方近代法治的产物,生发于民主权利、社会契约与权力制衡等法律制度与观念的基础之上。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古代中国,并不存在行政诉讼制度形成的政治制度与法律文化底色,因而传统法律文化中并没有严格的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从制度外观看,传统社会“民告官”的现象却与之有着某种相似与联结。
考察传统法律文化视阈下,社会对于“民告官”现象的回应与评价,生动而直观的一个材料是传统京剧《四进士》。所谓“四进士”,是指明朝嘉靖年间,同科及第、同时外放的四位进士毛朋、田伦、顾读、刘题。适河南上蔡县姚廷春之妻田氏图谋财产,毒死小叔姚廷美,又将廷美之妻素贞转卖布商杨春为妻。杨春听素贞哭诉,决意代她告状。正遇毛朋私访,代写状纸,嘱去信阳州申诉。素贞与杨春失散,为革职书吏宋士杰所救,认为义女。田氏逼其弟巡按田伦代通关节。田伦给信阳知州顾读写信求情并送贿银。顾读读到书信后,徇情押禁了素贞,宋士杰上堂质问,却被杖责后轰出堂来。幸得巡按毛朋重审,田伦、顾读、刘题均以违法失职问罪,判田氏夫妇死罪,素贞冤情得雪。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剧的最后,毛朋处理了一干作奸犯科之人后,又传来“大状”宋士杰,问他“你一状告倒两员封疆大臣、一位百里侯,该当何罪”,并且指出“你百姓告官当问斩”,幸为宋士杰机智化解而免刑。在剧情中,明代的法律似乎是严厉禁止“民告官”行为的。可就法律史的实然面讲,传统中国社会真的没有“民告官”的空间吗?
事实上,就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来看,并不存在纯粹的对于“民告官”诉讼禁止的条文;相反地,历代法规范中还常有为“民告官”提供便利的制度设计,最为典型的是直诉与越诉制度。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司法秩序,防止滥讼,特别强调审级次序,一般情况下严禁越级告诉,否则均有刑罚之虞。但对于特殊的重大、冤抑的案件,历代均有直接向最高统治者控诉的直诉制度。而这样的案件,往往是以民告官,在地方上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为主。至唐代,直诉制度已趋完善,《唐律》体系下有“邀车驾”“立肺石”“挝登闻鼓”“上表”等各种直诉方式。而对于直诉案件,有司不受理还会有刑责:“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在越诉制度方面,《唐律》还是严禁“越诉”行为的,违者“笞四十”。但自北宋晚期始,特别针对地方官员肆意侵夺民利,民众难以伸冤的社会问题,统治者逐步开放针对官员凌虐、贪墨案件的越诉空间。《明会典》则进一步明定民告官情形下的越诉层级规范:“若告本县官吏,则发该府;若告本府官吏,则发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则发按察司”;《大清律例》也有关于民告官的越诉规定:“凡在外州县有事款干碍本官不便控告,……上司官方许受理。”
明初还有更为特殊的积极鼓励与引导民众举发、追究官员渎职、违法行为的“拿官”制度。明太祖时期最重要的刑典《大诰》明定了“拿官”制度的具体规范:“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保举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补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仅就条文规范层面言,传统中国法制似乎并没有对于“民告官”诉讼明确的禁止与压抑,但《四进士》中的告倒一干高官的平民宋士杰何以会有“以民告官当问斩”的风险?艺术均是源于生活,这样的剧情设计势必也是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代“民告官”司法实践的一种艺术反映,这种实践与规范之间的落差本身是值得今人思索的。更为重要的,对于传统戏曲,揄扬者誉之为高台教化,鄙夷者诬之为诲淫诲盗,但两者其实殊途同归,即传统戏曲从来不仅仅被赋予娱乐功能,而是承担了相当重的宣传与教化职能。作为剧作者的士人阶层与作为管理者的统治阶层,通过诸如《四进士》这样的作品,向一般民众传达出的对于“民告官”诉讼后果的情节设计,或许更能反映出传统社会统治阶层对于“民告官”问题的真正看法,也能一窥传统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未能发达的真正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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