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认定规则(三),法院跨区域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汐惠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该案在明确了规范目的的前提下,合理地将相关强制性规范认定为缔约性强制规范,优先适用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且区分了合同无效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三是,在认定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时,应当避免以牺牲整个合同利益为代价而补救信赖利益的情况。如前文所述,合同利益包括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与期待利益三种,补救规则的首要目标是补救信赖利益,但更重要的目标是防止以损害返还利益与期待利益为代价而补救信赖利益。如果受害方只能选择合同无效来维护自身利益,这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并损害其交易利益。如果受害方选择保持合同的效力而不能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成了耶林所称的他方违背诚信行为的牺牲品。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制度均能救济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合同法制度。补救规则防止将缔约性强制规范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进而以无效制度取代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从而迫使受到缔约过失损害的当事人不得不以损害整个合同利益为代价而补救信赖利益。补救规则强调缔约性强制规范的优先认定,旨在为受到缔约过失损害的当事人提供一个选择,使之能够在不牺牲整个合同利益的情况下寻求缔约损失补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已经分别成为独立的案由。民法典合同编将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作为相对独立的制度,且呈现了缔约过失、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制度递进,体现了合同法的层次性与可分性。我国审判实务中已经具有区分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的上述经验。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恶意磋商等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责任、第501条规定了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其他部门法也规定了大量的缔约性强制规范。随着审判经验的积累与缔约性强制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补救规则或能得到更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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