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结传统二分法、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以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融合与最大化。以最后规则、补救规则、可能规则作为认定强制性规范类型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更新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理由。
一些合同纠纷具有跨法域的特征,如对赌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法与公司法,保险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法与保险法,等等。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既要考虑合同法的规范,也要考虑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其中,强制性规范的类型与认定问题值得关注。
在针对这一难题的思索中,检视传统强制性规范的分类及其理念,并对其他民商法理论中所隐含的强制性规范的分类及其理念进行挖掘与梳理,是必不可少的。
传统二分法打破了违反强制性规范即无效的思维模式,为保护合同自由开启了一条道路。它引导人们注意强制性规范与合同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并试图通过强制性规范的二分法与认定规则,达到缓解上述紧张关系的效果。然而,在传统二分法中,“效力”与“管理”被当作对应的词汇,它对强制性规范的分类未必适当。以上学说以传统二分法为基础来确立强制性规范的认定规则,虽然从各个视角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均带有传统二分法的局限以及特定视角上的缺陷。区隔论转移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作用环节,避开了对合同效力的强制,缓和了合同自由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冲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合同法范式与公司法范式的目标。但是,这种转移是需要论证的。区隔论的支持者认为,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的区隔源于民法上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区分的原则,有助于兼顾契约自治、防范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公司法的规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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