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2条是什么罪名,刑法232条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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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2条全文解读
生完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不啻是一次大考验。因为孩子的降临,对夫妻俩的生活会有较大的压力和改变,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近日,上海检察机关向媒体介绍了一起案件,值得新手父母引起重视,敲响警钟。去年8月,上海一小区内发生一起悲剧:一名年轻的丈夫因为吵醒了刚刚睡下的妻子,两人发生争吵,结果丈夫错手将妻子掐死。
这对年轻的夫妻其实尚未领证,妻子周某18岁、丈夫俞某20岁,两人原本卿卿我我,在朋友介绍认识后就陷入了热恋中,很快,周某怀孕,双方家长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嫌疑人俞某说:“2017年的3、4月份,知道她怀孕了,每次产检都是我陪她去的。基本上我在家晚上带小孩,白天我工作,白天在虽然有吵架,但在别人眼里都蛮好的,还经常一起出去玩。吵架也会有,但是过个一天就会好了。”
在俞某看来,两人因为年轻,时不时发生争吵,但吵架后的几个小时,两人很快就会恢复了正常的生活。
丈夫说:“妻子之前很喜欢出去玩耍,但在生完孩子后就变得非常恋家,很少外出玩,更不会深夜外出。”
犯罪嫌疑人俞某说:“事发当时都没怎么吵架,就只是斗斗嘴什么的,就是因为有了小孩,我们还比较年轻,带小孩都有点累,都想着让对方多带一会儿,吵起来了。主要就是生活中一些小事情。”
说起当时发生的一幕,俞某至今都无法想像,为了那一次争吵,竟然会下狠手,他一直说自己当时并不是要故意对妻子下毒手,当时只是想制止一场争吵,结果却掐住了妻子的脖颈。因为深夜吵醒了她,妻子哭闹起来,并踢踹、拍打俞某,俞某试图安抚她,但妻子并未消气,这让俞某怒不可遏。
犯罪嫌疑人俞某:“前一天晚上,我下班差不多晚上9点半了,叫了一份外卖跟我婆婆在一起吃,她那时候在带小孩,我自己在打游戏,到了晚上12点半带好就回房间睡觉了,我就洗澡上床睡觉。进房间的时候老婆小孩都睡着了,然后我自己拿走手机躺在床上看电影。差不多2点半左右,我儿子要醒了,要喂奶,我起床喂好奶洗好奶瓶就回房间了。”
“当时没有开灯怕影响到小孩睡觉,我回房间时没看到、不小心踢到了床脚,因为房间比较小。我老婆脾气比较暴躁,把她吵醒了。她就很生气地说:你他妈地又吵醒我睡觉,烦不烦,我很累的!我当时也没有在意就上床睡觉了。我搂着她比较紧、哄她的意思,她当时有反抗、用膝盖踹我下体。当时我有点生气了,想想我都来哄你了你还跟我生气,她挣脱我之后就甩了我一个巴掌。我当时也甩了她一下、甩在她额头这里。她甩我额头这里我也甩她额头这里。我就跟她说:神经病,就没有理她。她不理我、我也不理她。然后就背对背各自睡觉,过一会她就开始哭。”
而哭声让年轻的丈夫俞某更加不耐烦,他讨厌妻子无休止的哭泣,认为她是在作!
“我蛮讨厌她哭的,就说你哭什么哭!又要把孩子吵醒了要带小孩了。她越哭越响,我就听到儿子醒来的声音,就起来抱小孩。我老婆哭得越来越大声。我就跟她说:你是不是神经病,一定要哭!她就跪在床上打我后背。我抱着小孩,后来转身挥了她一下。随后我妈进来了,她说你们俩怎么又吵架了。我妈想劝我们俩别吵架了,我就让我妈抱孩子出去。我抱孩子给我妈的时候,她还在对我拳打脚踢,我就当时特别生气。”
随后,妻子对其又捶又踢,让俞某更加暴躁!而俞某承认自己性格比较急、当学生的时候就曾经因为打架被处理过。
“我就转身把我老婆按在床上,掐住她脖子右侧的位置。当时脾气上来了,我并不是要干嘛,就是想让她别打我了。我一下子把她按在床上,可能比较用力。我当时没有分寸,按得比较重,我按她的时候说了一句话:你他妈的打什么,我妈都进来了你还打什么。说完这句我就松手了,我看她也没有反抗,也没有动了。”
眼看着妻子瘫软在床上,俞某一度不以为然,不料,妻子开始出现身体蜷缩、嘴里发出呻吟、昏迷不醒的症状,俞某这才感觉不妙。
犯罪嫌疑人俞某:“我看她蜷缩着没有打我了。我想就算了,我妈都进来了,当时我低着头也没有看她。过了几秒钟就听到我妈叫了几声:小周,你怎么了。我回头一看,我老婆趴在床上,头超出床边磕在床头柜,头一动不动,双手就撑着、双手握拳,小腿也是弯曲的,感觉像是抽搐、嘴里还发出呻吟的声音,当时就感觉是不是出什么事情了,我把我老婆扶在我手腕拍她脸说:老婆,你怎么了。当时我儿子哭得特别厉害,我就把儿子带到客厅里,怕吓到我儿子。”
俞某感觉不对劲,把手机给了自己的母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他开始按压妻子的胸口,还给她做人工呼吸,过了10多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
“急救人员来之后,让我走开,用手电筒照了我老婆的瞳孔,按压我老婆的胸口。我也不记得他跟其他同事说了什么,然后就送到120急救车上。在救护车上还做了除颤的动作。后来到了医院,在抢救时医生问我什么情况,当时我挺害怕的脑子也比较乱,我就说夫妻俩吵架有争斗。他后来就问我什么情况要报警了。我就说行。过5分钟后警察就来了。”
不幸的是,妻子最终在医院宣告死亡。一度,妻子周某的死亡被初步认为是猝死,而周某家属对此有异议,法医随即展开勘查。
俞某介绍:自己和妻子带孩子感觉比较累,俩人每人轮6小时带孩子,在不带孩子的时候,俞某除了睡觉就是玩手机游戏。
“她一直蛮虚弱的,生完小孩就一直贫血,有时候头晕就会站不稳。她在徐泾实习的时候,每次都是我去接她的。因为她容易晕倒。我老婆脾气比较大、容易生气,特别容易哭、为一点小事就会哭。小孩2个小时要喂一次奶,比较烦,吵的比较多,后来孩子基本上能睡整觉了,我们就不怎么吵架了。”
如今,天人永隔,身陷囹圄的丈夫俞某伤心不已,他和妻子的感情稳定、且都是从单亲家庭出来的,因此特别希望感情稳定。想起当时在学校里的纯纯的恋爱、时常去等候她的时光,俞某此时痛悔不已。
犯罪嫌疑人俞某:“我跟我老婆感情比较好,我想说下辈子我还是跟你在一起。发自内心的这种想法,现在还是这么想的。我记得她说过一句话:对小孩最重要的是陪伴,我们俩都是离异家庭出来的,不希望我们的孩子将来这样。在这里我想的比较多,对公公婆婆想的比较多,对我妈亏欠实在太多了。”
检察官介绍:两人太过年轻就承担起来了养育孩子的重任,显然双方缺乏经验,因此导致矛盾激化。
“犯罪嫌疑人俞某和女友,为什么说女友,因为两人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是事实婚姻。两人已经育有一个女儿,案发时已经有几个月大。案发当天是凌晨2点多,后来经法医鉴定,周某是因为遭他人扼颈、闷口鼻机械性窒息死亡。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我们初步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也对他予以批准逮捕。按照法律规定,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其法定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官表示。
而在生活中,刚生产的女性同胞往往身心俱疲、而且在生产完孩子后情绪容易失控不稳定,再加上哺乳喂奶让母亲感觉劳累,此时的丈夫一定要懂得尊重、礼让妻子,避免矛盾激化。
检察官认为:从事发过程来看,俞某并未有杀人的预谋和准备、两人关系稳定,事发后及时让母亲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
“对于嫌疑人和被害人来说,他们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本有很好的生活,但是他们二人因为一言不合发生了冲动的行为,在此提醒大家千万要冷静、遇事要冷静,千万不要冲动,有什么事情夫妻之间多沟通,不要以暴制暴,要多用言语交流。时常保持一个理性、平和的状态。”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宣克炅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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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2条原文及解释
广西玉林,男子因与妻子发生争吵,竟拿自己才2岁的孩子撒气,将自己2岁的孩子从楼上扔下摔死。孩子妈妈痛苦呼救,男子逃离后被抓获!网友:“丧心病狂!天理难容!”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还穿着尿不湿的幼童躺在血泊之中,一名女子一边按压幼童胸部施救,一边撕心裂肺地哭喊着:“我小孩被我老公从楼上摔下来了!”
记者向当地医院、社区、公安证实此事,并称,幼童大约2周岁大,被送往该院救治,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幼童母亲系外地租客,“平时一人带着2岁左右的孩子住在附近。”
目前,幼童母亲已返回户籍所在地。涉事男子在广州市白云机场附近落网。
网友:虎毒不食子,怎么下得去手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示气愤:“虎毒不食子!怎么下得去手!”“愧为人父,不严惩天理难容!”“孩子不会不是亲生的吧?可就算不是,孩子也是无辜的!”
律师:涉事男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安律说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即使是父母也无权随意剥夺孩子的生命。
涉事男子主观上明知道将孩子从楼上摔下会导致孩子死亡,客观是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并导致孩子最终死亡。
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涉事男子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父亲对亲生儿子下狠手,确实令人震惊,不禁让人怀疑涉事男子有没有精神病,或者说,孩子是不是男子亲生的。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损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如果经鉴定涉事男子确实有精神病,或减轻、从轻甚至于免除刑事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不管涉事男子有没有精神病,孩子是不是男子亲生的,从民事角度而言,涉事男子的行为对其妻子来说都是一种侵害!
如果,男子的妻子如不能原谅男子的罪行,在何种情况下,均可以依据提起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67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帮帮团综合九派新闻、新京报)
刑法232条规定的是什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志军
刑事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两种具体的心理能力组成。在心理学上,辨认能力称为认知能力,控制能力称为意志能力。年龄是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在正常情况下,人的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成熟。各国基于文化、气候、青少年整体生长发育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考察世界各国和地区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一元模式、二元模式和三元模式三种立法例。即将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重要变化,首创三元模式。在此,对三种立法例的优劣以及崭新的三元模式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三种立法例的优缺点比较
(一)一元模式。在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不考虑人们对不同类型犯罪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差异性,只规定一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例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3条将12岁规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德国刑法典》第19条将14岁规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日本刑法典》第41条将14岁规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元模式的优点在于,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避免了多元模式所存在的争议,有利于司法的简便。其不足主要在于,忽视了人们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差异性。
(二)二元模式。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基于区别对待政策,设置两个不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具体又分为因罪而异二元模式和因人而异二元模式两种。第一,因罪而异二元模式。有的国家考虑到人们对少数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的严重犯罪可能在较小的年龄就具有了认识和控制能力,因而有差别地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简而言之,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因罪而异”。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第1款规定,16岁是大多数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该条第2款规定杀人、故意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故意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绑架等20种具体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中国1997年刑法典第17条也采取因罪而异的二元模式,16周岁是大多数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严重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因人而异二元模式。有的国家和地区考虑到未成年人在认识和控制能力上所表现出的极大的个体差异性,不在立法上限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而将这一问题放在具体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去具体认定,即根据被告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差异来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简而言之,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人而异”。不少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就采取这种因人而异的二元模式。例如在英国,14岁是对一般人适用的通常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0岁是辨认能力超常的少数人适用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对于10岁以上(含10岁)不满14岁的儿童,原则上推定其没有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能证明其“在实施不法行为时有犯罪的明知”,即能证明被告人了解其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者至少了解这一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就可以否定未成年这一辩护理由的成立而认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元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发展渐进性和个体差异性,而规定高低不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其不足主要在于,因为采用二元模式就会出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概念,一旦这一年龄阶段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明确,就会滋生争议导致出入罪标准不统一,从而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与一元模式正好相反,二元模式的特征是强调特殊性而忽视普遍性。
(三)三元模式。《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在1997年刑法典第17条第2款之后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修正将首创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三元模式。从此我国存在三个不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严重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2周岁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三元模式的优点是基于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时间随着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的提高整体有所提前但各地区不平衡、个体不平衡仍然存在的现状,进一步地考虑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发育的个体差异性。缺点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设置过多,不同标准之间的适用范围界限更难以准确把握,相关个案认定的复杂性大为提升。
三元模式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
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新规定,在这一规定将来的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不应包括拟制规定的情形
除了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之外,我国刑法还在其他犯罪中有转化型故意杀人罪、转化型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之时,如果又出现了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就不再以该罪定罪,而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这种情形具体包括“四个条文,五个罪名”: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第247条(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第248条第1款(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和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存在疑问的是,上述转化型故意杀人罪、转化型故意伤害罪是否都包含在可以适用12周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范围内?刑法理论上对上述转化型犯罪是注意规定还是拟制规定存在争议,有论者甚至有不少判例都主张其中存在拟制规定。例如有人认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只要发生了致人伤残、死亡后果,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以体现对这些犯罪从严惩治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情形,也包括部分拟制规定的情形。因而,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或者转化型故意伤害罪,不应一律适用新增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具体考量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仅限于符合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属于注意规定的情形,将拟制规定的情形排除在外。
(二)不能排除故意杀人未遂的适用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认为“故意杀人未致人死亡”就一律不能适用12周岁这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新增的刑法第17条第3款“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表述可以分解为行为和结果两个部分,行为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行为和结果的组合形式并非只有“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种,还有“故意杀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外两种。“故意杀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是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情形,虽然故意杀人未遂,但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已经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仍然可以适用12周岁这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则会出现“故意伤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和“故意杀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种情形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倒挂的不合理局面。
(三)情节恶劣的合理认定
笔者认为,“情节恶劣”的认定仍然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尤其是其是否此前曾经实施过类似行为);既考虑行为中的情节,也考虑行为前和行为后的情节。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否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注意分析行为人是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将从犯、胁从犯认定为情节恶劣,应当从严掌握。第二,被害人的人数。第三,行为的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可能既需要在客观方面进行单独评价,在进行情节是否恶劣的综合评价时仍然需要考量。手段特别残忍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第四,是否存在其他从重或者从宽情节。对于恶习不改,尤其是曾经有过类似行为被公安机关介入处置过的行为人,应当考虑认定为情节恶劣。对于有自首、立功、被害人承诺、被害人原谅等其他从宽情节的,则应当从严掌握认定标准。
(四)程序法问题
在新增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中,还会存在以下程序法上的疑难问题:第一,是否允许辩护律师介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程序,以确保核准程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第二,是否允许辩护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该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为核准追诉决定基础的关键事实提出质疑和挑战。(检察日报)
刑法193条
来源:扬子晚报
女子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案发前无故被丈夫殴打长达近两个小时,用刀捅刺丈夫胸部致其死亡。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该案入选。法院认为,该女子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将对方杀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结合其主动投案、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赵某梅与刘某某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近年来,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对赵某梅进行谩骂、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某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某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
2023年3月20日晚上10时许,刘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又无端用拳脚殴打赵某梅,并拽住赵某梅的头发将其头部撞在炕沿、柜角、暖气等处,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后刘某某上床睡觉,并要求赵某梅为其按摩腿脚。赵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刘某某家暴,刘某某还殴打老人、子女,遂产生杀死刘某某之念。
次日零时许,赵某梅趁刘某某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捅刺刘某某胸部,未及将刀拔出,就跑到其姨婆家中。2时许,赵某梅发现刘某某死亡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鉴定,刘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梅面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
案发后,赵某梅被羁押,家中只有年迈多病的刘某某父母和一对未成年子女,失去主要劳动力,仅靠刘某某父母的低保收入和少量耕地租金维持生活,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当地妇联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为赵某梅的亲属申请救助款,并会同有关单位到赵某梅家中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刘某某在婚姻生活中长期对赵某梅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又无故殴打赵某梅长达近两个小时,作为长期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赵某梅因不堪忍受刘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实施加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结合赵某梅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对赵某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坚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杀害、伤害施暴人的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犯罪从宽处罚,绝不是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新的悲剧发生,使自己身陷囹圄,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梅的犯罪情节、手段及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等因素,依法认定赵某梅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并结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妇联组织积极开展救助帮扶,加强关爱服务,帮助案涉家庭渡过难关,传递“娘家人”的关心与温暖。
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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