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经营合同,独家经营合法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翔

独家经营合同,独家经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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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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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独家经营权

授权区域为半径1000米

9个月后 路对面出现同品牌加盟商

两家加盟商距离 不超过200米

长沙的康女士,是长沙望城旦丁书画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去年,她加盟了一个名叫方圆四点的书法教育品牌,获得了方圆四点的教材使用权,并取得了区域保护半径为1000米的独家经营权。但是过了没多久,康女士就发现,马路对面就出现了另外一家培训机构也在使用方圆四点的教材,而且距离自己的独家授权店不过200米。她质疑,如此扎堆经营,所谓的独家经营权完全是忽悠人。

康女士:我们在2019年2月份的时候,加盟了房源四点这个书法品牌。写的是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名家翡翠花园的独家代理商,拥有方圆四点书法教育品牌的独家经营权,区域保护为半径1000米。

2019年2月,康女士与方圆四点书法教育品牌签订的合同里,也注明了以名家翡翠花园为中心,方圆半径1000米内为授权区域。

旦丁书画负责人 康女士: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另外一家,就在我们半径1000米的保护范围内也开了一家。

2019年11月,康女士发现自家机构对面的一家童彩美术培训机构,也加盟了方圆四点的书法教育品牌。那么,这家童彩美术培训机构是方圆四点书法的正规加盟店吗?随后,记者来到这家培训机构了解情况。

这两家培训机构的位置相距大约不到两百米左右,而且都是正规加盟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情况呢?

康女士:所以当时我就找到总部来问这个问题,总部的说不可能出现这种事情,如果他用的话,就是他违规了,然后我们就采取了一系列的维权措施,但是一直没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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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现场调查

双方对“独家经营”理解不一

市场监管部门:

双方收集材料再进一步调查

上午,康女士将事情反映给了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很快就赶到了方圆四点书法的总部,就方圆四点书法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展开调查。

方圆四点的工作人员同样拿出了一份授权证书。

旦丁书画负责人 康女士:我并没放弃名家翡翠花园的画室,我现在还是在经营,玛丽花园的是就在马路对面,一个马路就10米长,那里只是我上课的其中一个教室,你觉得这算违约吗?而且我的店是一直在经营,没有撤离。

方圆四点的工作人员认为合同中既然说明了是独家经营,那么康女士就只能在经营范围内开设一家培训机构,不能再其他的地方再增设第二个点,而康女士则认为,自己是在经营范围内开的第二个点,并没违反合同中所说的独家经营。

你说的独家是在这个范围内只让他们这个公司来经营,你并没有说他们不可以开第二点。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最后,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现场受理此案,要求双方收集好证据材料后,再前往监管所进一步协商。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所长 张晓坤:我们会看一下你们双方提供的证据,再组织你们进行协商,如果确实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行为肯定是不行的。

独家经营什么意思啊

都市快报 文/梁应杰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上海市高级法院承办的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在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举办。

胡云腾大法官在会议总结中指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见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所谓电商“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或许有人要说,选择哪家商家入驻,这本是电商应有的自由选择权,电商要求商家“独家经营”,这也是一种经营策略,何错之有?

实则不然。这些电商往往凭借着自身技术、用户数量、行业控制力等优势因素,逼迫商家签订城下之盟。毕竟,若是这家电商没有这些优势,恐怕也没有哪个商家会甘愿就范。这就使得电商“二选一”在天然上有着违法之嫌。

事实上,电商“二选一”已经涉及多重违法侵权。

首先,这种经营模式直接侵犯了入驻商家在其他平台上自由发展的经营自主权。

其次,消费者若是只能在一家电商平台上选择商品,就失去了在不同平台上对比选择的机会。

可以说,电商“二选一”也在间接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竞争。“二选一”在本质上是在关闭电商之间的竞争渠道,带来的社会后果将是电商市场运行秩序的混乱。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法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遗憾的是,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相关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市场范围的选取、市场份额的计算尤为复杂且标准难以统一。这就使得相关规定犹如屠龙之术,想要用之规制为各界诟病已久的“二选一”,显得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此背景下,提出“二选一”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对于当前司法实践显然有着指导意义。司法需要对于“二选一”的霸权行为更有作为。一方面,对于能够确认拥有市场主体地位的行为人,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于电商强迫商家签订的“二选一”合作合同,也有必要确认该合同无效,让商家不必为霸王条款承担不公平的违约责任。

当然,司法毕竟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滞后性。要在根本上取缔“二选一”这种对市场与消费者百害无一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须由法律作出更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欣慰的是,2018年6月初,国务院八部委局办联合制定的《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提出“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其中并未严格限定平台的优势地位前提。

只有让市场主体在市场中有序竞争,才能倒逼经营者争相向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商品。期待这种具有进步意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精神能够早日写进法律,让执法与司法在打击“二选一”的不当行为中更加于法有据,更加能够有所作为。唯此,市场才能得以荡清,消费者权益实现才能更加可期。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

近日,多地曝光美团要求餐饮商家做“独家经营”,否则就强制注销、下架门店。4月10日,广东省33家餐饮协会联名向美团发出一封措辞强硬的交涉函,要求取消“独家合作限制”等条款,降低外卖服务佣金等。广东省餐饮协会表示,曾于3月10日发函给美团,提出行业相关诉求,但未收到美团的正式回复。记者梳理,此前重庆、云南、四川、山东等多地餐饮协会已发文,直指外卖平台高佣金、涉嫌垄断经营等问题(4月12日《经济日报》)。

疫情给线下餐饮经营带来重大影响,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外卖经营,成了不少餐饮商家的经营重心。一些入驻平台的餐饮商家规模并不大,在合作条件与模式上的话语权,相比外卖平台,要小得多。遇到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条款,通过行业组织发声,有利于实现平等对话,也激活了在市场条件下协会参与自发协调经营的功能,更有助于快速有效地化解纷争。由此,应鼓励行业协会积极作为,通过平等、充分的沟通来化解矛盾。

当然,私力救济、平等协商,不等于公权力可以袖手旁观。如果争议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是与非,涉及监管法定责任,监管部门必须把守好法律边界,及时介入,启动调查并作出法律上的评价。

比如,关于美团“独家经营”要求,是否应定性为电子商务法第22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情形?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利用技术手段”“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这都需要监管部门通过公正和客观的调查与判断,来有力地维护市场秩序,支持守法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如不属实,也给被质疑者以清白。

监管部门要回应,美团作为当事人,更需要及时回应。美团企业文化的首条就是“消费者第一,商家第二,随时随地维护美团形象,积极主动为商家解决问题”。按照调整后的合作条件,餐饮商家的负担加大,长此以往,压力势必会部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正如美团所言,外卖平台依靠的正是广大餐饮商家和消费者的支持。的确,疫情给很多企业发展带来压力,但压力化解的方法不只一条,单纯通过转嫁,甚至强推,一定不是企业健康长久发展的良策。面对多地餐饮协会、商家和消费者的质疑和建议,美团应坦诚解释如此调整的正当理由,来获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如果确有不当,应及时纠正,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商家的继续支持,而不是以沉默对抗争议,那失去的不仅是公关良机,更是企业的正面形象。赢得了一时的利润,却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这是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事,也不符合美团的企业文化。​​​

来源:检察日报

独家经营权法律规定

新华社图表,北京,2021年9月5日

漫画:“独家经营”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多家企业向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反映,在当地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只能通过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宁夏分公司,否则到应急管理部门窗口办理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奈之下,“企业只能花钱买省心”。

安责险是近年来推行的一种商业保险,为企业提供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和事故预防服务。一种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为何在石嘴山不能自由购买?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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