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方违约,受让方可请求赔偿土地增值的损失?
裁判要旨
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赔偿受让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土地溢价。
案情简介
一、左右公司与艺术学院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左右公司以联合开发的形式受让艺术学院约71亩出让土地使用权,总价款6680万元。
二、后艺术学院将涉案土地以总价款8023万元转让给了案外人大山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三、左右公司向北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艺术学院返还左右公司土地转让款人民币150万元;艺术学院支付占用左右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利息640.4万元;艺术学院支付左右公司土地溢价损失2108.7万元。北海中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艺术学院返还左右公司土地转让款150万元;艺术学院赔偿左右公司土地溢价损失2108.7万元。未支持艺术学院主张的土地转让款利息。
四、左右公司与艺术学院均不服北海中院判决,上诉至广西高院。广西高院认为,本案合同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案案由应定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艺术学院根本违约导致左右公司的土地溢价损失为1343万元(8023万元-6680万元=1343万元)。判决将艺术学院赔偿左右公司的土地溢价损失变更为1343万元
五、左右公司与艺术学院不服广西高院判决,均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双方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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