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书模板,训诫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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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书算不算违法记录
作者:陈东坡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原题:训诫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到底是什么?武汉疫情汹涌,加之李文亮医生在2020年2月7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去世,将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2020年1月3日对李医生出具的《训诫书》推至风口浪尖。
本文仅评论《训诫书》的性质。
一、被滥用的训诫
从《训诫书》的形式而言,其正上方有“训诫书”字样,并有“武公(中)字”的编号,有“被训诫人”的基本信息与签字,亦有二位工作人员在“训诫人”处签字,且落款处加盖中南路街派出所的印章,形式上似乎符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特征。部分学者认为中南路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不是行政处罚,理由是 “训诫”并非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亦有部分学者认为“训诫”属于教育措施,依据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然而,前述判断拘泥于行政机关使用的名词,忽略对行为行为实质性强制对象的判断。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训诫”这一处罚种类,导致其在某些情形下经常被滥用。据2014年2月13日《新京报》的报道,“河南的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建有‘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新乡居民李某某曾被关入该县‘训诫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其签订保证书,‘否则无期训诫’”。类似名为训诫实为非法拘禁的情形不胜枚举。
二、其他类型的训诫书无直接参考意义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外国人附加适用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这其中确无“训诫”这一处罚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的数份行政裁定亦认为,行政相对人受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措施,而是现场劝诫措施【(2017)最高法行申7408号、(2019)最高法行申423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行政裁定中认为“俞某某系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书》,而该《训诫书》的内容仅为告知俞某某相关法律规定等事项,并未对俞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认定《训诫书》对俞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从而认定《训诫书》属于不可诉之行政行为【(2016)最高法行申1443号】。
但,《训诫书》并非统一格式、内容,虽然各地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一些材料冠以《训诫书》的名称,但实质内容五花八门,不能仅以其名称为“训诫书”即认定其不属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前述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的“训诫书”主要集中于某些特殊情形(敏感地区上访),且确有一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47条),“训诫书”的内容大多是列举相关的信访规定、流程,并无直接对被训诫人的行为定性,而中南路街派出所在《训诫书》中并未列举相关规定,甚至并未提及作出“训诫”依据何种规定,仅称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故前述裁判文书中对“训诫书”、“训诫”的定性,并不直接适用于评价中南路街派出所《训诫书》。
三、训诫属可诉行政行为
中南路街派出所2020年1月3日《训诫书》加盖该派出所的印章,且有相对人(即被训诫人),《训诫书》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此,该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依据《最高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故应判断《训诫书》是否对李医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账号“平安武汉”发布微博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理”的结果是1月3日中南路街派出所传唤李医生并出具《训诫书》直接认定李医生2019年12月30日的微信群言论属于“不实言论”、规劝李医生“中止违法行为”。《训诫书》认定李医生的言论违法,直接干预李医生的权利,并可能阻却李医生对该事件的关注与发言,且可能降低李医生的社会评价,由此判断《训诫书》对李医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四、训诫属警告行政处罚
既然《训诫书》可诉,那《训诫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尽管“平安武汉”2020年1月29日又发布微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上述8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但该等主张仅系行政机关的单方主张,并不足以单独否定《训诫书》的行政处罚色彩。《训诫书》虽冠以“训诫书”的名称,但其内容认定了李医生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不属实的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提出“警示和训诫”,要求李医生“中止违法行为”,警告“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将受法律制裁”,且李医生系“三更半夜被叫过去签训诫书”,故该《训诫书》的内容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并无二致,均系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施加影响,使相对人内心产生压力,《训诫书》的内容实质上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警告”。
五、训诫书为无效处罚
将《训诫书》定性为警告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其存在以下的重大违法情形:1、处罚无依据。根据《训诫书》的内容,其认定的违法行为是不实言论,其最接近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但该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罚是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未包括“警告”这一处罚措施,故对不实言论处以警告的处罚无法律依据。2、处罚并未遵守法定程序。《训诫书》并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的程序列明作出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且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的规定告知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亦未按照《程序规定》第175条的规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该《训诫书》是无处罚依据亦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无效处罚。
训诫书是什么法律处罚
雪花.训诫书.墓志铭一一送别李文亮
文/李昌明
你走了,你走了,
你走的时候,
北京漫天飞舞雪花。
天安门广场一片银白、寂静,
人民英雄纪念碑,
于春寒料峭中,
肃立挺拔!
我多想,
以圣洁的人民广场
(中国人民的胸膛)作素笺,
用热泪写下:
李文亮,
正义的吹哨人,
洁白洁白的雪花,
已为你昭雪,
鞠躬尽瘁的你,
请傲然乘鹤归西,
到那没有杂音的天堂安家!
你走了,你走了,
训诫书沉默着不说一句话。
人都走了,
训诫书该算作什么?!
我在想,
训诫书是证书一一
对于苟活着,
证明的是卑鄙与肮脏,
而对于逝者斯夫,
证明的是高尚是伟大!
你走了,你走了,
训诫书上你写的“明白”二字,
依然令我迷茫。
面对你写下的“能”字
和按下的鲜红手印,
那些“能人”当作何感想?
究竟谁应该反思,
心痛的人民心里,
明镜一样!
你走吧,你走吧,
人民的儿子李文亮!
天就要亮了,
武汉的市花梅花,
就要迎春怒放。
眼下抗疫的武汉货源紧缺,
送别你,人民
拿不岀更多更好的家当。
权且把训诫书当作你的墓志铭,
祈愿你在天堂继续当个好人,
即使面对地狱
也不撒谎!
2020.2.7日上午于北京
责编:中隐《白浪情》
训诫书的法律依据
雪花.训诫书.墓志铭一一送别李文亮
文/李昌明
你走了,你走了,
你走的时候,
北京漫天飞舞雪花。
天安门广场一片银白、寂静,
人民英雄纪念碑,
于春寒料峭中,
肃立挺拔!
我多想,
以圣洁的人民广场
(中国人民的胸膛)作素笺,
用热泪写下:
李文亮,
正义的吹哨人,
洁白洁白的雪花,
已为你昭雪,
鞠躬尽瘁的你,
请傲然乘鹤归西,
到那没有杂音的天堂安家!
你走了,你走了,
训诫书沉默着不说一句话。
人都走了,
训诫书该算作什么?!
我在想,
训诫书是证书一一
对于苟活着,
证明的是卑鄙与肮脏,
而对于逝者斯夫,
证明的是高尚是伟大!
你走了,你走了,
训诫书上你写的“明白”二字,
依然令我迷茫。
面对你写下的“能”字
和按下的鲜红手印,
那些“能人”当作何感想?
究竟谁应该反思,
心痛的人民心里,
明镜一样!
你走吧,你走吧,
人民的儿子李文亮!
天就要亮了,
武汉的市花梅花,
就要迎春怒放。
眼下抗疫的武汉货源紧缺,
送别你,人民
拿不岀更多更好的家当。
权且把训诫书当作你的墓志铭,
祈愿你在天堂继续当个好人,
即使面对地狱
也不撒谎!
2020.2.7日上午于北京
责编:中隐《白浪情》
训诫书全文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利映雅 2022年4月28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发出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训诫书》,依法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女子未婚生子独自抚养十余年男子认为儿子非亲生且拒付抚养费2009年,38岁的黄女士(化名)与54岁的杨先生(化名)相识,2010年,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子阿飞(化名),由黄女士独自养育至今。
因杨先生不承认与阿飞的血缘关系,且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黄女士以阿飞的名义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阿飞与杨先生具有亲子血缘关系,并支付阿飞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经鉴定,阿飞为义务履行人杨先生之子。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飞出生后,一直跟随其母亲黄女士生活,作为父亲的杨先生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亦未履行家庭教育等其他监护职责,忽视了孩子成长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情感需求,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已经造成了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困难的不良后果,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父母分居也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针对该情况,2022年4月28日下午,从化法院民一庭庭长、该案承办法官李耀文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杨先生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阿飞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其母亲黄女士相互配合,为阿飞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收到《家庭教育训诫书》后,杨先生承诺将为阿飞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关心阿飞的学习生活,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同时,从化法院民一庭与从化法院新时代文明实践法律志愿驿站对接,采取“法官+妇联+志愿者”的形式,引入从化区妇联工作人员、从化区青协志愿者对杨先生、黄女士的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并对后续阿飞的生活、学习进行持续的关心、指导和帮扶。
法院表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家庭教育更是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不管父母是否分居或者离异,小孩是否婚生子女,均不能免除上述责任和义务。
因此,法院通过依法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的形式,旨在维护和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此类父母走出认识误区,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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