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者教育活动,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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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今天(5月7日)公开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关系亿万基民的投资收益。如何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怎么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行动方案》重磅政策很多,为你一一解答。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不断壮大,去年9月份以来,权益类基金规模已经从7万亿元增长到目前的8.3万亿元,增长迅速。但是,基金行业也暴露出投资者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共提出25条举措。其中重点关注了多个基民期盼已久的问题。
问题一:如何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
《行动方案》提出,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督促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绩差的必须少收管理费。《行动方案》指出,已经要求头部机构在接下来这一年里,新注册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的60%应采取上述浮动费率安排,试行一年后逐步推开。目前,已有20余家机构做好申报发行此类新产品的准备工作,新产品将会很快推出。
问题二:如何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行动方案》指出,将把业绩是不是跑赢基准、投资者盈亏情况等直接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的指标,纳入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考核体系,督促基金公司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要求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基金公司内部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
问题三:如何让基金经理真正与投资者“同甘共苦”?
《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将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并且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本公司管理产品的比例和锁定期要求。
问题四:如何解决基金风格漂移,货不对板等问题?
《行动方案》提出,要求为每只基金产品设定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衡量产品真实业绩的尺子,避免产品投资行为偏离名称和定位,尽量确保投资者所见即所得。同时围绕锻造长期投资的长板,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评价机构、公司自身等全方位的激励约束机制,督导基金公司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明确三年以上的考核权重不低于80%,减少基金经理追涨杀跌的现象,提高产品的长期收益。
(总台央视记者 杨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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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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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妮
基金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
中国证监会于5月7日公开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关系亿万基民的投资收益。如何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怎么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行动方案》重磅政策很多,为你一一解答。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不断壮大,去年9月份以来,权益类基金规模已经从7万亿元增长到目前的8.3万亿元,增长迅速。但是,基金行业也暴露出投资者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共提出25条举措。其中重点关注了多个基民期盼已久的问题。
问题一:如何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
《行动方案》提出,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督促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绩差的必须少收管理费。《行动方案》指出,已经要求头部机构在接下来这一年里,新注册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的60%应采取上述浮动费率安排,试行一年后逐步推开。目前,已有20余家机构做好申报发行此类新产品的准备工作,新产品将会很快推出。
问题二:如何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行动方案》指出,将把业绩是不是跑赢基准、投资者盈亏情况等直接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的指标,纳入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考核体系,督促基金公司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要求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基金公司内部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
问题三:如何让基金经理真正与投资者“同甘共苦”?
《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将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并且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本公司管理产品的比例和锁定期要求。
问题四:如何解决基金风格漂移,货不对板等问题?
《行动方案》提出,要求为每只基金产品设定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衡量产品真实业绩的尺子,避免产品投资行为偏离名称和定位,尽量确保投资者所见即所得。同时围绕锻造长期投资的长板,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评价机构、公司自身等全方位的激励约束机制,督导基金公司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明确三年以上的考核权重不低于80%,减少基金经理追涨杀跌的现象,提高产品的长期收益。
来源: 央视财经微信公众号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对客户风险匹配方案
来源:央视财经
中国证监会于5月7日公开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关系亿万基民的投资收益。如何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怎么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行动方案》重磅政策很多,为你一一解答。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不断壮大,去年9月份以来,权益类基金规模已经从7万亿元增长到目前的8.3万亿元,增长迅速。但是,基金行业也暴露出投资者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共提出25条举措。其中重点关注了多个基民期盼已久的问题。
问题一:如何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
《行动方案》提出,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督促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绩差的必须少收管理费。《行动方案》指出,已经要求头部机构在接下来这一年里,新注册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的60%应采取上述浮动费率安排,试行一年后逐步推开。目前,已有20余家机构做好申报发行此类新产品的准备工作,新产品将会很快推出。
问题二:如何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行动方案》指出,将把业绩是不是跑赢基准、投资者盈亏情况等直接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的指标,纳入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考核体系,督促基金公司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要求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基金公司内部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
问题三:如何让基金经理真正与投资者“同甘共苦”?
《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将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并且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本公司管理产品的比例和锁定期要求。
问题四:如何解决基金风格漂移,货不对板等问题?
《行动方案》提出,要求为每只基金产品设定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衡量产品真实业绩的尺子,避免产品投资行为偏离名称和定位,尽量确保投资者所见即所得。同时围绕锻造长期投资的长板,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评价机构、公司自身等全方位的激励约束机制,督导基金公司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明确三年以上的考核权重不低于80%,减少基金经理追涨杀跌的现象,提高产品的长期收益。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自查报告
基金投资者(出资人)在参与基金投资时,既享有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基金投资者的权利1. 财产收益权
收益分配:按持有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如分红、净值增长)。赎回权: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随时申请赎回份额,按净值收回资金(需符合合同约定条件)。2. 知情权与监督权
信息披露:有权获取基金定期报告(年报、季报)、临时公告(如重大投资变更)及净值披露。基金运作查询:可向基金管理人查询基金资产状况、投资组合等(需符合监管规定)。持有人大会表决权:对基金合并、拆分、终止等重大事项参与投票(按份额比例行使)。3. 公平对待权
平等交易:基金管理人不得对不同投资者实施歧视性政策(如不公平申购/赎回条件)。费用透明:有权知悉全部费用(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及计算方式。4. 诉讼与救济权
违约追责:若基金管理人违规(如挪用资金、内幕交易),投资者可向监管机构投诉或提起诉讼。赔偿请求权:因管理人过失导致损失的,可依法索赔(需举证因果关系)。5. 其他特殊权利
转换权:部分基金允许同一基金公司内不同产品间转换,节省费用。自动再投资:分红时可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二、基金投资者的义务1. 合规投资义务
适格投资者认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如金融资产、收入门槛),并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反洗钱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身份识别(KYC)、资金来源说明等合规流程。2. 风险自担义务
风险认知:需自行承担基金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不得因亏损随意主张管理人赔偿(除非存在违规)。如实告知:在风险测评中如实填写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虚假陈述。3. 费用承担义务
支付费用:按约定支付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等,费用直接从基金资产或投资者账户扣除。税收缴纳:自行申报基金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如股息、资本利得税,依所在国税法)。4. 合同遵守义务
持有期限制:封闭式基金或部分定期开放基金需遵守合同约定的持有期限,提前赎回可能面临高额罚金。投资限制:不得要求管理人违规操作(如干预具体投资决策)。5. 诚信义务
禁止操纵:不得通过频繁申赎(如“炒基金”)恶意干扰基金正常运作。信息保密:对获取的非公开基金信息(如未公开持仓)不得泄露或利用。三、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场景 | 投资者权利 | 对应义务 |
基金分红时 | 选择现金分红或再投资 | 承担分红再投资可能的风险 |
参加持有人大会 | 投票表决重大事项 | 提前查阅议案资料,理性决策 |
私募基金申购 | 获取完整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 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并签字确认 |
发现净值披露异常 | 要求管理人解释或更正 | 不得散布不实信息引发市场恐慌 |
五、监管与违规后果
投资者违规:如提供虚假材料申购私募基金,可能被终止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侵权:若侵害投资者知情权或公平交易权,监管机构可对其罚款、暂停业务等。案例参考:
2020年某公募基金因未及时披露重仓股调整信息,被证监会处罚并向投资者赔偿,凸显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
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投资关系的核心,既保护自身利益,也维护市场秩序。投资者应主动了解条款,理性行使权利,同时严守合规底线,方能实现长期稳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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