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窟窿的成语,填补窟窿四字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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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窟窿是什么意思
德阳广汉市住建局原副局长袁述华,曾是一个身披戎装奋发向上的军人。但转业后,他的人生却急转直下。在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前,他曾对办案人员忏悔到,“玩物丧志,这也许就是今天我走到这的关键所在。如果当初不去打这些麻将,也就没有这些事情发生,这些就是致命的地方”。那么,袁述华究竟是如何一步步亲手毁掉自己人生的呢?
没有积极向上的精神情趣,没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然抵制不了赌博等歪风邪气的侵蚀。2015年,带着一身外债和巨大的心理压力,袁述华转业回到了阔别已久的家乡,成为广汉市住建局一名副局长。此时,袁述华发现,想要填补高利贷的巨大窟窿,仅靠现有的收入无异于杯水车薪。那怎么办呢?
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对金钱的需求撕扯掉了袁述华的思想防线,他在任职广汉市住建局副局长这3年期间,仅收受这一名老板送上的各种拜节红包,就达8万元。
一念收敛,则万善来同;一念放恣,则百邪乘衅。袁述华从迷上赌博开始到借高利贷再到索贿受贿,人生之路越走越错,乃至满盘皆输,教训可谓十分深刻。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面对外界的诱惑及内心的欲望,只有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才能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也才能保自己一身平安。
来源:廉洁四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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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周某,A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郑某,B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韩某,C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周某因炒股亏损,急需资金补仓,遂与郑某商议想以B公司的名义向A公司借款250万元,B公司再将所得借款转给周某,郑某同意。2012年6月,在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周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随后,周某要求A公司财务人员给B公司转账250万元,B公司又将250万元转账给周某,周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后周某炒股一直亏损。
2016年2月,审计要求A公司收回2012年6月给B公司的借款250万元。由于该笔钱款被周某挪用,为“补窟窿”,周某强行要求韩某以C公司名义,代B公司偿还对A公司的借款250万元。因C公司主要业务均系与A公司合作,韩某迫于压力,便从C公司拿出250万元代B公司偿还。事后,周某没有向韩某表示还款意愿,韩某也多次找周某催要代偿的250万元,周某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没有偿还。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按照违纪处理;但其向私营企业主索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挪用公款是原因行为,索贿是结果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构成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挪用公款行为与索贿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进行实质评价
根据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单位对于公款的使用权,其实质是将单位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之下,其本质特征是“公款私用”。所谓“私用”,不是看最终的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而是指个人非法支配、使用单位公款,侵犯了本单位对于公款的正常使用权。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周某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私营企业,属于“公对公借款”,应追究周某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但实际上,周某明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要经过集体决策,为了使用公款补仓,其通过私企中转只是为了掩盖其挪用公款的事实,B公司只是周某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工具”,本质上是属于挪用公款供本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公款私用”的特征,属于《解释》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准确认定刑法上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本罪)为最终目的,其犯罪的手段(方法)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他罪)的罪数形态。通常,认定牵连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不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是出于两个以上的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不同行为的,就不构成牵连犯。二是在同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三是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即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实施前一犯罪为手段,以实施后一犯罪为目的之意思;客观上,前一犯罪是后一犯罪的预备阶段,后一犯罪是前一犯罪的发展结果。
本案中,周某通过B公司“借款”,其主观上是想通过使用公款炒股赚钱,然后归还公款,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后因其炒股持续亏损,“窟窿”一直没有填补上,直到审计发现该问题要求整改,于是另起犯意,想通过索贿来“补窟窿”。周某具有挪用与索贿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挪用公款和受贿两个犯罪行为。同时,周某挪用公款不是为了索贿作准备,其索贿也不是挪用公款的必然结果,因为周某挪用公款的时候没有想以后用索贿的方式来“补窟窿”,而是想炒股赚钱“补窟窿”。因此,周某挪用公款与受贿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应分别评价。
三、周某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罪数标准,通行的观点是犯罪构成标准说,即行为人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本案中,从主观方面看,周某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其目的是使用公款;而索贿的主观故意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目的是取得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周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是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追求的是两个不同的犯罪目的,即挪用公款和索取贿赂。从客观方面看,周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时间及是否归还限制;同时,周某假借B公司名义挪用公款,实际上是其个人挪用,B公司欠A公司250万元实际上就是周某欠A公司250万元。周某要求韩某以C公司名义代B公司偿还对A公司的借款,实际上是周某个人索取250万元用于归还其对A公司的欠款。从犯罪客体看,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挪用公款后索贿“补窟窿”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看,这两个行为分别符合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邓双剑 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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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随着元宇宙概念的爆火,市场上涌现出一大批“花式蹭热点”的案例。一些打着元宇宙旗号的区块链游戏,宣称可以一边玩游戏一边赚钱,月收益甚至接近100%。又是元宇宙,又是区块链,听上去唬人,真的能赚到收益吗?
在网上搜索元宇宙区块链游戏,可以看到大量的结果。不少甚至宣称可以边玩边赚钱,投资30万元,两周就能赚14万元。
记者来到了福建福州的一家自称为元宇宙研究院的公司里,网上不少夸张的宣传就出自这里。一出电梯,就能看到“人人链元宇宙研究院”几个字。一位自称总监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这款元宇宙区块链游戏只要花钱买装备就能投资理财。
总监介绍说,参与这款链游,首先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币USDT,再兑换成这款链游所使用的虚拟币,最后将这些虚拟币在游戏里购买电锯、钓鱼竿等工具,工具每个小时都会产出木材和食物,售出后能实现月投资收益近100%。
为了证明这一说法,这位总监还向记者现场演示。记者看到,游戏画面粗糙简陋,仅使用鼠标点击几下就能完成所有操作。在电脑上还有一个表格,记录所谓的投资者收益情况。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想要进行投资必须要经过公司的指导。需要先缴纳6000元以上的服务费,其次还需要分成每月收益的20%。投资额度是按照游戏里的装备价格来确定的,最低投资一般在两万元以上。
这些自称经理、总监的工作人员,有的告诉记者,游戏的开发公司刚得到了2000万美元的融资,肯定不会有风险。有的则反复催促让记者拿钱先支付服务费开通游戏账号,还有的工作人员给记者播放起了所谓的12月首周客户收益榜单。
专家:无保障 被操控 区块链游戏实为新型骗局
这些所谓的元宇宙游戏,不仅没有合同保障,投资还需要先缴纳服务费,这里面存在怎样的风险?又是不是合法?
记者发现,在陕西西安也有着一家工作室提供《农民世界》这款元宇宙区块链游戏的投资服务。
记者发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元宇宙区块链游戏,都需要用户将人民币兑换为USDT这种虚拟币,再兑换成该游戏所使用的虚拟币。
然而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发布公告明确指出,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虽然部分区块链游戏公司表示,可以和投资者签订相关的合同,但记者发现,合同上面并没有任何对于投资收益的说明和保证。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网络上鼓吹的“元宇宙链游”,只是借着元宇宙概念炒作推广的骗局。许多区块链游戏本质是款网页小游戏,开发成本很低,对外宣传可以理财赚钱,其实只是拿后入场的人支付的资金来填补窟窿。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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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洞庭湖内不能非法捕捞水产品,尤其是今年抓得特别严,但我做生意亏了很多钱,就想着下湖捕捞点鳝鱼赚钱,我不该知法犯法...”为填补生意亏损的窟窿,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的父子三人竟组团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最终落入法网,身陷囹圄。
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注滋口镇的李某是一名龙虾养殖户,6月下旬,李某养殖的龙虾绝产,损失掺重。生意上的亏损、生活上的入不敷出压得李某快喘不过气来,他心想着得赶紧找一个来钱快的路子填补窟窿,绞尽脑汁之下,一个歪念浮现在李某的脑海之中。正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自己家住洞庭湖附近,水产资源丰富,不如去大湖里捕捞点水产品拿去卖。打定主意后,李某便将自己的歪点子告诉了父亲与哥哥,三人“一拍即合”,便开始了疯狂的非法捕捞计划。
7月5日至7月9日期间,三人结伙在华容县注市镇新沟闸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水域内非法捕捞黄鳝71斤、非法获利2100元后,利欲熏心的父子三人自以为找到一条便捷的“生财之道”,心中的欲望不断膨胀,10天内疯狂作案8起,非法捕捞水产品130余斤。7月15日,欲求不满的父子三人伙同邻居唐某来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东洞庭湖一线防洪大堤北洲子堤段,再次将“黑手”伸向大湖,不料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四人还未来得及收网就落入了法网之中。经民警现场清查,共收缴作案工具网箱2个、镰刀2把,渔获物12.2斤,青蛙2.05斤。
“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可岳阳华容的父子三人并没有将团结一致用在正途上,而是在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目前,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已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父子三人及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一定要做到知法、守法、尊法,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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