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补助1995年82号,误餐补助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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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2月2日,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助理员李强外出办事错过午饭时间,于是自购了午餐。返回后,李强凭借标注有返回时间的派车单和处室领导签字,到财务处领取了40元的误餐补助,用时不到10分钟。他说:“误餐补助发放过程严谨而不复杂,让人感到舒心。”
近年来,全军出台多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官兵福利待遇,内容涉及衣食住行各方面。该中心在检查中却发现,一些暖心举措的落实过程让官兵感到不太顺心。例如,相关规定明确:不符合享受夜餐补助费条件、临时加班到零点以后的人员,可以在每人每次20元的标准内购买加班食品。某单位在报销加班食品的费用时,不仅要逐级上报至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还要通过办公楼视频监控确认当晚加班人员离开时间。如此繁杂的流程,让不少官兵宁愿放弃补助,导致该项福利落了空。
“落实福利待遇,要在法规制度的范围内,用信任的眼光、带着感情落实落细。”得知情况后,中心党委机关及时拿出措施:在强军网上开设专栏,逐一明确事关官兵切身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落实各项福利待遇的审批流程,按照“严谨、准确、便捷”原则精简执行程序,提高可操作性。
年终岁尾,组织处几名干事为筹备中心党代会连续两天加班超过零点。他们每晚在机关值班室签到本上写下姓名和离开时间,第二天就可以凭借值班室记录和部门领导审批单,到财务处报销在限额内购买加班食品的费用。干事李建龙说:“把暖心事办得顺心,让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组织的关心关爱。”
误餐补助是什么意思
你身边有没有在机关单位上班的朋友?他们总说 “单位食堂便宜”“出差有饭补”,但具体补多少、怎么补,可能连他们自己都没完全搞清楚。今天就来聊聊行政事业单位的 “伙食补贴”,看看这笔钱到底怎么算、怎么发,有没有你不知道的细节。
一、餐补不是 “全国统一价”:地区、单位差异大首先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的餐补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发不发、发多少,全看三个因素:
地区经济水平:一线城市和小县城不一样,比如西藏、青海等艰苦地区补贴明显更高;
单位性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可能有差异,有食堂的和没食堂的发放方式不同;
政策规定:国家有原则性文件,各地还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举个真实例子:中部某县直单位职工每月餐补折算下来约 800 元,而当地企业员工可能完全没有餐补,这也是为什么有人会羡慕 “体制内” 福利的原因之一。
二、三种常见餐补类型:吃饭、出差、没食堂都有不同补贴1. 食堂就餐补贴:“低价吃饭” 背后的财政支持
现在机关食堂很少免费,但单位会 “暗补” 食堂。比如:
中部某市直单位:职工早餐自付 3 元、午餐 5 元,单位每年按每人 3000 元直接补贴给食堂,相当于每天帮你 “垫付” 20 元(早餐补贴 7 元 + 午餐补贴 25 元);
艰苦地区(如西藏):每天补贴可达 50-80 元,月均 1500-2400 元,职工花很少钱就能吃好饭。关键特点:钱不直接给个人,而是拨给食堂,所以你看到的饭菜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曾有地方停发补贴后,食堂饭菜价格翻倍,职工纷纷 “外流”,可见补贴影响有多大。
2. 出差误餐补助:工作在外,吃饭有人 “报销”
因公出差、加班或值班没法正常吃饭?这笔补贴专门解决这个问题:
全国基础标准:一般按每天 100 元计算(比如去乡镇调研、跨市开会);
地方调整:经济发达地区(如江浙沪)可能涨到 120-150 元 / 天,中部省份每餐上限 40 元(一天最多 80 元);
注意事项:必须凭出差审批单、加班记录等领取,而且不能超标准报销(比如公务接待已安排吃饭,就不能再领补助)。
3. 无食堂补贴:直接发钱或餐卡,但有 “使用限制”
如果单位没食堂,怎么办?部分地区会发 “现金或餐卡”:
比如某地事业单位:每年 4200 元餐补(每月 350 元),直接打进工资卡或饭卡;
但限制也不少:有些地方规定餐卡只能在指定超市、食堂消费,不能提现,而且部分商品价格比市场价高,实际购买力会 “缩水”。
三、补贴不是 “随便发”:这些国家和地方文件说了算1. 国家层面的 3 个 “硬规定”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出差期间伙食补助按自然日计算,比如出差 3 天就补 3 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把餐补归为 “津贴补贴”,必须按岗位、级别发放,不能搞 “平均主义”;
国税文件:规定 “误餐补助” 属于免税范围(但注意:天天发的 “午餐补贴” 可能要交税)。
2. 地方政策更细化:以河南、青海为例
河南:发文件区分 “工作日值班”“双休日值班”“节假日值班” 的补贴标准,比如节假日夜班可能比平时多 50 元;
青海:明确差旅期间如果自己解决吃饭,每天补 45 元,但如果对方单位安排了工作餐,就不能再领补助。
四、餐补发放的 4 个 “潜规则”,不知道可能吃大亏和加班补助 “井水不犯河水”:误餐补助只补 “吃饭钱”,加班工资要另外算,不能混为一谈;
现金发放很罕见:90% 以上的地区要求餐补拨给食堂或餐卡,直接发现金属于 “违规福利”,小心被查;
会跟着物价 “涨或跌”:比如某县 2018 年餐补每月 600 元,2023 年涨到 800 元,因为当地菜价涨了;
要留好凭证:领补贴时可能需要提供 “加班审批表”“出差行程单”,甚至公示领取名单,千万别嫌麻烦。
五、普通人最关心的 3 个问题❓ 企业员工有餐补吗?答:看企业自己规定,国企可能参照事业单位,民企大多没统一标准,全凭老板意愿。
❓ 临时工有餐补吗?答:看单位政策,有些地方编外人员和正式职工一样享受食堂补贴,但现金补贴可能没有。
❓ 怎么查自己能领多少?答:直接问单位财务或人事,他们会根据当地《津贴补贴管理办法》给你解释,这是公开政策,不用不好意思。
总结:餐补是福利,但不是 “天上掉的馅饼”行政事业单位的餐补,本质是对职工工作的保障,不是 “额外好处”。它既要考虑地区差异,又要符合严格的财务规定,目的是让职工 “吃得实惠、吃得合规”。如果你在体制内,记得关注本地最新政策;如果在体制外,也不用羡慕,很多企业现在也开始提供餐补或食堂福利啦!
(小贴士:如果发现单位餐补发放不合规,比如 “只给领导发、不给职工发”,可以向当地人社或财政部门反映,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哦!)
误餐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吗
个税减征12000元
近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通知》中明确: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该如何享受这一政策呢?
大家可以参考下面步骤: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我的-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信息模块,若当前无信息,点击“添加”;
2.选择税收优惠情形,根据页面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件,即可完成填报。
如何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纳个税的共9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
33种情形
一、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四、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生育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十、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8〕58号规定: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07〕93号规定: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
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十六、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十七、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十九、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十一、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二十三、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十四、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二十五、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9〕31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7〕60号规定: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
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规定:
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十九、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十一、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01〕157号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6〕101号规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三十三、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来税往、小颖言税、晶晶亮的税月、51社保网等
误餐补助标准
作者: 韧竹
所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主要是指无依据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津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补贴。一个时期内,由于有关政策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监管不到位、个别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一些地区和单位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逐渐失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资金使用随意,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超过了正常工作收入,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大量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财经管理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一、违纪认定
(一)违纪主体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执行一定公务的党员或党员干部和党组织。但并不要求必须具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使不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或受委托从事公务,也可认定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党组织有本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身份的证据(略,同前述的审查身份认定)
(三)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1.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1)关于行为人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具体情形,包括起因、研究决策或者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发放的时间、方式、次数、人员范围、金额等情况。
(2)共同违纪的分工、实施等情况,如其他参与人员情况,各人员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并确认在共同违纪中是为首者、教唆者,还是其他成员。
(3)相关违纪事实还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
2.证人证言。
(1)具体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等的证言。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知情以及所了解的案件具体情况等。
3.书证。
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执行情况,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请示、审批文件,发放的计划或方案,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发放清单、财务部门的支出凭证、银行流水等。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审查人或相关证人提供的能证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视频、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二、滥发津补贴的内容
(一)滥发津补贴的类型
本违纪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津贴、补贴、奖金的管理规定,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自定薪酬。即违反工资报酬管理有关规定,没有履行报批程序,自己给自己确定工资、津贴、奖金等薪酬标准并实施发放。由于党政机关的工资都是财政统一支付,很难做到自定薪酬,因此这类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领导班子中,违反有关薪酬管理规定,自行确定本人或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工资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
二是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即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乱发放或超标准发放多物质性奖励,如购房补助、加班费、误餐补贴、项目奖励等。享受正常的津贴、补贴、奖金等,是每位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必须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从各地通报的案例来看,当前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主要有:巧立名目、打"擦边球",打着"人文关怀""调动积极性"的旗号,以"换届延时补贴""坐班岗位津贴""采血补助"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将"集体研究"当作"免责金牌",利用职务之便,在小圈子里"送温暖",领导干部拿"大头";挤占挪用其他专项经费发放给个人;等等。这些花样百出的"辛苦费"看似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实则践踏了纪律底线。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资金来源,一般应当是单位实际所有国有资产,不论是纳入规定账簿的各项资金,还是未纳入账簿的账外资金,均可作为资金来源。同时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一并追究责任。
(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具体情形和构成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是一种变相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破坏了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秩序。有的地方列出了12种主要表现形式: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禁止的津贴补贴。目前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共有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四类,每一类都有具体的项目和标准;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要按实际工作岗位发放,不得普遍发放;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中组部、人事部2008 年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对于公务员受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一定金额的现金。除此之外,不得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超出标准发放奖金;其他非专门针对公务员群体的评先表彰,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依照有关规定发放;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如:当前改革性补贴已包含通讯、交通、住房、物业管理补贴等项目,财务上就不应再出现或列支发放相关费用;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按照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来计算,二者都不能擅自提高和扩大;
(8)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通知》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如: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可以在工会会员生日时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等,但实际操作时都应严格遵守按照省总工会明确的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这一项是具有延展性、有扩大解释未列举项目的空间,要注意留意把握新的禁止性规定事项。如:有的机关食堂,单位补助就餐费,价格相仿,但品质却相差很大;有的套取未休年休假补贴作为奖金发放;还有的自定政策放发各类奖金和补助;等等。
三、重点探析
(一)对于违规发放过节福利行为的认定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紧扣违纪构成要件,做到"三看"。
一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都属于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纪律明确的特定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个类别。其中,机关类可以分为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两个层次;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个层次;国有企业类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3个层次。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这一类,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违纪主体。其次,根据《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这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班子成员外,还包括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这样,无论何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
二看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明确了主体,还应当看发放过节福利的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其中,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同时补贴集体福利;而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依据的,也是应该的,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发放过节福利的时候,往往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存在挪用、套用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发福利现象,个别单位甚至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理由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这就把正常的职工福利异化和歪曲了。
三看发放的形式是否合规。过节福利可以发,并不代表随意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早对单位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给职工发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而全国总工会也对"使用工会经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也作了进一步解释: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这些行为既无法体现传统节日组织慰问干部职工的性质,也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必须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四、几类特殊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一是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挂钩"是就执收执罚工作整体而言的。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比较完善的、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这里的津贴补贴,依规是应当发放的,如果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名义,实际不属于应当发放的范围的,则应按私分国有资产性质定性。
二是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首先,行为对象是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其次,行为方式为集体私分给个人。再次,是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包括奖金、福利等。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形式,但依规定衡量,并无津贴补贴的内容。
三是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四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要求客观上没有为他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所领取的津贴补贴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如果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名义,实际上并不具有政策上的依据,则可能涉嫌接受礼金或受贿问题。
五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根据财政部、审计署1987年10月29日印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虚报、冒领包括: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其他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五、在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的情节认定上,应注意把握的关键点
调查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应注意把握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对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顶风违纪行为,应加重处分,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在确定处分档次时,应当看当事人对其违纪行为的认知情况,也就是违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如果是当事人首次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在调查中能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的,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较轻或者减轻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是当事人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之前已经知晓违规,但本人未反对或作出制止的,或者主动提出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的,在量纪时应视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这里需要强调一点,量纪时不能以当事人不知晓相关纪律规定为由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依据。
量纪时应注意把握什么是情节较轻、什么是情节较重、什么是情节严重。一是看是否存在多种违纪行为。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往往会与"小金库"、骗取财政资金、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调查中应注意逐一核实。当事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实行"合并处理",在合并处理时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即对其所犯的各个错误,分别确定处分之后,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按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二是看违纪次数。如果当事人只是第一次接受、提供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问题,在量纪时可适当考虑;如果当事人是多次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在量纪时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违纪人员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及配合调查的实际表现,是其主观态度的外在体现,也是确定处分档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违纪人员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免予处分要有免予处分的书面审查结论;如果违纪人员在接受纪律审查过程中,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规定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发放津贴补贴是一个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事项,它只可能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因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总是以单位违纪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实质是该单位的相关责任主体滥用职权,违反了党和政府关于津贴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所以,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的后果,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六、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处理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设立 "小金库"是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的,使用"小金库"资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更是错上加错。因此,有关责任人员既要追究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也要追究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将设立"小金库"行为列为违法行为,党纪处分应当按照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给予有关人员政务处分。
七、本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定
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如果截留分配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如果是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津贴、补助,可以作为违纪行为处理。相反,如果将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严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或者严重背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对这种行为就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严厉打击。
三是看私分的手段。集体私分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而滥发奖金等基于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其分配情况等均有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
四是看私分的数额。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八、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分条例》(2003年)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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