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居间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二手房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同目的不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双方就房屋的价款、交付时间、产权过户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卖方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而二手房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居间人(通常是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合同主体不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卖双方,即房屋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而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居间人则是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方。
(三)权利义务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围绕房屋的交付、价款支付及产权转移等展开。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居间报酬等。
总之,二手房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性质、目的、主体及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不同,不能将二者混淆。
二、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怎么解除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及方式:
(一)协商解除。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各方可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如已支付费用的处理等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后,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若出现法定事由,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当出现这些情形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约定解除。若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交易秩序。总之,解除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需依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
三、民法典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单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比如为逃避债务而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例如,买卖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合同。若合同内容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等,也会被认定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比如买卖双方恶意勾结,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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