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委托他人理财亏了怎么办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08年马某与某领导秘书家属戚某出资200万,委托涂某做期货生意,并由涂某任董事长的企业为担保,签下委托理财并约定保本的协议,即委托理财只许成功不许失败,马某与戚某“旱涝保收”。谁料金融风暴袭来,仅一两个月的功夫,他们的200万所剩无几,涂某只好关闭账户,将36万余款打入戚某的账户,并表示歉意。偷鸡不成蚀把米的马某恼羞成怒,以喝茶为名把涂某约到一家山庄,在“社会人士”的威逼、殴打下,涂某被迫给马某、戚某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此后,每当该武汉债务案的民事诉讼时效即将到期,他们都会逼涂某重写借条。2020年9月19日,马某再次逼涂某重写借条。9月29日,马某的侄子、马某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将涂某诉之法院,要求清偿200万元债务。法庭将于三天后开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首先,法庭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武汉债务案对涂某的应诉极为不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意味着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天后开庭说明被告对法院通知答辩不重视,已经失去答辩最佳期,如果草率出庭应诉,被告的败诉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该武汉债务案中涂某可以案件涉及退休省管干部的廉洁问题,案情重大为由,对其提出异议。当年马某、 戚某共同出资200万,委托涂某进行期货交易,并签下“保本”的理财协议,实质上属于变相索贿。当这笔资金血本无归,他们逼迫涂某写下借款的借条时,索贿目的即已实现,构成受贿犯罪。
该武汉债务案中马某、戚某以殴打手段胁迫涂某写下200万元借款的借条,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此后,每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将满时,他们要求涂某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使敲诈勒索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这笔借款属于非法债务,这张借条自始无效。该武汉债务案中如果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不存在报案不及时、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马某与其侄子的债权转让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仅仅约定了债权转让,并没有约定对价,也没有约定对价的交付日期,另外的当事人戚某也已证实她没有收到债权转让后的合理对价。因此,这份没有价格和支付日期等法定条款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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