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迹象表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道路并不顺利。它的存在给传统的婚姻观带来了巨大的冲突,但也促进了中国权利意识的复苏,引发了各方面的争议和障碍。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学术争议。
首先是学术纠纷。如果有学术纠纷,就会有争议,就像事物有正反两面一样。作者参考了几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在此基础上,节选了两派代表的言论,分析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学术纠纷。
(一)单身女性生育权肯定说。
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女性生育权的观点:
1.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合法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不包括部门规章。从这个角度来看,前者违宪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这一观点以我国立法法为参考,即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合法的。
二、生育权属于人格权。
首先,繁殖是人的本能,只要他们享有生命,他们就享有生育权;其次,生育自由是人身自由和精神自由的具体体现;最后,生育利益作为生育权的核心是不可转让的,没有财产属性,因此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单身女性生育权作为生育权的延伸产物,也属于人格权,是不受其他条件影响的本能权利。
3.单身女性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生育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先于国家和法律。生育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与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同,是不可剥夺的。单身女性作为一种女性,属于公民,所以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也是一种基本人权。
因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值得肯定。
(二)否定单身女性生育权。
一些学者认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传统的社会伦理。这一权利的实现将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念,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观点认为,将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扩大到未婚妇女显然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曲解。在现行法律下,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施存在矛盾。
其次,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阻碍了后人知情权的实现。由于人工授精实行隐私保护制度,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可以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不受歧视的权利,但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血缘生父。技术上是对他人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是基于对对方的隐瞒和子女对生父的知情权,不符合人权保护原则。
最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父亲或母亲的家庭是不完整的。单身女性生育能力的实现将扩大类似家庭的产生,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规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忽视了性别平等和代际平等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以上是持否定理论的学者的观点,作者多转自汤擎先生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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