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生两娃,分手被要求返还56000元彩礼!法院判了,同居生活两年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晴

江苏省江阴的国某与王某未办结婚证举行婚礼,同居10年育有二子。双方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56000元,法院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回顾
近日,
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公布一件
“彩礼要不要返还”的案例:
  男方国某与女方王某于2009年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56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等。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案件中,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其间生育了两个儿子,形式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男方亦未举证证明女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过错。而根据双方的陈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再结合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本市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现行法律无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男女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仍然存在,纠纷产生时的法律适用考验法官智慧。在双方已长期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过错不在女方的情况下,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有失公平。本案判决是对返还彩礼相关规定全面把握基础上的理解适用,在体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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