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纠纷的两大规则,关于彩礼纠纷应该到哪部门解决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思

规则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

(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规则: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实行婚约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首先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与谁订立婚约、与谁结婚都应尊重男女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愿。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也应是以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中心和重心,故在因婚约彩礼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应以男女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区彩礼习俗源远流长。根据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往往不只是意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也多参与其中,给付彩礼的本意为向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属表示结婚诚意等,常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通常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也可能会包括各自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且在接收彩礼后,接收彩礼的女方家庭也有可能将彩礼用于订立婚约或结婚之外的用途,接收、使用彩礼的主体具有多重性。

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查清事实以及便于彩礼返还执行的角度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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