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迟延履行怎么处理,合同延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乐伟

合同迟延履行怎么处理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该合同中约定:前者受让后者城中村项目改造权,后者同意成立项目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将项目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前者,并同意通过出让项目公司100%股权形式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前者,同时按每亩土地单价630万元/亩确定交易总价;协议履行期间,甲公司以低价购买项目公司房产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履约担保;乙公司正常履约期间,甲公司不得处分房屋。随后,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依约交付3亿元履约定金。2015年,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因合同迟延履行引发纠纷。关于3亿元系购房款还是履约担保定金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该武汉合同案中案涉项目转让协议明确约定3亿元性质为履约定金,该笔资金虽先进入共管账户,但之后需支付至协议约定的账户或乙公司指定账户。甲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并非真正买卖商品房,而是作为项目转让协议履约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价格远低于网上登记预售均价,只为确保网签合同总额不低于3亿元,亦可印证其真实目的为提供担保而非买卖商品房。在乙公司正常履约前提下,甲公司持有该商业物业期间不会向第三方转售或要求乙公司实际交付物业。此亦说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非为实际取得商品房,而是为督促乙公司正常履行项目转让协议。

②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款,项目公司并未向甲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和该款对应发票。乙公司开具收据行为亦印证了乙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项目转让协议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需要撤销,亦进一步印证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目的是提供担保。综上,甲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项目公司为乙公司履行项目转让协议项下合同义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为项目公司,担保权人为甲公司。因此,甲公司支付的3亿元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购房款,而是因履行项目转让协议而向乙公司支付的定金。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合同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真实目的是购房还是担保,应综合主合同和购房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判断,剖析合同当事人所签购房合同真实意图,进而明确购房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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