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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账号花1块钱领1斤鸡蛋”“注册账号一天150元”看似APP推广招聘兼职的广告背后实则暗藏猫腻不法分子以蝇头小利骗取公民个人信息贩卖获利
典型案例
犯罪团伙成员李某、赵某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多个社区超市、农贸市场、劳务市场等区域,冒充大型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打着APP推广活动的幌子,以低价购买鸡蛋、兼职招聘等形式,诱骗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注册并且实名认证各大互联网平台网络账号,以骗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下游犯罪团伙贩卖,获利数十万元。
2024年7月,天津市东丽区公安机关将以李某为首的十余人犯罪团伙抓获归案,查获身份证件信息、实名网络账号等各类公民身份信息一批。2024年底,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等犯罪团伙成员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
法律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警提示
你以为在“薅羊毛”,其实是在“卖自己”!扫码领鸡蛋、扫码抢红包,这些蝇头小利的背后,是成为电信诈骗的对象,是被冒名开店“背黑锅”,更有甚者因涉嫌“帮信罪”被立案侦查。守住个人信息,就是守住人生,别让自己沦为骗子的“提款机”。
转自:公安部网安局
来源: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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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体重?
体重是身体各个部分重量的总和,是判断一个人营养和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体重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吃动平衡是保持健康体重的关键,同时还要做到合理饮食、科学运动、戒烟限酒,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睡眠习惯。
02
体重的评价指标
体质指数(BMI)是衡量人体胖瘦程度的标准,BMI=体重(kg)/身高²(m²)。
我国18岁及以上健康成年人的BMI正常范围为18.5-23.9kg/m²,BMI<18.5kg/m²为体重过低,24.0-27.9kg/m²为超重,BMI≥28.0kg/m²为肥胖。
18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以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建议BMI适宜范围为22.0-26.9kg/m²。
03
腰围
腰围是环绕腰部一周的长度,成年男性一般建议不超过85厘米,成年女性一般不超过80厘米。
腰围是否正常,与很多慢性疾病息息相关。如果成年男性腰围在85厘米到90厘米之间,成年女性腰围在80厘米到85厘米之间,则属于中心型肥胖前期。当成年男性腰围超过90厘米,成年女性腰围超过85厘米,则属于中心型肥胖。
此外还可以利用高精度身高体重测量仪,进行身体成分分析,掌握脂肪、肌肉等身体成分构成,从而对体重状况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
转自:中国疾控中心
来源: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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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下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抵制“地下六合彩”,守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全民共同努力!
什么是“地下六合彩”?
地下六合彩”,是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作为中奖依据,让参赌人参与“买码”对赌的一种非法私彩,即以香港地区的六合彩号码为名头,实际上是一种虚假、非法的私人坐庄的赌博活动。
“地下六合彩”的危害:
1.扰乱经济秩序:地下六合彩活动逃避监管,导致大量资金外流,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2.侵害财产安全:许多人因沉迷地下六合彩而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背负巨额债务。
3.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地下六合彩容易诱发盗窃、抢劫、诈骗、暴力催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
4.破坏社会风气: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向百姓传导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营造了不良的社会风气。
预防和抵制“地下六合彩”:
1.强化法律意识:明确地下六合彩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时刻提升自我防范和警惕意识,自觉抵制地下六合彩活动等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
2.远离赌博诱惑:摒弃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远离一切形式的赌博诱惑。
3.积极举报线索:发现身边有人参与或组织地下六合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地下六合彩”赌博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依法惩处“地下六合彩”赌博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在重庆市注册成为某境外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招募多名下级代理和参赌会员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龚某等利用微信、微信群招揽赌客、收取赌资,以“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中奖依据等方式开设网络赌场。郑某等人共接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1.9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共同犯罪中,郑某系主犯,龚某系从犯,对龚某依法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郑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龚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以“地下六合彩”形式网上开设赌场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赌博由线下向线上蔓延,衍生出种类繁多的赌博方式。“地下六合彩”利用“六合彩”开奖号码作为中奖依据,其“高赔率”让参赌人员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资金流转迅速,赌资数额巨大,社会危害突出。被告人郑某等以“六合彩”开奖结果竞猜赌博等方式开设网络赌场,涉及赌资特别巨大。人民法院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区别对待、宽以济严,对主犯郑某从重判处,对从犯龚某依法减轻处罚,确保打击精准、效果良好。
来源:渝水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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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符合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进口、出口;
(四)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下列品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得到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许可:
(一)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但该授权品种本身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二)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明显区别的品种;
(三)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
第八条 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依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结果判定,必要时综合考虑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因素。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确定适用范围、检测和测试方法、判定阈值、技术流程等,并明确检测、测试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建由育种、检测、测试、管理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专业支持。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十一条 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品种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三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品种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品种未超过4年。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超过4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一)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二)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推广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授权的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销售、推广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检测、测试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复审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测试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八条 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并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和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金、品种权使用费、品种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下列行为,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他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为实施前两项行为进行储存。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收获材料是指经过种植后获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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