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来判定的。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这类情况表明伤者身体机能丧失程度非常高,基本失去了自主活动能力和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
(二)二级伤残
1. 重度智能损伤。
2. 三肢瘫肌力3级等,相比一级伤残,身体机能有所保留,但仍然处于严重丧失状态。
(三)三级伤残
1.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 截瘫肌力3级等,身体功能受到较大损害,对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
(四)四级伤残
1. 中度智能损伤。
2. 单肢瘫肌力≤2级等,有明显的身体功能障碍。
(五)五级伤残
1. 完全运动性失语等情况,会影响到伤者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同时可能伴有肢体等方面一定的功能受限。
(六)六级伤残
1. 轻度智能损伤。
2.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等,不同类型的损伤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七)七级伤残
1. 偏瘫肌力4级等,身体功能部分受限。
(八)八级伤残
1. 单肢体瘫肌力4级等,有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
(九)九级伤残
1. 癫痫轻度等情况,对身体机能有一定影响但相对较轻。
(十)十级伤残
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等,这类伤残对伤者外观或身体功能有轻微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伤残鉴定需要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按照标准进行准确评定。
二、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伤残津贴
1.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江苏省,这两项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六)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此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等相关赔偿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会随着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三、工伤在哪儿鉴定的
工伤鉴定一般在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具体来说,首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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