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因此,杨某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2017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8年1月16日,杨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心存侥幸,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这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依法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要树立和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主动、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