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详情】
2016年7月4日出卖人张某与买受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该房屋售款24万,出卖人欠银行尾款由买受人代为偿还,且在一个月内张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同时,张某出具24万元的收条一张。9月的时候刘某将贷款本息还清,解除了房屋抵押,并于19日按房屋评估价值交纳了税费办理了过户,于22日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张某一直未曾搬离。直到2019年6月,刘某以排除妨碍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后,张某于2019年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确认诉争房产归其所有。
本案中,张某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实际上是为了其亲属孙某借款提供担保,不属于买卖合同,且实际上只收到借款16万元,后孙某出具证言一份,证实内容与张某陈述一致。但刘某主张,因张某未提供其亲属孙某借款的证据、且其两方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坚持主张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
《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首先,该协议中直接约定了张某可以无理由单方解除的时间,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而本案中张某未行使解除权,因此该合同自8月5日起生效。该协议虽在2016年8月4日前具有抵押性质,但在2016年8月5日后因未发生约定事由,即张某行使解除权,而转为纯粹的买卖协议。
其次,在该协议生效后,刘某偿还了银行贷款解除了抵押,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且在刘某还款后,张某没有再偿还贷款或对刘某还款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在刘某过户后,张某配合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等行为说明房屋出售给被告是符合其真实表示的。
因此本案,并不属于最高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房抵债”。也不符合张某所主张的借款担保情形。因此自8月5日起,该《房屋买卖协议》生效,后刘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办理过户登记,则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张某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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