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合同纠纷,让与担保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凯若

【案件详情】

甲公司公司起诉乙有限公司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即为:

甲公司对第三人刘某(因已确认刘志平系甲公司子公司员工,其与乙公司所签全部协议均系代表甲公司签订,且刘某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甲公司,由此产生的债权、股权均归于甲公司。故甲公司、刘某,以下统称:甲公司)所持有的把丙公司64%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3年5月起,乙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

2014年6月13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于乙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同意将其持有丙公司64%股权转让给甲公司,签订该协议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来保证甲公司债权的实现。

2014年6月14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其持有丙公司64%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

《协议书》约定将乙公司名下丙公司64%股权变更至甲公司名下,并非真正的股权转让,而是将丙公司64%股权作为对甲公司债权实现的非典型担保,即让与担保。有关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且合法,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由此,最高法最终判决,支持甲公司的此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让给担保权人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当债务清偿后,担保物所有权返还,当债务人不履行时义务时,担保权人有权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

以转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为基础的担保,在实践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并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该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情形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情形1属于本案的让与担保,情形2的约定就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流押条款,即依据约定,债权人可以不经清算而直接取得该担保物标的所有权等权利。情形2 中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所有权,但是依旧可以主张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让与担保合同效力

让与担保合同生效要件

让予担保合同

让与担保合法

让与担保人

让与担保的诉讼时效

让与担保借款

让与担保协议

让与担保合同生效要件

让与担保协议的效力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