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此时债权数额尚未得到确认,往往是为双方之间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关系提供担保,并非出于清偿债务目的。在抵债物尚未交付的情形下,参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交付义务,直接取得抵债物所有权的,应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因抵债物的价值与实际债务之间数额差距悬殊,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也与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精神一致。如果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非典型担保合同,即让与担保,该担保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让与担保合同关系,此时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如果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履行清算义务或主张回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意见在最高院的相关意见当中也得以确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让与担保与流押流质条款的区别
●流质禁止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中的流押条款
●流押流质和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流质契约一个意思吗
●让与担保与流质的区别
●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本质是否一样
●流质与让与担保
●流质禁止 让与担保
●流质条款和让与担保有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