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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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收支申报
如何理解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今天,申税小微就来和财务朋友们学习一下!
问1 .什么是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呢?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将其表述为:“‘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问2 .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包括哪些呢?
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有区别,企业所得税法把租金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所得项目,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而税收协定规定设备租金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理解,国税发〔2010〕75号文作了具体解释。
(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权利所支付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二)设备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不动产所得的规定。
(三)使用或有权使用专用技术所支付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专用技术取得的所得。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问3.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的区分
1.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
此类服务一般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2.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
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一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3.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一般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4.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一般不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特许权使用费
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出现频率日渐增多,涉及金额较大,事关企业切身利益。哪些“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就成为企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今天小编就给小伙伴们总结了一篇“特许权使用费”实用科普贴,建议收藏!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二、为什么要对“特许权使用费”
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进口货物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包括:“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哪些“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符合以上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附有商标的;
2.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五、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六、如果需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货物及相关费用应如何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规定,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七、如果进口货物存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进口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该如何处理?
(一)如果发生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没有主动向海关申报,则违反了海关法律法规,属于未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海关将给予行政处罚;
(二)在海关发现前,如果能够向海关主动披露存在的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仅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八、案例分析:
某企业从国外购买一批超声波医疗仪器等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进口并在国内销售附有商标的设备,按销售金额的1%向外方支付商标使用费。该笔商标使用费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如未依法依规申报,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由买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调整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判断该笔商标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该企业不支付该笔商标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该进口货物,因此,该笔商标使用费应当调整计入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8号)的相关规定,在该批设备进口时,该企业存在需向卖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且该费用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因此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企业应当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若在货物进口时企业未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或者未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构成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企业可以在海关发现前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主动向海关报告涉税违规行为,经海关认定符合主动披露情形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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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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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哪些内容
宁波海关:
我们是一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有一部分零件需要从国外进口,同时还要支付一笔技术提成费给外方,其中可能会涉及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请问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什么?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申报?如果未及时申报,该如何补救?
宁波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关于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若干问题,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计税价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制要求:申报进口时,应当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的填制方法:已支付的具体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三)纳税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的填制方法: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 未及时申报特许权使用费怎么办?
若在海关发现前,向海关主动披露存在的违规行为,经海关认定后,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宁波海关所属慈溪海关综合业务一科二级主办邹盈锋,宁波海关关税处估价科科长郑琳琳,宁波海关稽查科副科长谭佳媛)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什么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是广大企业对外支付较为频繁的费用之一,其数额通常较大,事后被海关稽查并补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本文将为企业深入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8号公告”),再次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的有关事项。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与特征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计入完税价格),请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判定。
⬇️ 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征⬇️
1 未包含于
货物价格
2 与进口货物相关
3 构成进口货物销售条件
例如,我国买方向国外卖方购买一台用专利方法制造的机器,卖方以不包括专利费价格向买方进行销售,但同时要求买方向持有专利权的第三方支付专利费。在该情况下,销售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必须向第三方支付专利费,因此专利费构成了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同时,买方购买的机器是用上述专利方法生产的,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专利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因此,该笔专利费属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58号公告中需明确的三点
1
58号公告仅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不包括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如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协助费用、转售收益等。如需申报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请延用以往的申报方法。
2
通过理解完整的公告内容,58号公告为企业提供了这样一条路径,即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视为一种特殊货物,通过报关单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有三个重大改变: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由以往的“后续补税(代码9700)”改变为“后续征税(代码9500)”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可由企业通过报关单以自报自缴形式向海关申报,是企业自主发起的主动申报模式
按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申报之前和之后两种情形办理相关手续
3
58号公告明确了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免于填报,但其中的内销保税货物除外。也就是说,内销的保税货物也要根据58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
企业申报方式
58号公告以应税特许权费用相关货物进口时是否已支付应税特许权费用给予了两种申报模式:货物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和货物进口时尚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已支付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在 “杂费”栏目进行申报,并使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进行征税。
注
意
事
项
如果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实付、应付价格内,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隔条款,可一并申报在“总价”栏中,无须填报在“杂费”栏。
未支付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同样需要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但之后的操作与上一种不同。这种情况需要使用与进口货物分离单独申报的模式,58号公告给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报内容应进行如下填制:
1 “商品名称”
填报原进口货物
名称
2 “商品编码”
填报原进口货物
编码
3 “法定数量”
填报“0.1”
4 “总价”
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5 “毛重”和“净重”
填报“1”
第二种申报模式在填报申报内容之外,58号公告给出了特殊要求,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与普通货物加以区分,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时间要求
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随附资料
需要填写并随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3.监管方式
进行单独报关单申报时,在“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费用后续征税”(代码9500)。
4.税率适用
海关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不再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计征汇率计征,这点在预估征税额时请特别注意。
5.特殊事项
如果原进口报关单未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则后期不能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
例如,国内A企业和国外B企业签订合同,进口货物并在货物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200000欧元。货物于2019年6月17日申报进口,特许权使用费于2019年7月29日对外支付,A企业于2019年8月13日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2019年6月17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汇率8;2019年8月13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汇率8.5。具体来看,A企业申报进口时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同时,A企业应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并填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200000×8.5×0.1=170000元,征收增值税(200000×8.5+170000)×0.13=243100元。
未按规定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1
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进口货物时未按公告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同时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加征滞纳金的期限是进口货物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金额是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万分之五。
2
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时进行了正确申报,但未按照规定在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30天内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加征滞纳金的期限是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至企业实际申报日期或者海关发现违规行为日之间的天数,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税款滞纳金减免 ⬇️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中第(三)款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没有按规定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可以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
文 | 钱武斌 方亦凯 吴傅荣
(宁波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0年6月
编辑:常相婧
发布:高扬
投稿邮箱:5696132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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