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婷仪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2016年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刘某购买了甲区A房屋,2020年,因城市文明建设,刘某得知该去全体业主于2007年8月对单元地下室进行了分隔,分隔出的7号小地下室归A房业主使用。但张未将此情况告知刘某告,也未向刘某交付7号小地下室,而是继续占有使用。2020年9月,双方因分隔出的小地下室的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目的、商事交易习惯等,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下履行通知、协助等合同附带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地下室中的7号小地下室归原告刘某使用;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交付该地下室,并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律分析】

1、涉案地下室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案中,A房的单元地下室并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专有部分,而属于建筑区内的公共设施,因此应当认定其为业主共有部分,而A房所在单元在整体结构上、该单元的地下室能够独立使用,与该单元的业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该单元的地下室属于该单元全体业主共有。

而7号小地下室系从A房所在单元地下室分隔出来分配给A房业主单独使用的共有部分,其性质仍属于业主共有

2、关于被告张某是否应将7号小地下室交付原告刘某的问题。依法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义务。业主移转建筑区域内的住宅房或经营性用房的所有权,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随同转让。

本案中,张某基于共同管理合意独占使用7号小地下室,其向刘某转让A房屋时,7号小地下室的独占使用权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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