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一则债务合同纠纷,该案中甲作为出借人,其中乙做为借款人,而丙公司做为担保人,乙为丙的控股股东。乙于2013年11月与甲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借款100万元,甲向乙转账92万元。同日乙又与案外人丁签订了《借款合同二》,约定借款50万元,丁向乙转账45万元。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都是4%/月,延期后的利息按借款总额的5%/月计算,同时约定借款前两个月的利息及综合费用在放款时预扣。
2014年甲通过某典当公司转账50万元给丁,丁出具证明将其对乙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甲。借款到期后,乙未按约还款,并先后与甲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保证书》等,确认其尚欠甲的金额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其中《还款协议书》约定了丙公司为担保人,但其为乙提供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后丙公司破产,法院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由于乙一直未清偿借款,且双方对借款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所以产生了本起民间借贷案的仲裁。那么,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呢?丙公司的担保是否有效以及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
仲裁庭经过审查认定:第一,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达到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标准,因此甲不构成职业放贷人,甲与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双方的转账流水,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即137万而非150万。第二,由于丙为公司,其提供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因此丙公司的担保无效。第三,甲和丙公司对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无效的结果均有过错,因此丙公司的破产债权确定的范围为乙就本金137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我是武汉律师——有债务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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