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院长,山东省人民法院电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安梦

山东省人民法院院长,山东省人民法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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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法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门就促推绿色低碳发展提出要求。近日,围绕如何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促推绿色低碳发展这一主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

图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前中)到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调研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韩国健 摄


记者: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山东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相关做法?

霍敏:山东高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环资审判工作。持续加强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实现全省环资审判组织全覆盖,推进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实现了生态环境侵权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协同,年均审结环资案件1.7万件,各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持续向优。牢固树立绿色发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审理的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审理的全国首例环评造假入刑案彰显了惩治环评行业造假行为的坚决态度,推动了环评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审理的2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48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记者:今年,山东法院在进一步加强环资审判工作、促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将推出哪些新举措?

霍敏: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胸怀“国之大者”,努力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在服务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方面,强化黄河三角洲司法保护,协同开展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行动,助力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和生物多样性提升。在环资审判职能发挥方面,深入开展“强理念优品牌、强主业优服务、强管理优质效”专项活动,培育典型案例、开展调查研究、培树工作亮点,助推“一库一网”融合发展。在强化府院联动方面,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联动机制、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程序等制度的健全完善,推动生态修复基地整合规范,凝聚环境综合治理合力。

记者:在以环资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山东法院将有哪些工作部署?

霍敏: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我们要紧紧围绕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这一定位,促推新质生产力提升,让“齐鲁青未了”。聚焦能源转型改革,依法妥善审理涉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等类型案件,积极适用技改抵扣、产能置换等裁判执行方式,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机制探索创新,强化绿色金融司法研究,健全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规范完善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方式的适用,以司法力量推动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聚焦海洋强省建设,加强海上执法与司法衔接,提升海上综合治理效能,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全力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闫继勇 | 通讯员:陶雅洁

见习编辑:杨鸿 | 联系电话:(010)67550939 | 电子邮箱: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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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 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作出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6)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判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7)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节规定的量刑情节,如在“常见犯罪的量刑”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定从宽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未成年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2.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对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行为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盲聋哑的残疾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的原因、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预备的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同一罪名数额犯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从而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依照法定刑幅度较重的部分确定量刑起点,其余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部分确定量刑起点,未遂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80%;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之罪等情况,予以从宽或者从重处罚。

(1)教唆犯系从犯或者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参照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从宽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

(3)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4.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5.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后果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17.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18.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和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9.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自首,减少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可以突破上述规定的从宽上限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可以不予从宽处理。

20.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效果、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1.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3.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4.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6.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解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量刑起点,要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基准刑,要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增加相应刑罚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但法定刑幅度包含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准刑可以超过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5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故意用刀划面部、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的;电击、烧烫他人隐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2)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强奸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

(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强奸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强奸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强奸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50%。

(4)明知妇女怀孕而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10%-50%。

(5)三人以上轮奸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

(3)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的;

(4)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的;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

(6)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两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抢劫数额达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6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抢劫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6)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3)三人以上结伙或者流窜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六)盗窃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所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盗窃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万至40万元,增加一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3件,或者二级以上文物1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1件一级以上文物,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丢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作犯罪处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七)诈骗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虽已达到6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诈骗,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八)抢夺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抢夺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2.5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千至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抢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5万元、不满30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抢夺或者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四)至(十)项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九)职务侵占罪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敲诈勒索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不满3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不满3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所规定“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敲诈勒索数额虽已达到3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予以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8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 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系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人数达到5人不满10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达到10人不满20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聚众斗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所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的七种情形之一,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随意殴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三条所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的六种情形之一,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四条所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六种情形之一,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超过一千元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二千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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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法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门就促推绿色低碳发展提出要求。近日,围绕如何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促推绿色低碳发展这一主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

图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前中)到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调研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韩国健 摄

记者: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山东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相关做法?

霍敏:山东高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环资审判工作。持续加强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实现全省环资审判组织全覆盖,推进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实现了生态环境侵权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协同,年均审结环资案件1.7万件,各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持续向优。牢固树立绿色发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审理的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审理的全国首例环评造假入刑案彰显了惩治环评行业造假行为的坚决态度,推动了环评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审理的2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48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记者:今年,山东法院在进一步加强环资审判工作、促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将推出哪些新举措?

霍敏: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胸怀“国之大者”,努力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在服务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方面,强化黄河三角洲司法保护,协同开展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行动,助力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和生物多样性提升。在环资审判职能发挥方面,深入开展“强理念优品牌、强主业优服务、强管理优质效”专项活动,培育典型案例、开展调查研究、培树工作亮点,助推“一库一网”融合发展。在强化府院联动方面,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联动机制、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程序等制度的健全完善,推动生态修复基地整合规范,凝聚环境综合治理合力。

记者:在以环资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山东法院将有哪些工作部署?

霍敏: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我们要紧紧围绕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这一定位,促推新质生产力提升,让“齐鲁青未了”。聚焦能源转型改革,依法妥善审理涉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等类型案件,积极适用技改抵扣、产能置换等裁判执行方式,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机制探索创新,强化绿色金融司法研究,健全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规范完善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方式的适用,以司法力量推动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聚焦海洋强省建设,加强海上执法与司法衔接,提升海上综合治理效能,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全力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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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闫继勇 通讯员:陶雅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4月10日 头版)
编辑:石慧










大法官访谈 | 山东高院院长霍敏: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司法担当,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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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5年1月22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霍 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一年的工作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锚定“走在前、挑大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进步。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收案249.5万件、结案241.8万件,其中省法院审判执行收案2.5万件、结案2.4万件,审判执行质效持续走在全国法院前列。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着力推进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发展

牢牢把握人民法院的政治机关定位,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一)做实做好政治引领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强化理论武装。制定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措施,分4批次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轮训,举办全省法院领导干部政治轮训班、任职培训班,实现政治轮训的全员覆盖。细化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10项措施,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明政治纪律。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就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招商引资等工作,向省委、省委政法委请示报告。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先后5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扎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制定184条整改措施,实现当下改与长久治的有机结合。注重党建赋能。深入推进“四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党建与业务融合案例评选和展示活动,健全三级法院联学机制,带动全体干警固本培元、凝心铸魂。青岛中院打造“法润青绿”品牌,东营中院建成“同心向党·守望公正”品牌矩阵,滨州中院举办“法院版思政课”,成武县法院开展“红旗高扬·天平卫士”活动,使党建成为促推审判执行工作的源头活水。

(二)做实做好府院联动。始终把府院联动工作置于省委领导下推进,凝聚各方共识,共解民生难题。坚持以“联”为基础。助力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协同制定年度37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促进府院联动工作落到实处。16个市的政府和法院细化措施,常态化联动机制在全省纵向延伸、落地生根。坚持以“动”为核心。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等28个单位深度联动,构建“双层制”联动架构,一揽子破解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资产处置、抵押担保、职工安置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效能叠加。坚持以“效”为目标。共同总结推广“会商研判-协同处置-促推治理”的工作方法,完善长效机制,合力绘制“善治”画卷。省级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批7个府院联动典型案例,推广“蜜胺”案联动和解、东方海洋案破产预重整、不动产司法处置协作云平台、神飞船舶案“执破融合”等做法,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稳中有进、进中提质的良好态势。

(三)做实做好防范风险。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牢防范化解风险这一重大政治任务。防范化解社会治安风险。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出台进一步加强风险隐患预警工作的规定,严格落实风险提示制度,确保防早防小。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出台服务保障实施方案,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68件125人,促推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出台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21条意见,推广威海中院金融纠纷一体化处理、日照中院分层式化解小额金融纠纷等做法,审结金融民事案件19.6万件,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审结宁鑫公司、“果交所”等非法集资案件898件1906人,做好涉案财产处置和追赃挽损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妥善审结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案件7.9万件,服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保交楼、保交房要求,依法解封商品房预售资金等2.6亿元,推动盘活烂尾楼盘33个,交付房屋1.9万套,保障购房群众安居乐业。济南市历城区法院面对某楼盘因开发商无力续建引发的诉讼纠纷,采取“抵押权人战略投资”的方案,推动楼盘复工,协调“带押过户”,一揽子化解相关纠纷,2000余套房屋顺利交付,圆了业主的“住房梦”。防范化解涉诉信访风险。制定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方案,把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及时办理、依法处理。做实“有信必复”,落实首接负责和领导包案化解等机制,积案化解率达98.6%。

(四)做实做好多元共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面对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收案增长30.4%的严峻形势,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及时向省委、省委政法委报告。坚持关口前移,联合省委政法委等17个省直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全力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全省159家法院入驻,通过指导调解、司法确认等方式,有效减少矛盾纠纷成讼。全年审判执行收案增幅8.6%,比第一季度下降21.8个百分点。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完善与公安、住建、金融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对接,指导开展道路交通、物业、金融等纠纷多发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诉前调解成功86.9万件,同比上升27.1%。推广淄博中院“齐行有道”、枣庄中院“枣和枣好”、菏泽中院“‘菏’睦泽安”、青州市法院“法苑青和”等做法,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审结行政案件2.3万件、行政非诉案件1.7万件,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支持行政复议更好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实质运行,建立上下级法院联动解纷机制,行政案件和解率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

(五)做实做好“三强三优”。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以“三强三优”专项活动为抓手,引领全省法院勇当排头兵、奋力走在前。抓好提质进位。既坚持高标定位,树立“事争一流、唯旗是夺”的鲜明导向,又狠抓任务落实,将目标具体化、任务清单化、时限节点化、责任清晰化,每个法院、每个条线、每个部门都力争上游,汇聚起了“走在前”的强大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合理区间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中,我省法院整体指标、各业务条线指标全部达标。用好品牌带动。立足于“两个结合”和“两创”方针,坚持“一地一特色、一院一品牌、部门有特点、条线有亮点”,打造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鲁法品牌”。府院联动、多元解纷、少年审判、破产审判、知产审判、环资审判、海事审判、国家赔偿等工作被上级机关总结推广,“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做法获评全省十大政法新闻、法治为民实事。讲好司法故事。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召开新闻发布会260余场(次),发布典型案例3400余个,“鲁法融媒”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司法守护碧海蓝天,共赴一场‘仙境海岸’的法治之旅”为题,融媒体直播烟台法院相关做法,60余家媒体平台同步推出,全网传播量超过1000万。坚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举办“府院联动聚合力、三强三优开新局”精品案例讲评会,通过11个案例的精彩讲述,生动展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成效,进一步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着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准确把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就是法院工作大局”,找准结合点、切入点,更好地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审结刑事案件7.8万件,判处罪犯10.4万人,全力守平安、保稳定。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窃密、邪教等犯罪,筑牢维护政治安全的“防火墙”。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审结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案件3264件4060人,对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许某和王某某、性侵未成年人的公某某判处死刑,对电影《失孤》原型之子被拐案的呼某某、唐某某,分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无期徒刑,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审结涉黑恶犯罪案件156件798人,追缴“黑财”6.6亿元,对王敬伟、顾世豪等依法严惩,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严惩各类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756件859人,其中原中管干部3人,原厅局级干部35人,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彰显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打,严惩多次、巨额、向多人行贿的行为,审结行贿案件23件38人,斩断“围猎”腐蚀、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审结“生产销售含‘西布曲明’减肥胶囊案”“跨境电信诈骗案”等案件2098件,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袁某某等8人通过网络平台“订单解密”方式,累计解密消费者个人信息390余万条,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8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的安全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依法减刑1万人、假释903人,促进罪犯改造自新。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审结相关案件1773件,决定赔偿2066.8万元,发放救助金4919.7万元,彰显了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依法促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审结商事案件68.9万件,助力提信心、稳预期、促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健全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络机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背靠背”条款并获批复,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临沂建设山东法院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基地,通过大量生动案例,以更加直观和可感的方式,提升企业的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水平。服务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出台便利破产企业信息查询的实施意见,以法治之“优”促营商之“进”。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财产保全、查封扣押等措施,对配合执行、积极履行义务的36.8万名被执行人,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移出失信名单。济南、烟台、淄博、寿光等法院强化司法政策供给,通过开展“法治体检”等举措,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出清的双重功能,推广济南中院“公益清算”、东营中院标准体系建设等做法,审结各类破产案件3223件,盘活存量资产1061.4亿元,化解企业债务2959.2亿元,释放土地资源4.2万亩,安置企业职工9.4万人,助“危机”企业寻“新机”。齐翔集团、祥光铜业、中信国安化工、华能沾化热电等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或清算,成功引入战略投资人,以“司法助企”带动“招商引凤”。

(三)依法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4万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2件,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1万件,保障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大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司法保障力度。积极开展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和庭审观摩活动,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不断织密黄河生态司法保护网。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力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101个,完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以司法“含绿量”提高发展“含金量”。济南铁路中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加强生态公共利益保护,分别审结涉金雕栖息地、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加大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力度。联合省科技厅签署促进科技创新协作的框架协议,支持科学家潜心科研,审结专利等技术类案件1133件,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出台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16条意见,与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协同保护机制,推动中医药技术焕新升级。加大知产恶意侵权惩治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21件,判赔金额1.6亿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精准有力。泰安中院审结“稻花香”商标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554.9万元,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钓鱼式”维权,依法明确判赔标准,批量诉讼同比下降12.6%,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依法支持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切实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出台以涉外审判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的20条措施,推进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646件,服务稳外贸、稳外资。主动适应自贸试验区国际化建设的新趋势,审结涉自贸区案件1.5万件,服务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切实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能。健全涉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和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持续打造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决的优选地。聚焦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国际商事纠纷解纷平台作用,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切实提升海事审判专业化效能。健全陆海运输网络的司法保障机制,审结涉航运保险、海上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案件1523件,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海事司法标准供给,出版《海事司法文库》系列丛书,收录风险提示482项、裁判要旨840条,助力我省企业更好“走出去”。切实提升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效能。坚持支持和监督并重,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091件,办理司法协助案件677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加金砖国家首席大法官论坛并作专题发言,指导承办上合组织国家法官研讨班青岛参访活动,宣介法治山东建设的成绩经验。

(五)依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审结涉就业、教育、医疗等民事案件34.1万件,守护老百姓的高品质生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裁审衔接机制,发挥“裁审齐鲁通”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新业态从业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保护,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加大拖欠薪资案件审判执行力度,帮助农民工等追回薪资2.7亿元。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准确适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则,携手解决老年人、残疾人上下楼问题,以司法之力传承敬老助老的美德。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综合运用集中执行、交叉执行等方式,执结案件63.5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671.5亿元。注重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对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万人(次),限制高消费56.2万人(次),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深化军地协作机制,严惩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违法犯罪,审结破坏军事设施等案件21件,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完善军人军属维权“绿色通道”机制,审结涉军民商事案件731件,为军属解忧,让军人安心。

(六)依法助推弘扬新时代文明风尚。以法治自信厚植文化自信,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用心断好老百姓的家务事。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审结婚姻家事案件14.5万件,推广威海中院“和合万家”、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万家安澜”、无棣县法院“棣造湾美”等做法,让良好家风吹进千家万户。以“告知书+承诺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促“甩手”家长依法带娃,冠县法院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嵌入离婚证明书,提示家长“婚姻终止、亲情不断”。用情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审结案件2676件,发出从业禁止令114份,以司法守护祖国未来。坚持宽容而不纵容,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71件,回访帮教610人(次),配合做好专门学校建设,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全面推进校园安全先议工作,开展2700余次普法宣传活动,2331名法官、法官助理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课堂播下法治种子。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开展“青未”系列行动,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用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以“小案例”阐述“大道理”。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审结“网络侮辱他人案”,维护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莱阳市法院审结“预付式消费纠纷案”,营造了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汶上县法院审结“无人机喷洒农药致损案”,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一个个司法案件,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让法治理念直抵人心,使清风正气不断充盈。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铁军

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化自我革命,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

(一)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12条措施,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抓好学习培训“全覆盖”。深学细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完善党组领学、机关党委督学、支部促学、党员自学“四级联动”模式,采取专家授课、举办读书班等方式,切实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坚持案例警示和典型激励相结合,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梳理通报12起违纪违法案例,提升警示教育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引导广大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正风肃纪“零容忍”。大力推进清廉机关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注重从司法数据、群众举报中发现问题,确保司法清正廉洁。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以责任倒查追究,促进依规登记、依法办理。

(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以改革的思维破难题、解新题,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强化院庭长监管责任和办案责任。落实院庭长阅核制,对疑难复杂案件重点监管、全程留痕,院庭长审结案件占结案总数的51.6%,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强化法官员额管理。开展员额动态调整工作,持续倾斜基层一线,完善常态化法官遴选机制,遴选员额法官783名,推动实现员额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监督。健全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制度,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构建权责一致、权责明晰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7.9万件,文书上网63.8万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持续推进科学审判管理。坚持向管理要质效,把“管人”这个根本落到“管案”这个关键处。以科学考评促进提质增效。健全审判运行态势会商调度机制,将年度结案率调整为审限内结案率,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的导向,努力让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少环节得到处理。出台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从所有员额法官办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2万件开展常规评查,对再审改判等重点案件进行集中评查,以评促改规范司法行为。以做实“两张清单”激发活力。动态调整“两张清单”内容,形成“部署-落实-监督-评价”的闭环运行模式,让人人知责守责、尽责担责。以减负提质为目标,完善考核机制,出台推进全省法院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广泰安中院实时动态考评、德州中院少年审判业绩考评等做法,激励广大干警履职尽责、担当实干。以数字法院助推司法公正。稳妥推进“一张网”试点工作,共同建设“金融司法数据联合实验室”,上线“案例智推”系统,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科技支撑。东营中院在全市建成“黄河口云法庭”235处,在线调处基层矛盾纠纷,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水平。把专业素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进一步提升司法业务能力。完善法官培训长效机制,依托山东法官培训学院的优势,省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77期,培训干警1.1万人(次),开展全省法院岗位练兵、“鲁法青青”宣讲、立案诉服等竞赛活动,着力提升广大干警的业务素质。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出台刑事裁判涉案财物处置、家事案件等审判指南,建好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理论研究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广济宁中院“深研细究、聚智引领”等做法,以理论研究的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309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其中“海难纠纷救助案”入选首次发布的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持续改进司法作风,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集中开展全省法院司法突出问题的整治整改,推动作风建设不断走向深入。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监督,对4个中院开展司法巡查,通过全面政治体检、业务体检,督促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动作用,沂源县法院等407个集体和68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表扬,展现了齐鲁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五)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坚持强基导向,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抓好基层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工作。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配合组织部门选优配强各级法院领导班子,省法院选派56名干警到基层锻炼,选派14名干警参加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为基层法院招录法官助理等856人,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加快推进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完善青年人才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建立年轻干部信息库,确保审判事业接力前行。加强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确定首批全国、全省12家相对薄弱基层法院,构建对口帮扶、结对帮扶等工作机制,推动优势工作更优、短板逐项补齐。12家法院坚持脱薄向强,政治素质、办案质效、队伍面貌持续向好,以点带面夯实全省法院工作根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扎实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持续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全省人民法庭结案62万件,占结案总数的比例同比上升2.8个百分点。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家事纠纷源头化解”、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分类分级调解指导”等5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充分展示了服务基层发展、参与基层治理的实际成效。

各位代表,自觉接受监督,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我们坚持“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专题报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办结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429件,把其中饱含的民声民意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强化精准联络,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长效机制,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到枣庄、临沂、日照集中视察,通过邀请视察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方式,联络各级代表委员4.5万人(次)。向省政协通报法院工作,面对面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联合省工商联出台进一步发挥商协会解纷效能的意见,开展“法企面对面”活动,不断增强服务企业的实效。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审结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起的抗诉案件464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与新闻媒体、律师群体的良性互动,拓宽人民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2024年是全省法院凝心聚力、团结向上的一年,也是开拓创新、砥砺前行的一年。一年来,面对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全省法院干警自我加压、持续发力,无私奉献、任劳任怨,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全省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系统,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全省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差距,司法理念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的地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仍需进一步提升;一些案件审判质效与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还有差距,审判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审判权制约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还有差距,案件总量仍在快速增长,涉诉信访依然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依然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还有差距,少数干警司法作风不正、违纪违法等问题仍然存在,反腐倡廉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等等。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解决。

今后一年的任务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挑大梁”,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持续开展“三强三优”专项活动,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以更高站位加强政治建设。坚持把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放在首位,持续深化对党的政策的学习领会,做到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党的领导责任压实司法审判责任。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以更大作为服务中心工作。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围绕工业经济“头号工程”、“三个十大”行动等重点任务,加大司法政策供给力度,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强化府院联动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激发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力。依法做实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保护,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促进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轻装上阵、安心发展。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做实严格依法办理、裁判标准统一、宽严理据充分。立足审判职责,全力支持综治中心建设,持续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促推提升矛盾预防化解的法治化水平。

三是以更实举措深耕主责主业。用好审判数据会商,做实监督指导,发挥“库网融合”效能,促进提质增效。坚持守正创新,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之以恒解决执行难,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做优善意文明执行。加大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司法保障,强化数字赋能,让公平正义更加“触手可及”。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持续推进“有信必复”,解开“法结”,消解“心结”。

四是以更严要求锤炼过硬队伍。深化“两张清单”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激活队伍效能,推动职能运行更加科学高效。以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梯队为着力点,健全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素质培养、选拔任用、从严管理和正向激励体系。坚持严管就是厚爱,认真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努力锻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司法铁军。大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加强法治宣传,讲好法院故事,弘扬司法正能量,推动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省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坚定信心、干字当头,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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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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