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月清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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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建议的应答方法:

1、提供如下承诺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

致: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我单位 (投标人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对我单位的商业信誉、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承诺如下:

(1)我单位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法院、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在全部合同履约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均依法履约,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获得了 (荣誉证书、有关的报道等)等荣誉证书。 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我单位具有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对我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我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如果我单位未如实披露和说明情况,一经发现,我单位无条件接受投标无效的处理结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2、可以附件的形式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

(2)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其他组织概况》复印件;

(3)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复印件;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复印件;

(5)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6)荣誉证书,报纸、杂志、网络等渠道报道的复印件;

(7)《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内控细则》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XXX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怎么证明

关键词


异常低价;重大违法记录;重新采购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对某窗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1.本项目预算120万元,B供应商报价只有25万元,平摊到采购数量上,单价只有几元,连制作、安装的成本都不够,投标价明显低于成本价;2.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声明“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要求明显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A供应商有2023年被罚款2.6万元记录,剥夺了其投标权利。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B供应商提交了报价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该报价能满足本次项目实施,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提供的书面说明基本合理,对其报价予以认定。关于投诉事项2,实际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因A供应商有罚款记录,而剥夺其投标权利。A供应商以“该违法条款影响了我公司的报价和投标准备工作”为由主张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2不成立,关于投标声明书“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表述,另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评标委员会能以“低于成本价”认定其投标无效吗?


2.招标文件能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实践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的原因有很多。如采购人市场调研不充分,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预算编制过高;采购过程中,项目需求、范围或市场行情变化,导致预算金额与投标报价差距较大;有的供应商通过报低价获得更多的市场曝光度,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另外,也不乏一些供应商通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方式,在实际履约中通过各种手段追加款项;有的供应商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通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拉低基准价,从而获取利益。


显然,不能仅因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就认为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况且由于“成本价”在实践中难以界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将“低于成本价”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在处理低价投标时的程序性要求,强调的是报价的合理性以及供应商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的能力。本案例的B供应商提交了报价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该报价能满足本项目实施,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并无不妥。


针对问题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才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谓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2022年界定为200万元以上。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并未被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本案例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显然不合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的承诺

关键词


异常低价;重大违法记录;重新采购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对某窗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1.本项目预算120万元,B供应商报价只有25万元,平摊到采购数量上,单价只有几元,连制作、安装的成本都不够,投标价明显低于成本价;2.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声明“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要求明显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A供应商有2023年被罚款2.6万元记录,剥夺了其投标权利。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B供应商提交了报价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该报价能满足本次项目实施,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提供的书面说明基本合理,对其报价予以认定。关于投诉事项2,实际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因A供应商有罚款记录,而剥夺其投标权利。A供应商以“该违法条款影响了我公司的报价和投标准备工作”为由主张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2不成立,关于投标声明书“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表述,另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评标委员会能以“低于成本价”认定其投标无效吗?


2.招标文件能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实践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的原因有很多。如采购人市场调研不充分,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预算编制过高;采购过程中,项目需求、范围或市场行情变化,导致预算金额与投标报价差距较大;有的供应商通过报低价获得更多的市场曝光度,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另外,也不乏一些供应商通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方式,在实际履约中通过各种手段追加款项;有的供应商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通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拉低基准价,从而获取利益。


显然,不能仅因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就认为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况且由于“成本价”在实践中难以界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将“低于成本价”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在处理低价投标时的程序性要求,强调的是报价的合理性以及供应商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的能力。本案例的B供应商提交了报价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该报价能满足本项目实施,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并无不妥。


针对问题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才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谓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2022年界定为200万元以上。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并未被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本案例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显然不合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释义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全体职工(具体人数以合同约定为准)建立2025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合作供应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华声公司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采购预算:401196.25元(含健康基金委托管理费)

4.采购内容: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职工710人2025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实际人数和金额为准)。

二、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方式、时间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磋商的潜在供应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至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442号新湖南大厦48楼领取(或致电磋商公告联系人领取电子版磋商文件)。

联系人:邵女士

联系电话:18508411598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址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7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5年4月7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442号新湖南大厦47楼3会议室

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有权拒收。

本文来自【华声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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