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合同范本,合作经营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春

合作经营协议合同范本,合作经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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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需要招标吗

农业发展:在多元模式中探寻出路——与“农业必须集体合作经营”观点的商榷

近年来,关于农业发展模式的讨论有所展开。有网民@公平中国人​提出“农业出路在于集体合作经营”,认为分散经营如散沙易被资本击破。此观点虽看到了规模化经营的优势,但将农业发展路径简单绝对化,忽视了中国农业地域差异显著、经营主体多元的实际情况。农业的现代化转型,需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走多样化发展之路,而非单一化的“集体合作”独木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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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作经营的优势与适用边界

集体合作经营在特定场景下确有其价值。例如,在土地资源集中、产业链条完整的地区,通过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组织形式,可实现耕地连片整治、机械化作业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降低个体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增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如山东寿光蔬菜合作社,通过统一品种选育、技术指导与品牌营销,使小农户融入大市场,提升了农产品附加值。此外,在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公共服务领域,集体合作模式能更高效地整合资源,解决个体农户“办不了、办不好”的难题。

但需明确的是,集体合作经营并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药。中国地域广袤,从东北平原的规模化农场到南方丘陵的梯田种植,从西北干旱区的特色农业到东部沿海的高附加值园艺产业,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产业基础差异巨大。强制推行单一合作模式,可能导致“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后果。例如,在云南山区,农户分散经营的普洱茶、鲜花等特色产业,依托精细化管理与小众市场定位,个体农户通过电商平台直接对接消费者,反而实现了较高收益,若强行“集体化”,可能破坏其灵活的市场适应能力。

从数据来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丰富多样。截至最新统计年份,在全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单产业法人单位有106381个 ,多产业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达161836个,未注册单位为126963个。这表明我国农业经营模式存在多元性,并非集体合作经营“一枝独秀”,个体经营模式在数量上也占据相当比重 ,有着顽强的生命力。

个体经营的生命力与现代化转型

个体经营是中国农业的传统模式,也是农民最熟悉、最适应的生产方式。即便在现代农业背景下,个体经营仍具有独特优势。

其一,小规模经营具有高度灵活性,能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如四川成都周边的家庭农场,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种植品种,从草莓、葡萄转向附加值更高的车厘子、羊肚菌,这种“船小好调头”的优势,是大型合作社难以复制的。其二,个体经营蕴含着丰富的农业文化遗产与传统技艺。福建宁德的茶农、贵州从江的稻鱼鸭共生系统农户,通过世代传承的种植养殖经验,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这种“小农智慧”是规模化经营无法替代的。

更重要的是,个体经营并非一成不变的“落后模式”,而是可以通过现代化改造实现升级。政府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如统一病虫害防治、冷链物流、电商培训等),可将分散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链。例如,浙江“农合联”模式,通过搭建服务平台,为个体农户提供种子、技术、销售等全链条支持,使小农户在不改变经营主体的前提下,享受规模化带来的红利。这种“分户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模式,既保留了农户的经营自主性,又弥补了个体能力的不足,是对传统小农经济的创新性发展。

放眼国际,以加拿大为例,其农业以家庭农场作为主要的经营模式 ,全国农业人口近35万,约占就业人口总数的2%。家庭农场分布在相对集中的良性耕地,规模较大,为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运作基础,也降低了设备等资金投入带来的风险。并且加拿大耕地高度集中,光是该国南部位于北美大草原范围内的三个省份,总耕作面积就占了该国农地总面积的八成以上,这使得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得以顺利开展,让单干的家庭农场也能实现高度现代化、规模化生产。

美国同样以家庭农场为主,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美国中部农民老约翰拥有3000亩地,看似“单干”,实则背后有种子公司、期货市场、物流企业全程护航 。完备的农业产业链服务体系,保障了单干农户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虽然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冲击加剧、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以及主导供应链的大公司的挤压,美国许多中小型农场面临困境,2024年美国农场破产数量同比上升55% ,但这并非单干模式本身的问题,更多是外部复杂环境变化所导致。

多元模式并存:农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农业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发展模式必须“因时、因地、因业”制宜。在东北、华北等平原地区,土地规模化程度高,可重点发展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合作模式,依托机械化、集约化生产降低成本,提升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中西部山区、民族地区,应尊重农户的经营意愿,通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经纪人”等主体,发展特色种养、乡村旅游等产业,依托个体经营的灵活性挖掘农业的多功能价值;在都市郊区,可探索“合作社+农户+社区”的订单农业、认养农业等新业态,满足城市居民对高品质农产品与田园生活的需求。

事实上,中国农业的实践早已证明了多元模式的有效性。黑龙江北大荒的国有农场规模化种植粮食,河南周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大蒜产业,云南哀牢山的哈尼族农户坚守梯田红米种植,浙江义乌的家庭农场从事盆栽花卉出口……这些不同模式的共存,共同构成了中国农业的丰富图景。正如农业农村部多次强调的,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不是要替代小农户,而是要帮助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 。

警惕非此即彼的思维误区

将农业发展简化为“合作”与“单干”的二元对立,本质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无论是集体合作还是个体经营,其价值评判的核心在于是否有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是否有利于农民增收、是否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历史经验表明,脱离实际的“一刀切”模式只会带来灾难。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运动,因忽视农民个体利益与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顺应农民意愿而释放了农村生产力。如今,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更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允许不同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发展,让农民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最适合的经营方式。

农业的出路,既不在对“集体合作”的盲目推崇,也不在对“个体经营”的刻板坚守,而在尊重规律、尊重实践的基础上,构建多种模式共生共荣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唯有如此,才能让中国农业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中站稳脚跟,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宏伟目标。

“个体经营容易被资本逐个击破”?这是过时的观点

关于“个体经营容易被资本逐个击破”的观点,看似符合“分散易受攻击”的直觉逻辑,但在现代农业发展框架下,这一结论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以下从理论逻辑、现实案例和国际经验三方面展开反驳:

一、理论逻辑:个体经营与资本博弈的三层防御机制

1. 市场分工细化削弱资本垄断基础

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分工已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体系。个体农户虽“单干”,但通过嵌入产业链上游的种子研发、中游的农机服务、下游的电商平台等环节,实际与资本形成功能性合作而非直接对抗。例如,荷兰花卉拍卖市场将全球2万家花农的产品标准化分级,资本方(拍卖公司)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户通过集体议价获得市场份额,而非被“击破”。

2. 政策赋能提升个体谈判地位

政府通过《反垄断法》限制资本过度集中,同时以农业补贴、保险兜底、公共服务供给增强个体韧性。如日本通过“农业协同组合”(JA)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团购、农产品统一销售服务,使小农户在面对大型零售资本时,能以“协会整体”名义签订平等合同,2023年日本JA成员农户人均收入达680万日元,高于非成员农户42%。

3. 数字技术重构竞争格局

互联网平台打破传统资本对流通渠道的控制。中国拼多多“农地云拼”模式连接8.8亿消费者与千万农户,个体果农通过直播带货直接触达终端,2023年平台农产品GMV达3834亿元,其中80%来自中小农户。资本(平台)在此过程中更多扮演工具角色,而非剥削者。

二、现实案例:中国个体农户的抗风险实践

1. 山东寿光华果村:单干农户的联合议价样本

该村200户菜农均为个体经营,通过“蔬菜经纪人+微信群”形成松散联盟。当某大型商超压价时,经纪人发起“停供预警”,200户农户同步延迟供货,迫使商超将收购价提高15%。这种非制度化的灵活协作,既避免集体合作的管理成本,又实现短期博弈优势。

2. 云南勐海茶农:特色产业的资本过滤效应

勐海县88%的茶农采用单户茶园管理模式,专注古树茶、小微产区等差异化产品。资本难以复制其独特生态资源,转而通过“品牌授权+溢价收购”与农户合作。2023年,勐海个体茶农人均年收入达12万元,其中75%来自高端定制订单,资本成为价值放大者而非掠夺者。

3. 浙江家庭农场:产业链纵向延伸增强自主性

浙江慈溪葡萄种植户李师傅(单干)自建冷库、开通抖音小店,将葡萄从采摘到销售的全链条利润保留在家庭内部。2023年其家庭农场产值突破80万元,其中电商渠道占比40%,直接绕开传统批发商的资本盘剥。

三、国际经验:规模化农业中的个体生存智慧

1. 美国中部平原:家庭农场的资本借力模式

美国89%的农场为家庭经营,面对ADM、邦吉等农业巨头,农户通过合作社参股实现反制。例如,明尼苏达州大豆农户加入“CHS合作社”,以股东身份参与资本分红,同时通过合作社统一采购化肥、销售大豆,2022年该合作社成员农户的大豆销售价格比市场价高9%。

2. 法国小农:欧盟政策庇护下的差异化竞争

法国62%的农场为50公顷以下的中小规模,农户依托欧盟“地理标志保护”(AOC)制度,专注酿造波尔多葡萄酒、诺曼底奶酪等特色产品。资本难以标准化复制这些“地域基因”产品,个体农户通过文化壁垒在高端市场占据不可替代地位,2023年法国AOC农产品溢价率达35%-60%。

3. 印度旁遮普邦:小农的集体行动逻辑

印度小麦主产区的个体农户通过“农业信贷协会”联合向银行贷款,以整体信用降低融资成本;收割季发起“罢工式惜售”,迫使粮食加工资本提高收购价。这种危机驱动型合作证明,个体农户并非被动挨打,而是具备动态博弈能力。

四、结论:资本冲击的本质是模式适配问题

个体经营的“脆弱性”并非源于“单干”本身,而是传统小农模式与现代市场的衔接断层。当个体农户通过技术升级(智慧农业)、组织创新(非正式联盟)、政策利用(合法维权)实现现代化转型时,资本更多表现为可借力的资源而非对抗的敌人。

相反,强制推行集体合作若忽视产权清晰与激励相容,可能因“大锅饭”低效引发更大风险(如苏联集体农庄的教训)。农业的核心竞争力,始终在于对“人”(农户)的积极性激活,而非对“模式”的盲目崇拜。

合作经营协议

农民合作经营是农民为抵御市场风险、实现规模效益和改善自身生计,通过组建合作社的方式,共同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模式。农民合作经营产生于农民的现实需求,改善了农民的现实状况,也在农民的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伴随着制度环境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其当前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瓶颈,制约了农民合作经营的深化和提升。进一步优化、强化农民合作经营的制度和经营环境,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将为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支撑,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多维度赋能我国农业强国建设。

一、农民合作经营面临的问题

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低、经营和盈利能力弱、服务和带动规模小的问题,成为当前制约农民合作经营质量提升的核心问题,也成为学术界质疑和批评农民合作经营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化发展水平低

农民合作经营规范化发展水平低是我国农民合作经营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我国农民合作社“空壳社”和异化现象严重。首先是农民合作社“空壳社”问题。“空壳社”是指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销,但没有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的合作社。当前,对“空壳社”的判断主要依据合作社年报的报送情况和各类认证与奖惩情况。合作社“空壳社”比例高,重要原因之一是激励机制对农民合作经营发起行为的扭曲,以及监督机制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缺席。从激励机制的角度来看,“空壳社”形成的原因包括发起人试图套取政府补贴、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涉农企业挂牌获取税收优惠等;从监督机制的角度来看,“空壳社”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合作社获取补贴后缺少监督、业务停止后未及时注销等。“空壳社”的大量存在不利于合作社的整体发展,不利于社会资本流向正常经营的合作社群体,且影响政府部门对合作社支持政策的出台,进而影响正常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和活力,同时也引发社会对合作社的信任度下降,增加合作社市场交易成本,阻碍合作社之间或与其他经营主体间的有效联合和高质量发展。其次是异化现象严重的问题。合作社“异化”是指合作社的决策权、控制权和分配权主要由少数几个核心成员掌握,而普通成员普遍游离于合作社的核心业务范围之外,使合作社不能起到通过农民合作经营来改善成员生产和生活的作用。有关“异化”判定标准的争议仍然存在,这些标准或宽松或严格,但都离不开盈余分配和核心成员控制这两个维度。据调查,从盈余分配的角度来看,我国合作社的盈余仍然以按股分红为主、按惠顾额返还为辅的方式进行分配;从核心成员控制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并且呈现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总的来说,无论是从“空壳化”还是异化现象的角度,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弱

我国农民合作经营还面临着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弱的问题。经营能力弱主要表现为合作社的营业收入低且差异较大。营业收入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农民合作社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反映了合作社的销售规模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年报数据,2022年,在剔除未公开或上报的合作社及营业收入为0的合作社之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营业收入平均值为76.3万元,营业收入中位数仅为10万元,标准差达387.36,并且有50%的合作社营业收入在10万元及以下,仅有1%的合作社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可见,合作社的营业收入水平仍然较低且差异较大。盈利能力弱主要表现为合作社的盈余总额均值较低且差异较大。盈余总额是指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剩余收益,衡量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营业收入和盈余总额都是衡量农民合作社市场表现的重要财务指标,但他们强调了合作社市场表现的不同方面,营业收入更关注合作社的市场表现,而盈余总额更侧重财务结果。按照年报数据,2022年,在剔除未上报和未公开年报数据的合作社之后,有63%的合作社盈余总额小于或等于0,盈余总额为正的合作社仅占合作社总数的37%,盈余总额均值仅为5.09万元,标准差达219.58。显然,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盈余总额均值低、差异大,盈利能力较弱。总的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在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方面还有待加强。

(三)服务和带动规模小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还呈现服务和带动规模普遍偏小的问题,难以起到提高议价能力、保护小农利益的作用。从合作社成员规模的角度来看,合作社带动的农户数量普遍较少且合作社之间的差异较大。在排除“空壳社”的情况下,合作社的平均成员数为12.15个,成员数中位数仅为5个,其中73.06%的合作社成员数为5个及以下,仅有26.94%的合作社数量超过5个,有1.62万家合作社的成员数在100个及以上,合作社成员数的标准差达190.05。从生产经营的角度来看,根据《2023年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2023年,农民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平均值为30.8万元,其中,统一销售农产品达80%以上的合作社仅占合作社总数的29.53%。农民合作社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平均值为11.27万元,其中,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仅占合作社总数的19.85%。从盈余分配的角度来看,2023年,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盈余总额仅占可分配盈余总额的56.93%;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合作社数量仅占合作社总数的21.07%,其中,60%以上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合作社数仅占合作社总数的16.84%。从合作社服务质量的角度来看,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仅占合作社总数的4.93%,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仅占合作社总数的3.02%,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合作社数仅占合作社总数的3.08%。总的来看,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无论从成员规模、带动农民生产经营规模、按交易量(额)盈余分配,还是从服务质量的角度来看,其带动和服务农民的规模都普遍偏小,未来应当着重关注和加强。

二、如何促进农民合作经营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经营,实现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全面赋能农业强国建设,必须针对当前农民合作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的放矢,帮助农民合作社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内部驱动力和外部推动力协同并进,促进农民合作经营规范发展

为更好地促进农民合作经营规范发展,需要同时强化合作社的自我规范内部驱动力,以及监督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外部推动力。从自我规范的内部驱动力来看,需进一步细化农民合作社奖补激励机制的方式方法,采取各类激励措施,增强合作社自我规范的内部驱动力。从规制措施的外部推动力来看,可构建长期抽样或跟踪监督的体制机制,并且进一步构建相应的警告和惩罚措施。对于长期不上报年报的合作社可以推动其注销,避免“空壳社”的长期存续,从而减少识别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对于经过抽样或跟踪监督发现严重异化的合作社,可以推动将其合作社资质取消或转为企业。通过内部驱动力和外部推动力协同并进的方式,促进农民合作经营的规范发展。

(二)金融政策和补贴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农民合作经营提质增效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经营和盈利能力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资金来源不足、贷款可得性差导致的资金约束,无法有效地开展经营和服务,进而无法提高农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来满足市场需求。为鼓励农民合作经营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应当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和补贴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健全小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探索完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完善补贴政策,精准施策,将补贴用于确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强化补贴政策的监督机制,确保合作社将政府补贴用于实际投资和生产经营,避免出现“寻租”现象、“垒大户”和“集中资源吃偏饭、造盆景”现象。通过金融政策和补贴政策的多措并举,推动农民合作经营提质增效。

(三)交易信息化和服务规模化共同支撑,助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我国农民合作社服务和带动规模小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无法有效匹配,二是土地细碎化和服务单一化难以提升服务规模。为促进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的有效匹配,可以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降低小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成本,保障双方交易安全,助力小农户与农民合作社达成合作。为更好地实现服务规模化,可以进一步探索适应当地条件的“小田并大田”模式,为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规模化创造条件。拓展服务维度,帮助小农户与大市场精准对接,拓展农民合作社的多维服务功能;通过探索多样化生产模式,如季节性租种、分时段复种和共享耕作,引导合作社拓展生产服务种类。通过交易信息化和服务规模化的共同支撑,助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本文采用浙大卡特企研中国涉农研究数据库(CCAD)数据进行计算〕

(作者:孔祥智 张怡铭;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5年3期









合作经营模式有哪些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孟光远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各方签署本合伙协议,合作经营工程项目。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名称:

2、范围:

3、地址: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出资方式、类型、占比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方式

(货币/无形资产)

出资额(万元)

占出资

总额比例

甲方

合伙人

资金

万元

80%

乙方

合伙人

资金

万元

10%

丙方

管理人员

现金

万元

10%

2、上述投资现金资金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到账户(户名: 账户: 开户行: ),后期均以上述账户结算,各方均以认可。

3、因经营需求等原因需要再追加投入的,由按股权比例追加投资。

4、期间,丙方按照出资比例领取工资,甲方乙方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第三条 各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投资,不参与经营,但是对合作事项具有决定权。

2、乙方负责商务。

3、丙方负责管理。

第四条 退出、出资的转让

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退出:

1、经其他人同意退出;

2、发生难以继续参加项目的事由;

擅自退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转让股权的,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事务执行

期间,发生的销售方面的交易行为,及时通报给其他人。如果私自交易,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其他人,否则按单方自愿退出处理,后期不享有任何股权分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

2、未经其他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出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期间,如因侵吞公款、私自经营竞争业务、私下交易等方式造成损害的,违约方按单方自愿退出处理,后期不享有任何股权分红。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向签署地管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不是合伙协议,丙方不是合伙人,只是负责管理。

3、本合同一式份,各执壹份。

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后生效。

(签章):


签署时间:

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如何纳税

每经记者:彭斐 每经编辑:张海妮

在做了多年合作伙伴后,兰花科创(SH600123,股价6.85元,市值100.92亿元)被重要参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提起仲裁。

5月7日晚间,兰花科创公告披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已受理亚美大宁(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亚美)提出的仲裁申请,兰花科创作为第一被申请人,面临着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仲裁案件。

该案件涉及的主体是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大宁)的合作经营期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4年,亚美大宁实现净利润超过5亿元。近年来,股东各方就合作公司期满后是否继续合作、如何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商谈和沟通,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合作公司经营期限存在异议

相关资料显示,亚美大宁成立于2000年5月,主要从事煤炭生产、销售业务,企业煤炭年生产能力400万吨,注册资本5360万美元,其中:香港亚美持有51%股权,兰花科创持有41%股权,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持有8%股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仲裁的核心问题是合作经营合同的期限。作为中外合作企业,亚美大宁合作期限25年,自2000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2日。

兰花科创在公告中提到,鉴于亚美大宁公司营业期限即将于2025年5月12日到期,近年来,股东各方就合作公司期满后是否合作、合作期满后如何安排进行了多次商谈和沟通,未有进展。

也正是未能谈拢,作为亚美大宁的控股股东,香港亚美决定进行仲裁。

公告显示,因对《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限存在异议,依据《合作合同》约定,香港亚美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申请仲裁。

香港亚美在仲裁请求中提出,2000年9月10日,亚美大宁当时的股东晋城市大宁煤炭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并延长经营期限的协议》,指出“各方同意将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延长至三十(30)年”,并对《合作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与此同时,香港亚美指出,上述协议签署后将召开董事会,就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以及延长合作公司经营期限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报批手续。但该次延长经营期限协议已经签署相关董事会决议,却未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公司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香港亚美申请确认《合作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已延长至合作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持续30年,即至2030年5月12日,并要求兰花科创、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立即配合完成就延长合作公司经营期限至2030年5月12日事宜在登记机关的更新备案。

与此同时,作为仲裁申请人,香港亚美还请求,“仅为新加坡仲裁中心预估并计算本案仲裁费的目的,申请人建议SIAC考虑暂时以申请人在合作公司的认缴出资额2733.6万美元”作为本案争议的标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仲裁可能带来的影响上,兰花科创提及,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主营业务来看,兰花科创以煤炭、化肥、化工为核心产业,主要煤炭生产矿井地处沁水煤田,资源储量丰富,公司以煤炭资源为依托,积极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

在兰花科创的煤炭业务上,亚美大宁有着重要地位。兰花科创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煤炭产业现有各类矿井13个,年设计产能1990万吨。其中参股41%的亚美大宁年生产能力400万吨。

在2024年年报中关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因表述中,兰花科创提及,本期收到亚美大宁投资分红款8.2亿元。亚美大宁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8.22亿元,净利润为5.11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因煤炭、尿素等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波动下行,兰花科创202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较2023年同期下降明显: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6.97亿元,同比下降11.95%;归母净利润为7.18亿元,同比下降65.79%。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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