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风险有哪些2025,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劳动纠纷 编辑:苏瑶悦

一、承包人的风险有哪些2025,承包人的风险有哪些

工程承包的风险包括支付工程款风险、变更价款风险、资料不全的结算风险、频繁变动的风险、拖延不结算风险、质量风险、分包转包风险、事故处理风险和索赔风险。需谨慎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1、工期延迟的风险。如果承包方施工管理组织不抄到位,没有按合同工期完工,就会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缺陷的风险。如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产品袭有质量问题 3、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包过程中承包人的风险有哪些?

承包人的风险有:1、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而导致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风险;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中途停建、缓建的风险;3、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的风险。【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有哪些

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有:设计质量不满足要求;业主变更设计;设计延迟;设计与其他相关的接口衔接不好;采购材料质量不达标;运输风险;团队管理风险;技术水平缺陷等。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有: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

3、关键部位和工序安全生产旁站工作;

4、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规定整改施工要求;

5、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处理如下:

1、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

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

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工程结算。施工合同中的价格结算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可以是想你说的这种一次性包死,也可以是约定工程变更的具体程序,单价标准等等,施工结束后在进行具体的结算。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

三、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四、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

1、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对总包的风险。

(1)民事责任

因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用工责任

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总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

5、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

6、以包代管的风险。

7、业主指令分包风险。

二、分包单位可以再劳务分包吗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六、承包人的风险有哪些?

承包人的风险有:

1、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而导致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风险;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中途停建、缓建的风险;

3、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的风险。

一、发包人违约的责任有什么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有:

1、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

二、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违法分包合同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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