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确认劳动关系。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二是申请工伤认定。员工或其近亲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
三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四是主张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员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景德镇工伤赔偿标准
景德镇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一)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一级到十级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在职员工工伤后有哪些补偿
在职员工工伤后可获得的补偿如下:
1.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因工伤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也依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
3.伤残津贴: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根据不同等级享受相应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工资。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等。
5.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需依照当地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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