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被拆迁人在购房时,如何规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风险

房产纠纷 编辑:梁皓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一方面,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备合法有效性,且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利受限等情况,同时合同所涉房屋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其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比如,购房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对该房屋享有期待权益,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及对应的房屋权益可以向法院提供作为担保,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

另一方面,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纠纷,如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合同效力待定或者已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等情形,那么该合同就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起到有效担保的作用。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关键在于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房屋权益的确定性和市场价值等因素,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被拆迁人在购房时,如何规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风险

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被拆迁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规避买卖合同风险:

(一)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确认出卖人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协议真实性、有效性,明确安置房屋的具体信息,如位置、面积、户型等,防止出现信息不符或虚假情况。

(二)调查房屋产权状况。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若有共有权人,需确保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若存在权利受限,购买可能面临诸多问题。

(三)关注出卖人主体资格。确认出卖人是否为合法的被拆迁人,有无处分房屋的权利,避免与无资格主体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四)明确合同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五)办理公证或见证。可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等方式,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保障自身权益。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约与本约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约与本约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目的不同。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做准备,双方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将来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本约合同目的是明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具体权利义务,直接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等交易目的。

(二)合同内容完备程度不同。预约合同内容相对简略,通常只约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拟购房屋大致情况、定金条款以及将来签订本约的时间等;本约合同内容则详细全面,涵盖房屋具体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交易条款。

(三)法律后果不同。违反预约合同,违约方承担的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违反本约合同,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且可能涉及合同继续履行等问题。

总之,准确区分预约与本约对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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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约与本约有什么区别,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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