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区别,留置和质权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冬

一、质押留置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通过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移交质物或权利凭证而成立;留置则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自动成立留置权。

3.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押权实现主要通过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权人则可直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二、留置和质权区别

留置权和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质权则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是出质人和质权人通过书面质押合同设立的。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如承揽人基于承揽合同占有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权中质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而取得的。

3. 标的物范围有所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其范围更为广泛。

4.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可直接依法变卖、拍卖留置物优先受偿。质权实现时,质权人需与出质人协商,协商不成时才可通过诉讼等方式变卖、拍卖质物优先受偿。

三、留置和质押的区别留置

留置和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占有财产的依据不同

1. 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主合同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2. 质押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财产的范围有所差异

1. 留置的财产仅为动产,并且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

2. 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动产如车辆等,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可以质押的权利。

(三)设立的方式不同

1.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自动设立,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签订留置合同。

2. 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才设立,同时对于某些特殊的财产质押,如股权质押等,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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