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区别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多方面区别。
1. 作出主体不同:征收决定通常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决定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2. 内容侧重不同:征收决定主要是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征收补偿决定则侧重于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所应获得的补偿事宜进行确定,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
3. 法律效力不同:征收决定是征收行为的起始依据,使得征收工作具备合法基础;征收补偿决定是对被征收人具体补偿事项的最终确定,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和程序如何
房屋征收决定需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特定程序。
条件方面:确需征收房屋且符合公共利益,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
程序如下:
1. 开展房屋征收前期工作,包括对征收范围进行界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
2. 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3.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并及时公告。
5.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在补偿安置完成后,方可实施征收。
三、征地补偿是给谁的
征地补偿主要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该组织内的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些补偿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等集体事务。
同时,土地被征收后,原土地上的农民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内容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依法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根据不同情况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个人或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直接支付给其所有者。总之,征地补偿的对象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被征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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