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一般保证以及连带保证之间主要存在于责任性质及范围方面的差异。
具体表现为:
1.责任性质及其涵盖范围存在着显著差异。
在普通保证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所承受的责任相对较为轻微,仅当主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已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满足其债务需求之时,才需由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义务。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必须首先尝试从主债务人手中收回债务;
在连带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追索债务。
这也就意味着,保证人的责任与主债务人的责任紧密相连,债权人可选择向任何一方或同时向双方追讨债务。
2.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所不同。
在普通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尚未尝试从主债务人处追偿债务或者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实际上是对普通保证人权益的一种有效保障;而在连带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并不具备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法律依据及约定方式也存在差异。
普通保证往往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而连带保证则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若无特殊指明,则默认采用连带保证形式。
二、延期担保内容与主合同不符是否有效
延期担保内容与主合同不符时,其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若主合同与延期担保合同主体一致,仅是部分条款不符。若不符内容不涉及主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及担保的本质目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可认定为有效。比如仅在还款期限的延长时间上稍有差异,不影响整体担保关系的成立和履行,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不符之处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调整。
(二)若不符内容涉及到对主合同核心条款的实质性变更,如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发生根本改变,且未经主合同当事人及担保人重新协商一致,则可能导致延期担保合同无效。因为这种变更可能超出了原担保的意思表示范围,对各方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若不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延期担保内容必然无效。例如约定的担保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三、一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当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必须尊守并承担如下责任:首先,对于同一份债权债务关系中同时存在资产担保及保证人提供担保所产生的连带法律责任,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条款规定,对物权担保以外的任何债权进行无条件的保证责任;其次,针对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利的事项,保证人有权根据债权人确定的弃权范围,在此范围之内免去自身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最后,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时,对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并未明确约定或者是双方对此约定不够明确时,那么保证人必须对所有的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假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将主要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那么保证人仍需要在原来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其应尽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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