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省对于审理劳动争议,下发了一个文件,文件指出,劳动争议案件,能调则调解,尽最大的努力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减少双方当事人为案件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最近的一两年来,调解结案的案件明显地增多了。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调解成功的案例:
李某来自江西省宜春市,于2017年7月31日入职东莞市长安镇一家模具公司工作,岗位为车工,在2018年1月2日,模具公司才和李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月薪为6500元,但是模具公司并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
李某于2018年3月23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2018年6月13日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在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五天,了解到笔者是做劳动工伤方面的律师后,为了能够更加稳妥地获得工伤赔偿金,便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代理他的工伤案件。
2018年8月10日,笔者指导李某以模具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笔者代理他向长安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8年9月22日开庭,对方律师看到我方的证据是如此的充足,(证据方面,单位是后来才补签的劳动合同,这中间劳动者可以请求二倍工资差额),有意提出调解意向,我方要求一口价10万,在经过两个回合的计价还价后,终于以98000元成交。模具公司承诺于2018年9月26日以银行转帖方式支付给李某。现已经实际收到赔偿款项。
律师评析:本案中,对于调解的金额,当事人很满意,为什么得到如此好的效果呢?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工伤后的第五天,就与笔者保护了良好的沟通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确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以以后的每个关键节点,都能及时地得到笔者的无微不至的指导,在证据方面,做到充足,真实,有效。最后,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模具公司不得不接受调解!所以来讲,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事前的未雨绸缪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笔者在办理劳动工伤案件的心得。
相关法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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