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退休后有什么补偿
工伤退休后,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补偿: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支付。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等,以此类推。
二是伤残津贴。对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等,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是生活护理费。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工伤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具体来说,“原工资福利待遇”包含多个方面。一是工资部分,一般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例如,若职工受伤前平均每月工资为5000元,包含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1000元、补贴1000元,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也应按5000元标准发放。
二是福利待遇部分,如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免费食宿、交通补贴、节日福利等,在停工留薪期内也应正常提供或发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三、工伤职工退休后有哪些补偿
工伤职工退休后,其补偿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分析:
一是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是医疗待遇。工伤职工退休后,旧伤复发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退休后若仍有需要,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总体而言,工伤职工退休后的补偿旨在保障其因工伤导致的后续生活及医疗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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