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工有工伤一说吗
要强调的是,法律上早就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呼了。想要评定是不是属于工伤的话,主要看你们之间有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以及是否满足工伤鉴定的标准。如果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而且你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了伤害,而且这种伤害还是由于工作引起的,那么恭喜你,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被判定为工伤,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那么具体会怎么操作?来给你详细说说吧!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在聘用临时工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导致临时工出现工伤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临时工的所有工伤赔偿。同时,劳动监管机构也有权对这样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如果是包工头私自聘用临时工,且在这样的过程中出现了工伤事故,那么包工头需要自行承担临时工的工伤赔偿;但是如果包工头根本无法承担这样的费用,那就需要由发包方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说一下建设项目,如果这个工程是由多个公司进行承包的或者是内部及外部的经营承包方式,那么对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临时工,他们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他们所属的公司来承担。
还有就是,即使是一些临时性或者季节性的工作岗位,也可能需要用到临时工。要是这些人不幸死于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后因为工伤致残,那么同样可以像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到和正式员工相同级别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享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临时工和企业的正式员工一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二、临时工上班受伤工伤怎么办
要是临时工不幸受伤了,他们得先去当地区的社保机构报备。万一被鉴定为工伤的话,雇主得负担全部的医药费以及治疗期间的员工薪资。要是有同事出意外让工作场所出现了伤情,那么从出事的那一天算起,企业应该在三十天之内,尽快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报。可是如果用人单位忘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话,那么受伤的同事或者他的亲戚朋友,抑或是工会团体,在处理完事故后的一年内,就可以自己亲自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临时工工伤留下手部疤痕怎么赔偿
咱们是这么算的,要是在工作期间遇到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了伤,残留下来的面积越大,咱们就越容易被评为伤残等级,然后根据这个等级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点说,你能拿到的补偿可能包括这些: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药费;如果需要安装假肢之类的辅助器具的话,也会给你报销的;还有就是在休养期间,原本应有的工资还是会照常发给你,当然,不会让你白干活,最长只有12个月;如果你的脚步行动受到影响,还可以每个月领取生活护理费,它的金额就是你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再往下讲,如果你符合条件进行了伤残评估,那就说明你已经符合了我们这里的伤残等级规定!这时候你就可以开始享用你的伤残待遇。
如果评定出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那么也可以按月申请护理津贴,标准同样是你个人月平均工资的50%-30%。最后,我们有一个企业职工受伤前期赔偿的方案,每当你的伤残等级更高时,我们将会一次性付给你伤残补助金!嗯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这事儿的定义来看,从最重的一级到最轻的十级,都有明确的划分定义。无论是哪个等级,都会直接关系到你能拿到多少补偿款。这个补偿款到底怎么算出来的?单说,就是看你的伤残鉴定结果,对照上面提到的那些工伤赔偿标准,就能得出一个数字。当然,这个钱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所以,如果你真的因为工作而受伤了,一定要记得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你没做过这个步骤,或者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结论不是工伤,那你可就没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可得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这种事千万别轻易放弃,说不定还有机会争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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