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高校女大学生向某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禁止与公司其他员工谈恋爱、结婚,否则,予以开除。
首先,婚姻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涉,企业自然不享有上述权力。在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很多企业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比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变动员工的职位、严禁办公室恋爱、不容许结婚和怀孕等不合法的条款。而这样的条款不仅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而会承担法律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事先颁发“禁恋令”,员工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无效劳动合同不仅不被法律承认,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企业还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尽管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劳动合同认为无效后,一般可以参照本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由于企业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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