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员工怎么赔偿标准,开除员工通知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振

开除员工怎么赔偿标准,开除员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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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 如何规避奖金

零书面通知+无限期外派!

打工人拒绝调派

反被公司直接开除?

劳动者的“拒绝权”边界在哪里?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王某入职深圳A公司从事茶饮研发,月薪1万元。2022年11月底,A公司突然安排王某前往黑龙江省出差,但未明确告知王某出差期限及出差工作的内容。因临近年底,王某也正在筹备个人结婚事宜,考虑到公司并未明确是短期出差还是长期出差,故王某拒绝了公司安排的这次出差。两日后,王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载明:“拒绝公司合理调派,抗不就任,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需合理考虑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长时间出差必会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个人生活安排,故王某在得知出差安排后,要求明确出差期限,系出于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关切,A公司有必要给予答复。

二、虽然王某此前接受过多次短期临时性出差,但既往配合行为不能视为对后续长期性、无明确期限外派工作的默认同意,反而说明此次长期出差系因特殊情况所拒,且王某已明确告知拒绝此次出差系因临近过年且需筹备结婚事宜等理由,并非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

三、A公司在明知王某诉求的情况下,既未与王某沟通告知此次出差安排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也未尝试协商其他替代方案,直接以王某拒绝出差属于“拒绝公司合理调派”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单方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行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员工不服从企业安排的出差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以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为由对员工实施辞退是否合法,应从企业安排员工出差的合理性、员工拒绝出差的合理性及拒绝出差安排的后果等来判断。

首先,企业安排员工出差的合理性,主要考察出差的期限、工作内容等是否合理。对于短期性、临时性且出差的工作内容与员工的岗位职责具有关联性的出差,员工应当服从。对于长期性、不确定期限且与员工岗位毫无关联或者明显超出员工能力的出差,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应强制员工服从。其次,员工拒绝出差安排的合理性,主要考察拒绝的理由是否系自身身体状况、生活状态可能会产生的不便等情况。再次,员工拒绝出差安排的后果,主要审查不服从出差安排导致的后果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对此,要考察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没有相关规定,相关规定是否合理,以及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向员工公示等。最后,还应综合考虑双方是否进行了积极善意的协商、是否尽可能提出平衡员工工作与生活的方案、员工拒绝出差的次数与情节等因素。

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长期出差或调整工作地点时,应确保安排的合理性,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者也应对合理工作安排予以积极配合,遇特殊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应诚实互信,依法维护权益,共促劳动关系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刘修俊、申露

来源:福田区法院、深圳中院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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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的合法流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无故辞退要承担什么责任?哪些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应该怎样操作?

电视剧《婚内婚外》中,老宋手术痊愈后上班,看到总经理胡成与员工一起用午餐,主动过来打招呼,先是提示胡成小心酱料溅到身上,又说胡成戴浅色领带不如戴深色稳重,他没想到,几句闲聊让自己丢了工作。

剧情回顾

胡成:身体恢复怎么样?

老宋:我想着咱们公司这么多新产品要上市,我这也放心不下,我得赶紧过来了。

胡成:那你可是多虑了,我们公司这么多员工,不差你这一个,我觉得你该休息就好好休息,回家去吧,也给年轻人一些展示才华的空间。

看剧有疑

剧中,胡成将员工老宋的关心看作对自己的“指手画脚”,将老宋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无故辞退要承担什么责任?哪些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

法官释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祎慧说,只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祎慧:一种是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第二种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种是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剧情回顾

周伟:老宋是咱们一起打江山的元老,你要不要再考虑考虑?

胡成:我给他的补偿金还不够吗?

法官释法

显然,剧中的老宋虽然患病,但医疗后已经恢复了正常工作,是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被胡成污蔑身为高管,却怠于安逸、中饱私囊。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林鑫指出,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林鑫:经济补偿是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保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活,因此除了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等少数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剧中,胡成签下了一个大项目,非常开心,为不影响公司上市,决定与老宋和解。张祎慧说,生活中,劳动争议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对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员工关系的维护等方面都具有积极影响。

张祎慧:这种和解解决劳动争议,对于劳动者而言,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定制灵活具体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方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避免冲突进一步加剧,企业也可以借此契机了解员工的需求,优化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率。所以说和解确实有助于从根源上消解矛盾。

剧情回顾

秦灿:我觉得很惭愧,我看着我的客户经历不公,却无法给他提供更实际的帮助,作为他们的律师,我只感到无能为力。

看剧有疑

剧中,律师秦灿为委托人老宋的劳动争议纠纷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最后老宋还是出于现实需求选择了与公司和解,秦灿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辞职,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怎样操作?

法官释法

生活中,劳动者转行、“跳槽”是很寻常的事情。林鑫说,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林鑫:劳动者择业自主,有权在就业市场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一般而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设置期限的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在试用期内劳资双方双向考察,因此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辞职。

林鑫提示,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辞职会受到一些限制。

林鑫: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即使离开原工作岗位,劳动者应继续保守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保密事项。如果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离职后也应继续遵守。

张祎慧提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投机入职”。

张祎慧:在我们审理的一起离职纠纷中,双方签订协议,企业为劳动者小王办理落户事宜,小王需要在原告企业工作满五年,如果提前离职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后小王因自身原因未满服务期离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他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给原告企业造成相应损失,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眼提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健康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否则要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

责任编辑:丁超弋

开除员工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每年三四月份是人才招聘的黄金期,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高峰期。在员工手术期间“连环call”要求返岗、规定员工迟到2小时视为旷工、无故取消考勤打卡权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用“隐形解雇”方式逼迫员工离职。

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涉劳动关系解除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正确履行义务、保障权利,合理规范自身行为。

案例一:手术请假遭催岗“被旷工”获赔超35万元

曹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10月,因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软骨损伤急需手术治疗。10月11日晚,曹某接到某三甲医院通知,要求其第二天就办理住院手续,因医院床位和手术排期紧张,曹某当晚向主管发出“请两周假,需要做膝盖手术”的请假申请。

然而在曹某住院做手术期间,公司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多次要求其返岗,曹某均未回复,公司遂以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曹某称其住院期间根本无法使用邮件和飞书等工作通讯软件,但是公司却绕开电话、微信等最畅通的方式,选择飞书和邮件催促曹某返岗工作,是故意制造旷工事实将其辞退,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则主张,曹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OA请假手续,给主管发送请假申请后未有回复便径行离岗,且多次通知仍不返岗,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曹某收到手术通知后通过飞书向其主管请假表明要进行膝盖手术,且该期间曹某确因病进行住院治疗。公司在明知曹某身体原因无法返岗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要求其返岗,并以此期间曹某累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万余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行为,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确保解除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尊重和人文关怀。

本案中,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亦有权对劳动者的请假事由进行审查,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并非可以无限度使用用工自主管理权。只有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才能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案例二:实际打卡与合同约定不符单位惩戒被认定不当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岗位,2023年6月14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多次迟到按照规章制度属于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称其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为早8:30到晚上18:00,迟到两小时以上算一次旷工,旷工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早打卡时间均晚于8点30分,其下班时间大部分为晚19点至零点。对此,张某称自己是直播运营岗,工作时间灵活不固定,并非公司所说有严格的工时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区分严重程度,通过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分情形处理,处理方式应当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和后果相当。迟到、旷工并非同一概念,其严重程度亦有明显不同,公司规章制度将迟到视为旷工缺乏合理性,其以此为依据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

此外,本案中通过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某的日常工作时间会结合其工作进行安排,自入职以来其上班时间部分早于8:30,大部分下班时间晚于18:00。对此,公司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其曾对张某的考勤时间进行过提示或进一步要求,现径行以过往的考勤时间为依据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公司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及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规章制度,但这并不等于可以随意违背惩戒比例原则,对劳动者的惩戒应与劳动者主观故意、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等相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的理解有两方面:一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二是在穷尽了其他处罚手段后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于迟到等轻微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教育、纠正,向劳动者进行警示,告知其继续再犯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督促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而非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解除劳动关系惩戒措施。

案例三:取消考勤打卡权限能否视为辞退员工

赵某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担任工程师岗位。2022年8月29日,公司停用了赵某的OA办公权限以及考勤打卡权限。赵某于2022年9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后,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主张赵某是自行离职,2022年8月30日后赵某未能到岗上班,2022年9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称其并非自行离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由于双方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无故取消了他的考勤打卡权限,自己提出异议后亦未得到答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停用赵某的OA办公权限以及考勤打卡权限后,赵某仍坚持正常出勤,每日对打卡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在赵某与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周某的通话录音中,赵某说:“您就直接跟我说,现在公司对我是有什么安排吧。”周某回复:“现在对你没有安排,你就正常离职就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明确向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与赵某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停止其OA系统及考勤权限导致赵某无法进行考勤打卡及OA系统登录,公司并未就上述情况做出合理解释。此外,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录音中明确表达了要求赵某离职,故可认定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余元。

【法官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然而,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明确告知解雇意愿,而是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聊、关闭打卡权限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达到逼迫劳动者离职等目的。这种“变相辞退”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明确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依旧应该对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和相应责任。

案例四:用工地点变更是否违约需看单位用工权利限度

王某就职于某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2023年6月,公司因库房整体搬迁到涿州,将王某工作地点从北京调整至河北省涿州市。2023年7月11日,王某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在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调整工作地点,又不给员工提供劳动保障。公司则主张已多次向员工发布通知解释企业被迫搬迁的情况,以及公司为搬迁员工顺利工作而提供的食、住、行等便利条件,6月12日起通勤班车已正常运行,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本案中,公司整体搬迁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公司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虽然从北京房山迁往河北涿州系跨越北京市域,但北京房山与河北涿州地域上相邻,公司亦安排了班车,总体而言,公司工作地点的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有限,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构成足以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当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变更没有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同时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对劳动合同中提供劳动条件的约定已尽到合理义务的条件,未过分地加重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时的负担,此时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劳动者基于此种情况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文/王嘉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开除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

每年三四月份是人才招聘的黄金期,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高峰期。在员工手术期间“连环call”要求返岗、规定员工迟到2小时视为旷工、无故取消考勤打卡权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用“隐形解雇”方式逼迫员工离职。

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涉劳动关系解除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正确履行义务、保障权利,合理规范自身行为。

案例一:手术请假遭催岗“被旷工”获赔超35万元

曹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10月,因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软骨损伤急需手术治疗。10月11日晚,曹某接到某三甲医院通知,要求其第二天就办理住院手续,因医院床位和手术排期紧张,曹某当晚向主管发出“请两周假,需要做膝盖手术”的请假申请。

然而在曹某住院做手术期间,公司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多次要求其返岗,曹某均未回复,公司遂以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曹某称其住院期间根本无法使用邮件和飞书等工作通讯软件,但是公司却绕开电话、微信等最畅通的方式,选择飞书和邮件催促曹某返岗工作,是故意制造旷工事实将其辞退,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则主张,曹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OA请假手续,给主管发送请假申请后未有回复便径行离岗,且多次通知仍不返岗,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曹某收到手术通知后通过飞书向其主管请假表明要进行膝盖手术,且该期间曹某确因病进行住院治疗。公司在明知曹某身体原因无法返岗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要求其返岗,并以此期间曹某累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万余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行为,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确保解除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尊重和人文关怀。

本案中,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亦有权对劳动者的请假事由进行审查,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并非可以无限度使用用工自主管理权。只有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才能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案例二:实际打卡与合同约定不符单位惩戒被认定不当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岗位,2023年6月14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多次迟到按照规章制度属于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称其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为早8:30到晚上18:00,迟到两小时以上算一次旷工,旷工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早打卡时间均晚于8点30分,其下班时间大部分为晚19点至零点。对此,张某称自己是直播运营岗,工作时间灵活不固定,并非公司所说有严格的工时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区分严重程度,通过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分情形处理,处理方式应当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和后果相当。迟到、旷工并非同一概念,其严重程度亦有明显不同,公司规章制度将迟到视为旷工缺乏合理性,其以此为依据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

此外,本案中通过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某的日常工作时间会结合其工作进行安排,自入职以来其上班时间部分早于8:30,大部分下班时间晚于18:00。对此,公司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其曾对张某的考勤时间进行过提示或进一步要求,现径行以过往的考勤时间为依据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公司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及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规章制度,但这并不等于可以随意违背惩戒比例原则,对劳动者的惩戒应与劳动者主观故意、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等相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的理解有两方面:一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二是在穷尽了其他处罚手段后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于迟到等轻微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教育、纠正,向劳动者进行警示,告知其继续再犯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督促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而非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解除劳动关系惩戒措施。

案例三:取消考勤打卡权限能否视为辞退员工

赵某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担任工程师岗位。2022年8月29日,公司停用了赵某的OA办公权限以及考勤打卡权限。赵某于2022年9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后,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主张赵某是自行离职,2022年8月30日后赵某未能到岗上班,2022年9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称其并非自行离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由于双方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无故取消了他的考勤打卡权限,自己提出异议后亦未得到答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停用赵某的OA办公权限以及考勤打卡权限后,赵某仍坚持正常出勤,每日对打卡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在赵某与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周某的通话录音中,赵某说:“您就直接跟我说,现在公司对我是有什么安排吧。”周某回复:“现在对你没有安排,你就正常离职就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明确向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与赵某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停止其OA系统及考勤权限导致赵某无法进行考勤打卡及OA系统登录,公司并未就上述情况做出合理解释。此外,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录音中明确表达了要求赵某离职,故可认定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余元。

【法官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然而,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明确告知解雇意愿,而是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聊、关闭打卡权限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达到逼迫劳动者离职等目的。这种“变相辞退”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明确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依旧应该对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和相应责任。

案例四:用工地点变更是否违约需看单位用工权利限度

王某就职于某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2023年6月,公司因库房整体搬迁到涿州,将王某工作地点从北京调整至河北省涿州市。2023年7月11日,王某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在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调整工作地点,又不给员工提供劳动保障。公司则主张已多次向员工发布通知解释企业被迫搬迁的情况,以及公司为搬迁员工顺利工作而提供的食、住、行等便利条件,6月12日起通勤班车已正常运行,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本案中,公司整体搬迁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公司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虽然从北京房山迁往河北涿州系跨越北京市域,但北京房山与河北涿州地域上相邻,公司亦安排了班车,总体而言,公司工作地点的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有限,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构成足以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当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变更没有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同时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对劳动合同中提供劳动条件的约定已尽到合理义务的条件,未过分地加重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时的负担,此时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劳动者基于此种情况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文/王嘉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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