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职责范围是什么,民政局职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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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职责范围是什么,民政局职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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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职责及工作内容

南县民政局职能职责(最新)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行业纠风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并承担执法监督责任。

2.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调整工作。

3.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救助等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4.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5.组织实施婚姻登记管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残疾人福利审定与发放工作。

6.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7.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主管社会福利彩票的宣传、发行和销售工作。

8.指导社会工作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来源: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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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职责任务清单

来源:太行日报-晋城新闻网

强化体制机制建设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示范引领推动

市民政局多举措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本报讯 记者程才报道: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民政局提高站位、主动作为,以创建为着力点,指导基层充分发挥“自治”强基作用,全力促进自治、共治、善治,助力提高全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夯实基层自治基础。指导城区、高平市开展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全市社区总数从170个减少到157个。总结阳城县试点经验,依法有序在全市开展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促进“两委”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实现年龄、学历结构“一降一升”,目前已完成换届328个村(社区),占到应换届比例的24.8%,11月底前将全面完成。在全市村(社区)实现村规民约修订、村民议事协商目录编制、民主协商流程图制定、“四议两公开”落实四个100%全覆盖。指导各县(市、区)明确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协助政府工作、阶段性协助工作“三个清单”,全面理顺村(社区)与职能部门及基层政府的权责关系,夯实基层自治基础。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基层共治格局。在全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1045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3500余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达到20.7个,远超规定目标6.5个的任务要求。在全市开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目前城区4个街道作为省级试点已完成建设并签约运营,其他县(市)各选择2个乡镇作为市级试点加以推进,已完成方案制定、场所设计工作,到“十四五”末,在全市所有乡镇实现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发动社会组织近800名党员成立9支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队,深入广泛参与法律服务、矛盾调解、服务群众等基层治理工作。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全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达到1549人,其中持证社会工作者达到284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36.29万人,占居民人口比例达到16.54%,超过13%的规定目标要求,形成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三社联动”的共治共享格局。

坚持示范引领推动,打造基层善治典型。继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省级乡村治理服务示范社区和善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打造基层治理品牌。特别是指导城区在9个试点社区及其它社区根据各自的基础条件,推行“护士到家”“五点半课堂”等特色化服务,探索品牌化治理,做到“百姓不出门、办好心头事”,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和舒适感大大提升。

本文来自【太行日报-晋城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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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职责ppt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淄博市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4.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5.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

6.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负责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12.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管理国家、省和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14.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服务保障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挂社会救助科牌子)。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意见。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全市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市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并指导区县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挂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牌子)。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区县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市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促进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淄博市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挂区划地名科牌子)。拟订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市内县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承办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市行政区划和地名图书资料。

(六)社会事务科(挂儿童福利科牌子)。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并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工作。

(七)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挂养老服务科、人才科牌子)。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民政局职责范围2018

《民法典》涉及民政部门职责规定整理及重点解读

本文通过法律检索及研究,梳理出《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职责的条文共23条,旨在通过对这些条款的梳理及重点解读,以便民政部门更好把握《民法典》的相关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1.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恢复申请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解读】民政部门可以作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恢复的申请主体。若该被申请人本人不能、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民政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向该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实践中,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与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实施通常密切衔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恢复申请职责的是被申请人住所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

2.监护职责

01同意权<<<<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读】在法律规定的顺位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成为监护人的申请有同意权。民政部门需要评估申请人的监护能力并征求被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的意见,根据审查结果和评估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02 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03 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或公职监护人。在担任临时监护人的同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尽快指定合适的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长期利益得到保障。一旦指定了监护人,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职责即告结束,但需确保与新监护人的平稳过渡,避免对被监护人造成不利影响。而在担任公职监护人时,民政部门需制定长期监护计划,包括寻找合适的寄养家庭、安排教育和职业培训等,以促进被监护人的成长和长远发展。

04安排临时监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解读】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民政部门应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提供临时住所:例如对于无法立即找到合适照料人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安排临时住所,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生活照料:民政部门应确保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包括提供食物、衣物、生活用品等。

3、医疗服务:确保被监护人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体检、疾病治疗等。

4、教育和心理支持:除了基本的生活照料,民政部门还应关注被监护人的教育和心理健康,提供或安排适当的教育机会和心理咨询服务。

05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收集相关具体、有效的证据,例如被监护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记录、报警记录、心理检测报告等,以证明监护人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民政部门可以将上述证据材料与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的建议等作为申请材料,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政部门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单位,主要是为防止无人过问的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典》中规定民政部门负有监护职责的相关条文中明确了管辖机关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及司法实践,负有监护职责的民政部门是被监护人住所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

3.非营利法人登记与管理职责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4.婚姻与收养登记职责

1、婚姻登记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2、收养登记及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解读】民政部门负责收养关系的登记,包括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登记,并在登记前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进行公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就收养登记工作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5.遗产管理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读】《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法定情形下,民政部门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并进一步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民政部门依法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应妥善保管好遗产、处理好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具体工作指引以及相关司法裁判案例,遗产管理职责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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