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笔者整理了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相关的规定,以区分员工的哪些工伤损失项目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属于用人单位支付。
一、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处理
(一)因工伤发生的如下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伤残津贴。
5、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1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因工伤发生的如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等。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追偿。
三、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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