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1.在雇佣过程中,若用人单位须与其雇员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2.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已证明其自身及雇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单位及其雇员的相关要求,且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雇员,并且该雇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以及该雇员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视为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3.若用人单位未能与雇员签署劳动合同,可以参考雇员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凭证,以此来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首先,所涉关连的性质和对象存在显著不同;其次,合作关系乃为经济利益共享的联系,然而劳动关系则是指在实际履行劳务行为过程中,劳动者与提供生产性资源的雇主或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关联。此外,由于这两种关系所适应的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关系均有所不同。在法律方面,合作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和规范,但劳动关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相应规定与规范。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是行政机关
依据我国现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评鉴的各有关方面对已由市区级别的劳动力资源及社会安全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和提供专业指导后所得出的一份鉴定意见若存在异议或者不甚认同,可于收到此项鉴定结论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的劳动力资源及社会安全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的劳动力资源及社会安全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被视为具有最高权威性的最终裁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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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是行政机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