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评残标准,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的变化

劳动纠纷 编辑:康黛婉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评残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评残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一)一级伤残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严重身体机能丧失情况。

(二)二级伤残

例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情况,与一级伤残相比在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上稍轻,但依然属于非常严重的伤残状况。

(三)三级伤残

像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还有截瘫肌力3级等情况。

(四)四级伤残

如单肢瘫肌力≤2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等,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五)五级伤残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等情况属于五级伤残,此伤残等级表明伤者有一定程度的身体机能障碍。

(六)六级伤残

如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等情况。

(七)七级伤残

如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等情况属于七级伤残范围。

(八)八级伤残

如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等情况可判定为八级伤残。

(九)九级伤残

如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等情况。

(十)十级伤残

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情况属于十级伤残。

二、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的变化

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案由可能会有以下变化情况。

(一)事实认定方面

1. 新证据出现。如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之前工伤认定时未发现的新证据,这可能改变案由。例如,新发现有现场目击证人能够证明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会使案由从原认定的工伤相关案由转变为非工伤相关的争议案由。

2. 对既有事实的重新解读。原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可能存在多种解读方式。比如,员工受伤时虽处于工作场所,但对于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存在争议,在行政诉讼中通过更深入的调查分析,对事实重新解读,导致案由发生变化。

(二)法律适用方面

1. 法律法规更新。如果在工伤认定后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旧法的修订,并且适用于正在诉讼的案件,这会使案由发生变化。例如,旧法中对某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工伤认定标准有了新的更明确的规定,按照新规定重新审视案件,案由可能改变。

2. 错误的法律适用。当初工伤认定时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在行政诉讼中被纠正,从而导致案由发生变化,从基于错误法律适用的案由转变为正确法律适用下的案由。

三、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

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纠纷。

当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和规定,确定职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这涉及到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重要权益。如果一方认为工伤认定存在错误,例如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误、对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情形判断错误等,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案由即围绕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方面的争议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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