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建平 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周某,2013年6月入职广州某食品公司工作,从事安全管理。基本工资3400元每月。2014年4月在工作时从工作台上摔下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向周某支付了工资。后公司向社保基金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发放给周某。但周某认为,其自入职后至工伤发生之日,其平均工资为7254元,但公司向社保征收部门申报的月缴费工资仅为3400元,社保基金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是按此标准,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申报、缴费。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应由公司补足。且周某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一直以周某身体健康为由,未安排申请人工作,但仅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其工资待遇,应每月按照伤残津贴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60%)补足。为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1667元,每月发放伤残津贴,并补齐自定伤残级别后的伤残津贴差额21769元。
公司答辩称,已经按照周某基本工资3400元每月申报社会保险并缴费,公司并未违反规定,不应再支付所谓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请求驳回周某请求。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周某自入职后至工伤发生前平均工资为7254元,企业未按照其实际工资申报缴费,仅按其基本工资申报缴费,应补足周某相应工资待遇,因此,裁决支持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依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员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加班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收入。用人单位如果未足额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实践中,相当多的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往往不会全员缴费或者不足额缴费,而是以最低工资标准或基本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保险费。这必然造成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比如养老金、工伤保险和各类补助金等降低,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尤其明显。因为工伤保险待遇中各类补助金直接和缴费标准挂勾,即如本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报的缴费工资不到其全部实际工资的一半,其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也降低了一半,那么,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由用人单位补足其差额。
根据今年政府出台的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就意味着社保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规范、严厉。然而,事实上,广东自2001年起即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只是税务监管以后将会愈加严格!国地税合并后,企业纳税情况一个执法口径,掌握企业所有数据,企业造假难度大!势必会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征管手段更加信息化、更加精准,也会更加透明化!而如果企业仍然存在不依法申报缴费社保费的,将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受到相关惩罚和约束。因此,企业应当加强重视,做好相应管理,防止因此导致的风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率确实相对较高,许多企业不堪重负,因此基本都以较低的工资数额作为基数申报缴费,这已经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虽然这一做法并不合法,但鉴于企业生存不易,大家都已默认这一做法的合理性,这已经成为一个潜规则。自2019年起实施的新规无疑是要打破这一规则,严格执法,但这样的举动将使企业负担进一步增加,企业生存愈加艰难。企业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此非常关注,纷纷呼吁不能因此增加企业负担。可以预料的是,伴随着新规的即将实行,社保缴费费率也必然将下降,但是费率是大降还是一点点逐步降低,大家都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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