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雇廿载员工 50万赔偿代价惨重,企业解雇员工劳动法怎么赔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兴

作者:陈建平 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黄某为夫妻,二人于2018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二人称:

二人1999年9月同时进入佛山某个体电器厂工作。2006年1月,该厂出资人廖某又重新注册一电器厂(甲厂),同时注销某电器厂。陈某、黄某也随着进入甲厂工作。陈某岗位为送货员。2000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某电器厂和甲厂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黄某岗位是生产工,后从事仓库管理。自2008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甲厂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甲厂出资人廖某在员工大会上,称工厂将与另外两家电器厂合并,合伙共同经营,并在员工大会上向员工介绍了另两位合作伙伴曾某(乙厂经营人,2013年4月成立,注册地址同甲厂)、袁某(丙厂经营人,2017年8月成立,注册地址同甲厂)。合并后,工厂日常管理工作由曾某负责,甲厂于2017年8月注销。

2018年7月,曾某以乙厂名义发出通告,对陈某、黄某工作岗位调动,陈某负责工厂车间生产品质,黄某协助,黄生产品质问题。二人提出异议,称对品质工作不熟悉。此后,曾某以二人对工作安排不满,不服从安排,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待遇协助不成为由,要求二人当日离厂。二人当日从工厂离职,未再上班。现申请仲裁,要求廖某、乙厂、丙厂共同承担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件受理后,乙厂注销,申请人因此以其出资人曾某作为被申请人,与廖某、丙厂共同承担上述责任。

廖某答辩称,陈某、黄某入职时间为社保缴费起的第一个月,即2000年10月和2008年6月,但未提交入职证明材料等。并称甲厂于2017年8月解散并注销,已告知员工,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曾某称,乙厂自2017年8月聘请陈某、黄某二人,未签订合同,未办理入职手续,称三被申请人不存在合并或合作关系,陈某、黄某是通过招聘入职,并非廖某安排进入乙厂。解雇陈某、黄某是由于二人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整,且和二人就待遇无法协商一致,因此解除与二人的劳动关系。

丙厂称与其余二被申请人不存在合作、合并关系,与二申请人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为证明三被申请人存在合并合作关系,提交了一份以丙厂名义制作的《品质绩效考核标准》原件(第一页,其余页数缺,非完整文件),文件盖有“丙厂受控文件”的长形印章,注明编制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审核人为廖某,批准人为曾某,生效日期为2017年9月1日。

三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三性不确认。三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查,陈某离职前基本工资5500元,每月工资总额6300元。2018年1月至7月平均工资6020元。黄某离职前底薪4200元,每月工资总额为5000元。2018年1月至7月平均工资4606元。此前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数额不清楚。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根据举证规则,以被申请人举证不能为由,依据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二申请人自1999年9月9日入职某电器厂,后至甲厂工作,2017年8月从甲厂被安排至乙厂工作。曾某以申请人不服从工作安排,待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未提供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属于违法解雇,应支付赔偿金。乙厂在聘用二申请人后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为此,裁决曾某支付二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50余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二申请人是工作二十年的老员工,企业却不加珍惜,在发生争议或者有不同意见后,没有耐心说服、教育、协商,依法依规解决,反而轻率、粗暴地将二人扫地出门,导致二人愤而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仲裁委在没有三被申请人合作或合并的证据时,仍然认定二申请人是从甲厂到乙厂工作,认定二申请人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不能不说仲裁员在内心已经产生确信,认定二申请人从甲厂到乙厂工作,是由于二被申请人的安排。这一确信,一和二被申请人经营地址均相同有关,二也和申请人提交的绩效考核标准这一证据有关,以及在庭审中仲裁员听到、看到、感知到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代理人的相应表现有关。仲裁员通过以廖某、曾某未提交在招聘二申请人时的入职申请表等招聘、入职资料为由认为二被申请人举证不能,二申请人工龄应连续计算,且应自1999年起算,实际是仲裁员将其自由心证的结果,通过法律规定从外在表现出来。

对于企业或经营者来说,本案可以说是应对人力资源风险、处理劳动争议的反面教材。企业为此付出50万之巨的代价,教训可谓惨痛,值得认真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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