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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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包括哪些
鲁法案例【2025】045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编写:赵慧君 来源:博山法院 编辑:马聪聪
楼上住户封装阳台影响楼下采光,楼下住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地上附着物指的什么
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该补偿标准适用于桂林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本补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补偿标准下发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一、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备注: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以地上附着物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率为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备注:1.果树树苗成片种植的按5000元/亩给予补偿;2.本表未涉及的其他品种果树根据该品种年产值情况比照本表类似年产值的项目确定补偿标准。
四、绿化乔木、景观树迁移补偿标准
备注: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规格绿化乔木、景观树迁移补偿标准,以实际迁移的树木所需挖、种、运输费用的市场价格协商或评估确定。
五、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备注:如属合葬坟的,按照对应价格的1.5倍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1月4日,记者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2017年12月29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了德州新修订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2017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德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范围一般包括房屋、围墙、畜禽舍、迁坟、温室、小桥、涵洞、水渠水池、地面、水井、乔木、果树、灌木、苗圃、鱼塘、藕塘、电力通讯线路、砖窑、青苗等,还有门垛、厂区大门、外楼梯、台田台堰、盐田、茶园等。
附件: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法律规定
☑ 裁判要点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或地上附着物被清理,确无法查清拆除主体的,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可以推定具有组织实施征收职责且具有补偿义务的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但如果已经能够查清实际实施强制行为主体的,应当根据相关证据据实认定。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39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或地上附着物被清理,确无法查清拆除主体的,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可以推定具有组织实施征收职责且具有补偿义务的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但如果已经能够查清实际实施强制行为主体的,应当根据相关证据据实认定。本案蒋大步对2017年3月13日强制清除种植在坝子果树的行为不服,以砀山县政府、砀城镇政府、砀山县水务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蒋大步提供的情况汇报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均系针对2017年7月30日清除种植在二套河果树行为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砀山县政府、砀城镇政府2017年3月13日实施了清除种植在坝子果树的行为。一审中,砀山县水务局出具《情况说明》承认蒋大步种植的果树系由该局清除。砀山县水务局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砀山县水务局为被诉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于法有据。砀山县政府、砀城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蒋大步对二机关的起诉应予驳回。关于蒋大步一并对砀山县水务局提起的诉讼,二审法院已经告知其蒋大步可以以二审裁定为据,另行起诉主张相应的权利。故原审法院一并驳回蒋大步对砀山县水务局的起诉并不影响其以砀山县水务局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蒋大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大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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